智慧財產權信託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特徵智慧財產權信託具有如下特徵:第一,智慧財產權信託是一種理財制度。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設立條件(一)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設立智慧財產權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受託人是接受委託,按照信託檔案對信託智慧財產權進行管理、利用、處分的人。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特徵

智慧財產權信託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智慧財產權信託是一種理財制度。這種理財制度是以信任為基礎除有信任才有委託,委託的內容是管理、處分智慧財產權;這種理財的目的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智慧財產權信託是委託人將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委託給所信任的受託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託目的,為委託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的制度。
第二,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智慧財產權。這與智慧財產權代理明顯不同。在智慧財產權代理活動中,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義而不能以自己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第三,信託財產是委託人所委託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信託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對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使用權;獲取智慧財產權收益的受益權;實施對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權利;對智慧財產權的處分權。這四種權利是可以分離的,分別行使或者分別加以組合行使。委託人有權依照法定的規則,自主地決定其智慧財產權運用信託的具體內容、具體方式。
當然,智慧財產權是生產力進化的產物,其無形性的特徵使其管理更加複雜化、專業化。與有形財產信託相比,智慧財產權信託對傳統的信託管理提出了挑戰。也正因為如此,目前智慧財產權信託還處於起步階段。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類型

智慧財產權信託可以依據信託目的分為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
民事信託,相對於營業信託而言,可稱為非營業信託,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為內容的信託。著作權集體管理屬於民事信託,因為它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契約;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營業信託,又稱商事信託,是以營利為目的,委託營業性的信託機構實施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商事行為的信託。2007年3月開始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信託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顯然,信託公司的信託行為具有營利性,此種信託是典型的營業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信託。儘管智慧財產權是私權,但是,這種財產權可以為社會公眾謀求利益,而不是為特定的個人謀私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可以是公益信託的對象。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作用

智慧財產權信託能實現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由於智慧財產權創造人的管理時間、精力、經驗等方面的限制,需要委託他人管理,發揮科學理財、專家理財的作用,使之集中化、制度化、專業化,以實現智慧財產權利益最大化;反過來,這種利益促進權利人再創造。因此,信託是智慧財產權實現其經濟價值和創造價值的重要方式。
智慧財產權信託能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智慧財產權信託是一種重要金融手段,能有效地解決智慧財產權轉化過程中資金不足的難題。信託公司通過信託資金的運用,融通資金,可以將信託資金投資於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價值轉化。
總之,將信託引入智慧財產權領域,不僅可以發揮其保值、增值功能,更能有效地拓寬智慧財產權商品化和產業化的渠道,解決我國智慧財產權轉化難的難題。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設立條件

(一)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設立智慧財產權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目的是為了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是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合法經濟利益。
(二)必須有確定的信託智慧財產權
設立智慧財產權信託,必須有確定的智慧財產權,並且該智慧財產權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例如,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集中管理是一種以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為中心建立起來的法律關係。如果缺少了信託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也就無所謂集中管理。如果獨創性作品真實存在,而且在保護期內也符合著作權法律的其他規定,該著作權就是確定的。只有集中管理的是委託人合法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信託著作權才可能是確定的。
(三)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點,採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有利於確定信託目的和信託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增強信託確定性,可以減少糾紛或者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一般地,智慧財產權信託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①信託目的;②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④信託智慧財產權的範圍、種類及狀況;⑤信託的期限;⑥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⑦其他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四)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對於信託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作為無形的信託智慧財產權尤其需要進行信託登記,有利於對其已設立信託的事實予以確認,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信託法》對信託登記只是作出了基本規定,而對智慧財產權信託登記具體操作規則則是空白。

信託智慧財產權的獨立性

信託智慧財產權是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該智慧財產權與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財產分離,具有獨立性,僅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智慧財產權信託成立後,該智慧財產權獨立於委託人。信託成立後,委託人(智慧財產權主體)不能再直接管理運用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後,不得在契約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契約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信託智慧財產權一旦形成,就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相區別,以信託的方式交由他人管理,而未信託的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則無此特性。
信託設立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還有其他受益人的,即使委託人死亡或者因其他有可能使信託消失的法定事由出現,信託智慧財產權不能作為委託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當然,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智慧財產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而還有其他受益人存在,信託存續的情況下,委託人死亡或者因法定事由消失的,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承諾信託而從委託人手中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獨立於受託人。例如,《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儘管信託智慧財產權是以受託人名義為一定的信託目的被受託人管理運用的,但不屬於受託人自己所有的財產權利,與受託人原有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相區別,具體體現在:①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智慧財產權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②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③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受託人不僅需要將自己的財產與信託智慧財產權分開保管,而且還需要將不同的信託智慧財產權分開保管。
第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務的效力不能及於信託智慧財產權,信託智慧財產權不得被強制執行,但是下列法定情形除外:①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信託智慧財產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②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③信託智慧財產權本身應擔負的費用或者稅款;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四種情形主要是為了防止委託人以信託智慧財產權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委託人

委託人是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設立信託,為了一定的目的委託他人進行理財的智慧財產權信託關係當事人。委託人應當具有兩項基本條件:首先,擁有可以信託的智慧財產權;其次,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以其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委託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他們被稱為共同委託人)。
委託人作為信託智慧財產權的提供者,為了其合法利益和受益人的利益,享有如下權利:①委託人有知情權。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託人有權查詢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信息系統,有權查閱集體管理組織記錄的作品許可使用情況、使用費收取和轉付情況、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有權查閱、複製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務。②委託人有權要求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③委託人有申請撤銷處分權。④委託人有依法解除與受託人的信託關係的權利。例如,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託人可以依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式,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與他人訂立許可使用契約的,該契約在期限屆滿前繼續有效;該契約有效期內,委託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並可以查閱有關業務材料。另外,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託人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規定加入條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不得拒絕。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

受託人是接受委託,按照信託檔案對信託智慧財產權進行管理、利用、處分的人。正因如此,《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智慧財產權信託作為特殊理財制度,與不同的專業相聯繫,受託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因此智慧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成立程式比較嚴格。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於50人;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能在全國範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草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批准的,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付辦法予以公告。
依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人股資格的股東;具有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信託公司,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智慧財產權信託的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信託受益權是指享有信託收益的權利。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的地位由其所享有的權利決定。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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