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安順市委辦公室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辦通字〔2010〕15號)、《中共普定縣委 普定縣人民政府關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普發〔2010〕19號)精神,組建普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普定縣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承擔的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和困難民眾的住房問題,逐步解決農村危房改造問題。

(四)加強城鄉建設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推進城鄉統籌和城鎮化健康發展。

(五)加強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改造,著力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全縣城鄉規劃工作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規則,擬訂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的辦法、方案、意見和標準。

(二)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修改及實施情況、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修改及實施各類規劃公示、公布等工作。

(三)指導鄉鎮及城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城鎮遷建(重建)規劃工作。

(四)承擔規範指導城市、村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廣使用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五)承擔申報歷史文化古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組織編制城市供水排水、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供氣供熱、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設施;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規劃和城市雕塑工作。

(七)負責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

(八)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全縣燃氣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審查、審批。

(九)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察、信訪、應訪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及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違法違規的查處工作。

(十)監督管理全縣建築行業。綜合管理工程建設、城鄉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建設工程服務業;負責核發《施工許可證》;承擔相關建築企業資質審查。

(十一)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建設監理、檢測體系、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二)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執行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三)承擔規劃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地方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推廣套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指導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契約價、竣工結算價等備案和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及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指導管理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實施;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定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擬定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房屋拆遷、住宅產業化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拆遷許可證》;負責對補償安置資金及安置房源進行動態的跟蹤管理和監督;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管理,負責房屋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危險房屋的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房屋測繪機構的資質。

(十六)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推進住房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國家、省、市和縣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

(十七)研究制訂城區園林綠化近期、遠期發展初步規劃,編制園林建設資金初步方案。負責城市綠化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綠化規劃,經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參與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地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對各單位附屬綠地規劃和建設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負責城區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幹道綠化帶、散生樹木的綠化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的組織建設。

(十八)負責全縣城市綜合執法、城鄉建設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市容、城鄉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制定城市管理、城鄉建設的發展規劃;指導和督促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九)承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中心)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聯絡、公產管理、督辦、會務、保密、信息、檔案、財務等工作;負責目標考核、綜治、機關車輛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黨風廉政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建議和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全縣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工作,對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等進行全程管理,參與代建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法規股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調查研究;負責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依法進行有效監督;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確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行為和案件;負責違法建設信訪、涉及利益關係單位、個人對建設活動是否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要求的有關查詢、接待處理、聽證和督辦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的文明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和監察,對執法人員處罰不當和應受理或不受理的行為,做出更正和查處。

(三)綜合管理股

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組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的綜合檢查;監督行業內部各項收費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信訪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處理城市、鄉鎮建設的管理等工作。

人員編制

普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普定縣城建監察大隊更名為普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大隊,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由縣財政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內設辦公室、執法一中隊、執法二中隊、執法三中隊(鄉鎮建設執法中隊)、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中隊、城市規劃執法中隊、督察中隊。核定事業編制60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股級職數11名。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53名,工勤人員7名。

主要職責:行使城鄉規劃、建築市場、建設工程、城市管理、房地產、住房保障、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園林、戶外廣告、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市容、村鎮容貌和環衛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的城市綜合執法工作;完成政府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三)將原水利局管理的普定縣自來水公司劃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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