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易延友(1973年— ),早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英國華威大學。2002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後任職於清華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2013年7月,對李天一強姦事件發表觀點,認為“即便是強姦,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該言論引起網路熱議。
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1996-1999,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碩士;
2001-2002,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
1999-2002,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博士。
研究領域
證據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
學術成果
著作
1. 《刑事訴訟法(第四版)》(法學階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訴訟法精義》(法學名師講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英文教材),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美國海馬出版社,2012年。
4. 《中國刑訴與中國社會》,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5. 《證據法的體系與精神》,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6. 《刑事訴訟法(第三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台北,三民書局,2004年。
8. 《刑事訴訟法(第二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訴訟法(第一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論文
1. 《刑事強制措施的體系及完善》,《法學研究》,2012年第3期。
2. 《論無罪推定的涵義與刑事訴訟法的完善》,《政法論壇》,2012年第1期
3. 《論最佳證據規則》,《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4. 《公民憲法權利的刑事程式保護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為中心展開》,《清華法學》,2011年第4期。
5. 《證人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保障》,《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6 《對抗式刑事訴訟的形成與特色——兼論我國刑事司法中的對抗制改革》,《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
7. 《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對質權研究》,《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8. 《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對質權研究》,《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9. 《Can A Government Compulsorily Make Citizens More Free? Revisiting Non-Judicial Detentions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PR China and Their Justifications》, in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0, vol. 2.
10. 《刑事審級制度的建構與反思》,《法學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的關聯性》,《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6期。
12. 《除罪化、程式法治與法的可預期性——以黃碟案為中心的法理透視》,《清華法學》2009年第4期。
13. 《特免權規則:美國的制度與實踐》,《證據科學》,2009年第4期。
14. 《英美證據法上的證人作證規則》,《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15. 《證據規則的法典化——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制定及對我國證據立法的啟示》,《政法論壇》,2008年第6期。
16. 《傳聞法則:歷史、原理與發展趨勢》,《清華法學》2008年第4期。
17. 《Arrest as Punishment: the Abuse of Arr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UNISHMENT & SOCIE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 2008, vol. 10, No. 1.
18. 《英美證據法上的專家證言制度及其挑戰》,《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4期。
19. 《英美法上品格證據的運用規則及其基本原理》,《清華法學》,2007年第2期。
20. 《冤獄是怎樣煉成的——從<竇娥冤>中的舉證責任談起》,《政法論壇》2006年第3期。
21. 《權衡原則是怎樣把人權消滅掉的——以<刑事訴訟法>第93條為例》,《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2. 《證據學是一門法學嗎——以研究對象為中心的考察》,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
23. 《陪審團移植的成敗及其啟示》,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24. 《英美證據法的歷史與哲學考察》,載《中外法學》,2004年第3期。
25. 《陪審團在衰退嗎?——當代英美陪審團發展趨勢解讀》,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3期。
26. 《論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27. 《論辯訴交易應當緩行》,載《法學》,2003年第12期。
28. 《走向獨立與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評》,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6期。
29. 《論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30. 《對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哲學基礎的再思考》,《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隨筆
