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我國國家標準(GB/T 50314-2006)《智慧型建築設計標準》中規定,智慧型建築(IB,Intelligent Building)的含義是:“以建築物為平台,兼備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套用系統、建築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等,集結構、系統、服務、管理及其最佳化組合為一體,向人們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節能、環保、健康的建築環境”。在國內有些場合把智慧型化建築統稱為“智慧型大廈”或“智慧型大樓”, 但從實際工程分析,這一名詞定義不太確切,因為高樓大廈不一定需要高度智慧型化;相反,不是高層建築卻需要高度智慧型化,例如航空港、火車站、江海客貨運港區和智慧型化居住小區等房屋建築。目前所述的智慧型化建築只是在某些領域具備一定智慧型化,其程度也是深淺不一,沒有統一標準,且智慧型化本身的內容是隨著人們的要求和科學技術不斷發展而延伸拓寬的。我國有關部門已在檔案中明確稱為智慧型化建築或智慧型建築,其名稱較確切,含義也較廣泛,與我國具體情況是相適應的
在智慧型建築和數字社區的規劃和設計中主要使用“智慧型化標準”和“數位化標準”這兩套標準作為設計依據。
其中,智慧型化標準側重於:以建築物為平台,強調智慧型化系統設計與建築結構的配合和協調,如:通信傳輸智慧型(CA)、智慧型樓宇(BA)、消防智慧型(FA)、安保智慧型(SA)、辦公智慧型(OA)等,在技術套用方面主要涉及監控技術套用、自動化技術套用等。
數位化標準側重於:以數位化信息集成為平台,強調樓宇物業與設施管理、一卡通綜合服務、業務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網路融合、功能協同,如:綜合信息集成系統(IBMS)、樓宇物業與設施管理系統(IPMS)、樓宇管理系統(BMS)、綜合安防管理系統(SMS)、“一卡通”管理系統(ICMS)等,在技術套用方面主要涉及信息網路技術套用、信息集成技術套用、軟體技術套用等。
由於歷史和部門協調的原因,兩套標準的名詞、概念、系統內涵可能需要進一步標準化,避免在工程實踐和國際交流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加大社會溝通成本,比如:BAS與BMS、SAS與SMS。作為系統性標準,定性太多、定量指標幾乎沒有,作為教科書或職稱論文尚可,但是作為指導智慧型建築這個新興產業整個行業的技術管理標準,同志仍需努力!
特點
(1)一定的工程建設規模;
(2)具有重要性質或特殊地位;
(3)套用系統配套齊全和技術功能要求較高;
(4)總體結構複雜和配合協作較多。
構成及基本功能
智慧型化建築的系統組成和基本功能主要由三大部分構成,即樓宇自動化(又稱建築設備自動化,BA)、通信自動化(CA)和辦公自動化(OA),這3個自動化通常稱為“3A”。它們是智慧型化建築中最主要的系統組成,且是必須具備的基本功能。目前有些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突出某項功能,以提高建築等級和工程造價,又提出防火自動化(縮寫為FA)和信息管理自動化(MA),由此形成“5A”智慧型化建築。甚至有的又提出保全自動化(SA),出現“6A”智慧型化建築,但從國際慣例來看,FA和SA均放在BA中,MA已包含在OA內,通常只採用“3A”的提法。
其中,樓宇自動化(BA)是對智慧型化建築中各種設備情況進行集中監控管理,及時自動處理,應具有安全保全監控功能、消防滅火報警監控功能和公用設施監控功能。通信自動化(OA)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即語(話)音、圖文和數據,如從套用設備系統的角度細分,包括以下系統:電話系統、傳真系統(包括傳真存儲—轉發)、會議電視和會議電話系統(簡稱視訊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可視圖文系統、電子郵件信箱系統、數據傳輸系統、計算機區域網路、衛星通信系統、移動通信系統、廣播系統、時鐘系統等。辦公自動化通常(OA)以計算機為中心,配置傳真機、電話機、各類終端設備、文字處理機、複印機、印表機和聲音、圖像存儲裝置等一系列現代化的辦公和通信設備及相應軟體,所能提供的基本功能按業務性質來分,主要有電子數據處理和視聽系統、信息管理系統和支持管理決策系統三部分。
