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建設局

(二)負責全縣城鎮規劃、村鎮規劃、城鎮勘察、城鎮景觀、城鎮測量和城鎮雕塑工作;指導全縣城鎮規劃的實施管理;負責城鎮規劃的審核上報;承擔全縣世界自然遺產、城鎮世界文化遺產及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相關的審核上報工作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鎮建設檔案;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指導和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管理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組織和實施全縣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查和推廣套用;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指導,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組織限額內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勘察設計行業註冊師等執業資格的審報及其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鎮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 (六)指導全縣城鎮村鎮建設管理和燃氣、市政設計、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資源調查、級別申報、規劃、建設、管理及其保護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和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負責中心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和試點集鎮項目的申報。

昌寧縣建設局依據《中共昌寧縣委、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昌寧縣縣鄉(鎮)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昌發〔2002〕19號)檔案要求設定機構,主管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城鎮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鎮建設、村鎮建設、抗震恢復建設、建築裝飾裝修業、居民住宅、房地產業、住房制度改革、建築工程安全監督與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園林業、環境保護、人民防空和建築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
(二)負責全縣城鎮規劃、村鎮規劃、城鎮勘察、城鎮景觀、城鎮測量和城鎮雕塑工作;指導全縣城鎮規劃的實施管理;負責城鎮規劃的審核上報;承擔全縣世界自然遺產、城鎮世界文化遺產及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相關的審核上報工作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鎮建設檔案;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三)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地方行業標準;負責對產品質量的認證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實施省、市制定的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建設預算定額等計價依據;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標底承包契約價、工程結算等的審查;對造價糾紛進行調解和技術鑑定。
(四)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管理建築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及太陽能熱水器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審報工作;規範建築市場,負責管理建築市場和建築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監督;擬定、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管理建設行業對外技術、勞務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外地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五)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指導和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管理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組織和實施全縣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查和推廣套用;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指導,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組織限額內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勘察設計行業註冊師等執業資格的審報及其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鎮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
(六)指導全縣城鎮村鎮建設管理和燃氣、市政設計、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資源調查、級別申報、規劃、建設、管理及其保護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和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負責中心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和試點集鎮項目的申報。
(七)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業管理;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主管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負責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及施工,審批建築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成果(報告);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抗震防災規劃;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參與震災經濟損失評估;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縣人民防空規劃、緊急防空襲預案的編制及申報工作,參與戰時人員疏散、物資調運、緊急營救等工作;負責組織防空襲硬體設計建設。
(十)負責對建築施工安全的監督。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行業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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