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寧畲族自治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印發《景寧畲族自治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景政辦發〔2009〕1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區,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義務教育教師的關心,對於依法保障和改善義務教育教師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待遇,提高教師地位,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實施績效工資改革,經縣政府研究,報市人勞社保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麗人勞社復〔2009〕358號)同意,現將《景寧畲族自治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切實加強宣傳引導,妥善處理各方面關係,確保改革穩妥、有序進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景寧畲族自治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

實施辦法

縣人勞社保局 縣財政局 縣教育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67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實施範圍和時間

第二條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第三章 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第三條 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人勞社保局、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同級政府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第四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現行事業單位工資收入中除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含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特殊崗位津貼以及按規定標準和範圍暫時保留髮放的改革性補貼外,其餘全部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包括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補貼等項目(見附屬檔案)。

第四章 績效工資的分配

第五條學校主管部門根據縣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在具體核定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第六條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
第七條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立生活補貼、崗位津貼、工齡補貼、班主任津貼、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五個項目,除此之外不得設立其他項目。各項目標準由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研究制訂,按月發放。
生活補貼主要體現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不同崗位執行統一標準。
崗位津貼主要體現崗位職責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與本人現聘用的崗位(職務)掛鈎,實行一崗一薪,既要適當拉開差距,又不能差距過大。
教(工)齡補貼主要體現從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主要體現對農村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教師的傾斜。根據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實行農村教師任教津貼的通知》(浙人發〔2008〕78號)規定發放的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結合本縣實際還可對部分地理位置偏遠、辦學條件艱苦學校的教師加發任教津貼。
第八條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部門要制定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第九條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
第十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在同級財政、人事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內,合理確定各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辦法。教育部門在核定各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時,可以預留部分用於對名優教師等的獎勵。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考核獎、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名優教師獎勵等項目,也可設立其他項目。
考核獎主要體現對教師的日常考勤、考績等情況。
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內部分配時可進一步向班主任傾斜,更好的發揮班主任的激勵導向作用。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
名優教師獎勵主要體現對各級各類優秀教師的傾斜。
第十一條校長的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第十二條因國家調整基本工資標準、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調整而引起績效工資總量調整的,相應按比例調整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同時調整基礎性績效工資中各個項目標準。

第五章 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第十四條義務教育學校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標準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第十五條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予以統籌考慮。

第六章 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縣財政要承擔經費保障的責任,大力開展增收節支,積極調整支出結構,統籌各種財力,並積極爭取省財政對財力薄弱地區的扶持政策,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第十八條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第十九條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原則上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學校,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縣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麗水市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審批後,報省人力社保廳、財政廳、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第二十二條縣人事、財政、教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確保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及時、足額到位。
附屬檔案: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一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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