1. 《檢察官客觀義務需要理論與實踐支撐》,《檢察日報》,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審團的恢復及對中國的啟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與資源讓學者們馬失前蹄》,《法制日報》,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亂與司法能動主義無關》,《法制日報》,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決應當經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國法律》,《法制日報》,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辯論程式理應推廣和完善》,《法制日報》,2009年6月。
7. 《我國暫不宜設立藐視法庭罪》,《法制日報》,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律師應當為何而戰》,《中國律師》,2008年。
10.《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檢察日報》,2006年5月18日。
11.《法院判案何須請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人民法院整體迴避於法有據——評法官謀殺院長案》,搜狐評論,2003年10月13日。
13.《我們能被關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可不知論”與“不可不知論”》,《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法院如何給說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法官應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毒樹之根豈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發表言論
2013年7月16日,新浪微博認證為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師辯護時表示,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來網友熱議。
微博原文
對於李天一案,一名新浪微博認證為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師辯護時表示:“強調被害人為陪酒女並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姦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強姦,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 ”此言一出,立即引來網友熱議。
隨即,針對網友質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關於最後一句,修正如下:強姦良家婦女比強姦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面對廣大網友的批評怒罵,又表示:“順著無知大眾說話遠比說出真理容易“。
7月16日下午3點37分發表的最後一條微博“看了一下評論,不堪入目。網路就是網路,不能奢望可以成為理性對話的公共平台”
微博熱評
@許昌高中王博:清華大學法學院這位易先生做為“法律人”顯然是在為李雙江說話。辯護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此案只能以罪罰相適應來討論,因為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已有規定。以陪酒女願意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來辯護便是法盲了。因為法律只對證據說話而不是對“可能性”說話。“可能性”只是“莫須有”而不是證據。
@和菜頭:標準的浩劫級公關災難案例,請大家觀賞一個專業人士試圖對社會大眾說話時,採用了錯誤的表達方式和混亂的邏輯之後,會引發多么大狂暴的反擊。
@FTD-TT:呵呵,請問危害大小是以什麼標準來評價??強姦就是強姦,只要違背女方的意願罪過都是一樣的,跟女方職業無關,就你這種人還當博導?你教的好學生嗎?
@一十一為王:完了,徹底完了,中國的教育怎么會走到牲畜一樣的水平,人性甚至還不如畜性。
@包炬強: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三六九等么,居然公然能說出此等歧視話語。
@楊和平導演:完全是個法盲,幼稚,無知。就這樣的人還混進清華當叫獸?這個國家怎么啦?!
@熱情洋溢的老頭:你太缺德了!
@謝偉鋒:和絕大多數人一樣,當看到堂堂清華大學教授,竟然公然標榜“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小”,心中憤懣之情只能用爆表來形容!剛開始真的以為這位居學堂之高的法治和教育工作者的微博是不是被黑了,後面親自登入其微博,才發現裡面早就炸開鍋。而易延友面對滔天的指責,他所作的只是把陪酒女的範圍大到“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範圍。一副“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淡定。
微博致歉
記者趙寶彤報導:新浪微博認證為“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16日在其個人微博為李某某辯護律師“說兩句”稱:“強姦陪酒女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此微博一出,立即“一語激起萬條罵”。針對網友質疑,易延友隨後又在微博稱是“強姦良家婦女比強姦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17日18時40分,易延友本人再次在微博上發表“致歉聲明”:本人昨日微博言論確實欠妥,對由此引起的消極影響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對於易延友的“致歉聲明”,網友有贊有彈。@“童之偉”稱:“如此甚好!有些道理一時沒想透,很正常。有些網友不講道理,憑感覺罵人,也確實夠嗆。”但也有網友不買賬,@“王_新”:“沒說錯在哪裡,只是表面服軟罷了。”
據悉,此前有媒體報導稱,李某某母親質疑受害人是陪酒女,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受害人楊女士的律師田參軍發布聲明稱,“陪酒女”不是李某某等強姦無罪的擋箭牌。
媒體評論
《新聞1+1》白岩松:
7月16日,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過微博為李天一案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其中一句“強姦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熱議。17日晚播出的央視《新聞1+1》節目中,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批駁了易教授的不當言論,稱“微博140字讓知識分子不再深度思考”,並指出其“違反常識、突破底線、冒犯公眾”。
節目中,白岩松直截了當得送給清華教授易延友12個字“違反常 識、突破底線、冒犯公眾”,白岩松指出,1、法律前人人平等,易的說法違反常識;2、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線,法律並沒對身份做界定,他的說法突破底線;3、最要命的是冒犯公眾,冒犯公眾比虛假新聞傷害更嚴重。知識分子應該管好自己的嘴。不管生活在怎樣的時代,知識分子都應以愛做最大的底色。永遠對現實提出建設性意見,不被利益所綁架,做一個正方向的推動者。做啄木鳥,通過找出樹上的蟲子,去維護整個森林的健康,而不是喜鵲,天天說好話,於森林健康卻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