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縣水利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水資源保護與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安順市委辦公室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辦通字〔2010〕15號 )、《中共普定縣委 普定縣人民政府關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普發〔2010〕19號 )精神,設立普定縣水利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職責
(三)將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職責交由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承擔;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擬定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擬定全縣主要河流綜合利用規劃、防洪規劃和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水法規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管,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配合做好水文、水資源的監測和管理。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主要河流的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實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綜合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檢測預報並定期公告;審核和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庫規劃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指導並組織實施農村水利工作、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煙水配套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加強水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指導開展水政監察和水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水事糾紛;負責樹立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水利工程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縣級以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審查並組織驗收和評價;套用推廣水利科技新技術、新工藝;指導小型水利工程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和監督。
(九)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防洪工作,對主要水庫和重點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文秘、政務公開、會務、檔案、信訪、保密、宣傳、公產、目標管理、制度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監督管理水利資金、水利國有資產;承辦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及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二)政策法規股
監督實施水利地方性法規,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水利法制建設規劃;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縣(市、區)際重大水事糾紛;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
(三)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全縣日常防汛抗旱工作,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省、市防洪實施辦法;負責制定防洪規劃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防洪抗旱調度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河道清障、水庫、電站等防汛設施建設和檢查維修;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負責災情統計年報工作。

四、人員編制

普定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股級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1名。

五、其它事項

(一)保留普定縣水政監察大隊,為縣水利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縣財政實行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是:承擔水政監察和水行政綜合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水事案件。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大隊長1名。人員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6名。
(二)水資源保護與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須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四)鑒於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已調整為縣水利局機關內設機構,原核定的3名事業編制由編委辦收回註銷。
(五)將原水利局管理的普定縣自來水公司劃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綜合執法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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