類型
有關標準規定的智慧型化建築的類型
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GB/T 50314—2006《智慧型建築設計標準》,對智慧型化建築的類型作了如下規定:
① 辦公建築(分為商務辦公建築、行政辦公建築和金融辦公建築等);
② 商業建築(分為商場和賓館等);
③ 文化建築(分為圖書館、博物館、會展中心和檔案館等);
④ 媒體建築(分為影劇院和廣播電視業務建築等);
⑤ 體育建築(分為體育場、體育館和游泳館等);
⑥ 醫院建築(分為綜合性醫院和專科醫院等);
⑦ 學校建築(分為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和高級職業中學、初級中學和國小、託兒所和幼稚園等);
⑧ 交通建築(分為空港航站樓、鐵路客運站、城市公共軌道交通站和社會停車庫(場)等);
⑨ 住宅建築(分為一般住宅和別墅等);
⑩ 通用工業建築(包括配套的輔助用房)。
按使用功能和業務性質來分
① 交通運輸類型。主要有航空港、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樞紐站、沿海或內河客貨運港區、公共運輸指揮調度中心(包括出租汽車、指揮調度中心和公路管理中心等)。
② 信息(媒體)類型。主要有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通訊社,書刊、雜誌和報紙出版單位,郵政或電信樞紐局所(包括衛星通信、移動通信等樞紐局所)等。
③ 商業貿易類型。主要有高級貿易總部、集團公司領導機構或國內外重要工業企業的綜合辦公樓等;此外,還有高級商業城、購物中心和大型超級市場等大型房屋建築。
④ 金融財經類型。主要有國內外各種專業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股票證券交易中心和財務票據結算中心及各種投資公司等。
⑤ 行政辦公類型。包括各級黨政軍機關、民眾團體和公司總部等機構的辦公、貿易和商務兼有的綜合業務樓等大型房屋建築。此外,還有海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進出口檢驗等機構辦公樓或業務樓等房屋建築。
⑥ 公用事業類型。主要有氣象中心、地震監測中心、防汛指揮中心、公共運輸管理中心、消防中心和電力調度樓等高層建築。
⑦ 旅遊事業類型。主要包括星級賓館、高級飯店和酒樓及大型度假村、娛樂城等活動場所。
⑧ 展覽觀光類型。主要有國家級博物館、國際展覽中心、國家劇院等特殊性質的重要房屋建築。
⑨ 社會活動類型。主要在首都或直轄市中較多,性質重要,國內外的影響較大,都有標誌性或對外的特點。例如北京的人民大會堂、政協禮堂、國際會議中心、國際展覽場所(包括世博會、農展會等)、文化交流和大型體育場館等場合,並包括其附屬的辦公樓和業務樓等。
⑩ 文教衛生類型。主要包括省市、區級的各類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科研教育、醫療衛生等機構。
軍事公安類型。主要包括軍事機關、軍隊、武警、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部門等領導機構或管理部門的辦公樓、信息中心樓、軍事科研和軍事管理的辦公和科研兩用樓以及軍事業務樓等,以及在大中型城市中設有的消防調度中心樓和高層信息化業務樓等。
工業企業類型。主要包含有各類工業企業內部的生產指揮調度樓、科研生產開發中心、產品開發設計和實驗檢測樓或相應的配套設施。
此外,近期國內一些特大型城市建設地下鐵路、過江隧道、高架鐵路或城市高速公路等部門的生產管理、指揮調度、乘客換乘的樞紐休閒建築(或稱公交樞紐樓或換乘樞紐樓等)可劃入交通運輸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