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代碼:260111
投資類型:平衡型
投資風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規模:273077492.69
最新基金規模:273077492.69
成立日期:2008-10-22
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
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投資目標
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重點投資於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因治理結構改善而使公司內部管理得到明顯提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投資方向
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債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理念
寧取細水長流,不要驚濤裂岸。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認為,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夠降低公司估值過程中的風險溢價,並可能為公司帶來新的業務價值,從而為投資者提供穩健的回報。投資策略
(一)投資管理的決策依據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依據以巨觀經濟分析模型(MEM)為基礎的資產配置模型決定基金的資產配置,運用景順長城“股票研究資料庫(SRD)”等分析系統,基於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和FVMC等選股模型作為個股選擇的依據,同時依據景順長城風險管理系統和績效評估系統進行投資組合的調整。
(二)投資管理的方法和標準
1、資產配置基金經理依據定期公布的巨觀和金融數據以及投資部門對於巨觀經濟、股市政策、市場趨勢的綜合分析,運用巨觀經濟模型(MEM)做出對於巨觀經濟的評價,結合基金契約、投資制度的要求提出資產配置建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後形成資產配置方案。
2、股票投資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遵循“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策略,並遵守透明而有紀律的選股流程.
(1)股票研究資料庫(SRD)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股票研究資料庫,採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以滬深300指數的成分股為基礎,剔除被ST以及被證監會和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並剔除公司治理結構有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和股價被嚴重操縱的股票,其餘公司進入股票庫。此外,投資研究聯席會議可以依據主動選股的標準加入部分上市公司,二者結合形成股票研究資料庫。
(2)公司治理分析(CGA)景順長城參照國際上先進的公司治理實踐標準,同時結合中國市場實際情況,本著隨經濟條件變化不斷改進和完善的原則,建立了景順長城公司治理評價體系。本基金綜合運用該體系對股票研究資料庫(SRD)中個股所屬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況進行系統性分析。
(3)綜合分析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以股票研究資料庫(SRD)為基礎,運用公司治理評級體系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情況做出評價,重點投資於以下兩類上市公司股票:(i)公司治理情況良好,具有較高的業務價值和良好的發展前景。(ii)公司內部管理得到明顯提升,盈利能力增強或有較強的業績增長潛力。同時,我們將利用SRD對跟蹤的每一家上市公司進行系統的財務分析。
3、債券投資策略
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的債券投資採取利率預期策略、信用策略、流動性策略和時機策略相結合的積極性投資方法,力求在控制各類風險的基礎上為投資者獲取穩定的收益。本基金採用巨觀經濟分析模型(MEM)對經濟數據評分,分析經濟和金融運行情況,重點關注利率走勢,判斷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在此基礎上,確定投資組合久期。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依市場規模、收益率、流動性等標準,評估債券的投資潛力和回報趨勢。在風險控制上,利用風險評估系統適時評估投資組合,切實控制各種風險以最佳化投資組合。
4、權證投資策略
在有效進行風險管理的前提下,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的基本面研究,並結合期權定價模型估計權證價值,謹慎進行投資。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投資原則及比例
1、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2、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4、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持有的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為基金資產淨值5%以上;
5、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的比例範圍為:股票投資65%-95%,債券投資0%-3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5%-35%,權證投資0-3%;
6、本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景順長城公司治理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的建倉期為6個月;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累計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