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寧縣司法局

景寧縣司法局

景寧縣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機構位於浙江省景寧縣鶴溪鎮惠明路與興工路路口。

機構簡介

景寧縣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縣政府組成

景寧縣司法局
部門。機構位於浙江省景寧縣鶴溪鎮惠明路與興工路路口。
一、新增的職能
1、管理指導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2、負責全縣“12348” 法律服務工作。
二、主要職責
景寧縣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訂全縣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部門、各鄉鎮、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
(三)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律師事務所及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工作。
(四)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
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管理、指導、協調全縣“12348” 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六)負責制定全縣司法行政於部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調研。
(七)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協助有關部門對基層司法助理員的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八)負責管理本局服裝、車輛、通訊器材等物資裝備;管理、督查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工作;負責協調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縣司法局設以下科室:
(一)辦公室(政工科)
政工科: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各鄉鎮管理司法所幹部和後備幹部;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創建文明單位工作;負責律師、公證人員職稱評審(初審)工作;負責對內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辦公室:制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協調各業務科室的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新聞宣傳、調研、文秘、統計、財務、文印、保衛、檔案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警務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科(普法辦)
制訂全縣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指導各部門、各鄉鎮、各行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典型經驗的調研、總結、交流、推廣;指導各鄉鎮、各行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組織縣直單位、鄉鎮科級以下幹部、職工法學考試和建檔工作;承擔縣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法制科
負責司法行政有關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由本局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案件的辦理,承辦應由本局受理的行政案件;負責本局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工作;審核登記對全縣律師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審報律師執業證(初審);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年檢和律師執業證註冊的審核報批(初審);配合做好律師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律師開展業務調研交流;綜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查處全縣違紀律師和違紀律師事務所。指導、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和調研工作;負責審核報批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鑑定人鑑定資格審核(初審);檢查監督鑑定人職業道德紀律和鑑定質量。
(四)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管理全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司法助理員隊伍建設;組織全縣司法助理員業務培訓和考試;指導基層法制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杜會治安綜合治理;核准基層法律服務和分所設立、年檢、變更和註銷,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審註冊(初審);負責全縣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考核);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業務交流、調研;檢查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執業紀律、辦案質量;協調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
(五)兩勞回籍人員管理科
指導、管理全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及緩刑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協助監所做好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控督查工作;承擔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證管理科(公證處)
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公證機構、人員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全縣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公證員資格的審核報批工作(初審);負責全縣重大、複雜公證事項的請示、報告;負責公證人員業務培訓;配合做好公證員職稱評審、資格考試工作;檢查監督公證人員執業紀律、公證質量;依法代表國家承辦國際、國內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證明。
(七)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為縣人大提供法律諮詢,參與縣委、縣政府領導信訪接待;為特困企業和社會弱勢群體及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做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制訂完善全縣法律援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四、基層司法所(鄉鎮司法所)
指導鄉鎮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兩勞回籍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本轄區矛盾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摸底排查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12348”指令出警的服務工作;了解並向縣局報告民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要求;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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