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根據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增加閒置土地處置;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基本農田劃區定界的驗收確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建設項目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采砂審批及收費;土地徵收審批;臨時用地的審批;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批;未利用地轉用審批;耕地開墾方案許可;新開墾耕地驗收;農用地轉用審批;供應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承包等);國有土地用途改變審批;國有租賃土地使用權流轉審批;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流轉審批;企業改制改組中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閒置集體土地無償收回審批;農村集體興辦企業及興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與他人聯合舉辦企業)用於農業開發的審批。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發展規劃、計畫。(二)負責本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參與上級主管部門對我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含地質環境保護)的各項專項規劃,並做好實施管理。
(三)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 用途管制,組織、監督和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未利用地轉用審批、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批、耕地開墾方案許可、新開墾耕地驗收和基本農田劃區定界的驗收確認。
(四)負責土地徵收審批、農用轉用審批;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土地轉用和劃撥、出讓、租賃、承包工作;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監督管理;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辦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其它權利的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利用與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監督測繪活動,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縣的測繪工作,協調和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管理和指導監督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查處違法測繪案件,做好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管理;負責對本縣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查礦業經營項目,對礦山糾紛進行調處。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遺蹟,保護地質環境。
(九)負責環境狀況監測和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保行政稽查;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排污費、生態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管理,以及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十)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對依法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各種“適度開發,有效管理"活動實行監督管理;負責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與有毒化學品管理;負責全縣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一)參與重大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按管理許可權對建設項目進行環保立項初審、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和用地預審;受縣政府委託對本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十二)組織和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建設項目和區域環境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生態縣建設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生態示範區的創建,指導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工作。
(十三)參與環保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並發布全縣土地供求信息公告、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委縣政府報告。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領導各鄉鎮國土環境資源管理所的各項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昌江黎族自治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內設辦公室1個綜合機構,共設8個職能崗位。(一)辦公室
起草、審核有關檔案及報告;制定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來信來訪、上傳下達和機要保密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綜合性政策的調研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工作;按規定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工青婦工作、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按規定負責國土環境資源系統幹部雙重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紀檢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土地利用崗
負責土地徵收審批、農用轉用審批;土地徵用、出讓、劃撥有關手續的辦理;管理好土地交易市場,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加強土地使用管理,制止未經批准出讓、轉讓、出租、聯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做好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負責編制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並擬定出讓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負責土地統計工作,按規定全面、準確、及時完成土地統計報表填報工作。
(三)耕地保護崗
負責農田保護、農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治和農用地轉用管理;未利用地轉用審批、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批;審查及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耕地開墾方案許可、新開墾耕地驗收和基本農田劃區定界的驗收確認。
(四)地籍測繪管理崗
主管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辦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和填寫證書業務;收集完善土地調查和登記的有關資料,建立土地檔案,健全地籍管理制度;負責土地權屬調查的地籍測量,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和土地使用證書;負責土地糾紛案件的調查處理,做好土地權屬管理。負責本縣區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縣的測繪工作,協調和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管理和指導監督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查處違法測繪案件,做好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管理監督地圖及其相關活動;監督管理測繪活動,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調查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五)規劃法規監察崗
組織起草有關環境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全縣國土環境資源立法規劃、計畫,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和宣傳教育、諮詢、信訪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指導全縣國土環境資源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組織對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國土環境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查處國土環境資源違法案件。
(六)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崗
參與起草和制定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地礦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規定;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勘查、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採礦權與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及採礦爭議、糾紛。
(七)地質環境與儲量管理崗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址保護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地質環境評價;承擔環境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的專項資金的立項上報,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預報;組織協調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管理和保護地質遺蹟,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地質遺蹟;加強礦山開發管理,防止採礦引起的地質災害;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礦山土地復懇工作;申報地質遺蹟保護區,經批准後對其實行管理;制定地質災害治理方案,認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做好地質災害三級危險性評估備案;監督檢查礦山儲量動態情況,審核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繳標準。
(八)環境監督與生態保護崗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報批和“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實施方案的審核、報批;參與重大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以及受委託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對建設項目進行環保立項初審;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相關活動;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生態縣建設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生態示範區的創建。
(九)污染防治及核與輻射安全崗
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與有毒化學品管理;負責環境狀況監測和污染防治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與糾紛;負責貫徹落實核與輻射安全事故應急法規標準;統一監督管理全縣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核材料、伴生礦、輻射設備使用與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昌江黎族自治縣國土環境資源局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