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二因論(Two Factor Theory)
智力二因論簡介
智力二因論,簡稱“二因論”(two factor theory),是英國心理學家查爾斯·斯皮爾曼(Charles Spearman,1863~1945)於1904年所倡議。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一為普通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另一為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按斯皮曼的解釋,人的普通能力系得自先天遺傳,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生活活動上,從而顯示個人能力的高低。 S因素代表的特殊能力,只與少數生活活動有關,是個人在某方面表現的異於別人的能力。一般智力測驗所測量者,就是普通能力。
智力二因論評價
斯皮曼的這一理論是最早的智力理論之一,把這一理論放到當時流行的遺傳決定論相比,無疑是對智力落後教育的一種鼓舞,智力落後兒童的一般智力低於正常兒童是絕對的,但是也有些特殊兒童擁有一些特殊的能力,因此對智力落後兒童教育的可能性在理論上給予了支持。但是要指出的是改理論無疑過於簡化和不成熟,因此又無法給智力落後教育帶來更多的方法的改進和原則的探索。
本條目在以下條目中被提及
- 查爾斯·愛德華·斯皮爾曼
- 桑代克的三因素論
- 瑟斯頓的群因素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