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俄國相互割讓領土的條約

日本和俄國相互割讓領土的條約是由日本在1875年05月07日,於聖彼得堡簽定的條約。

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和日本天皇陛下,切望結束因共同占有薩哈林島而產生的諸多不便,並鞏固存在於他們之間的和睦關係,同意締結一個相互割讓領土的條約,即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割讓千島群島,而日本天皇陛下割讓對薩哈林島(樺太島)的權利,為此,特任命各自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雙方全權代表商定並簽訂下列各條款:第一條
日本天皇陛下以本人及其即位人的名義,將占有的薩哈林島(樺太島)的那一部分領土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切主權轉讓給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從而整個薩哈林島(樺太島)完全屬於俄羅斯帝國,俄羅斯帝國和日本帝國之間在此處的邊界線將通過拉彼魯茲海峽。第二條
全俄羅斯皇帝陛下以本人及其即位人的名義,將現在占有的千島群島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切主權權利轉讓給日本天皇陛下,作為對第一條所載明的把在薩哈林島上的權利轉讓給俄國的交換,以使上述千島群島從而歸屬於日本帝國。該群島包括下述全部十八個島嶼:(1)占守島,(2)阿賴度島,(3)幌筵島,(4)磨堪留島,(5)溫禰古丹島,(6)春牟古丹島,(7)越渴磨島,(8)捨子古丹島,(9)弁知島,(10)雷公計島,(11)松輪島,(12)羅處和島,(13)擢手岩和宇志知島,(14)計吐夷島,(15)新知島,(16)武魯頓島,(17)知理保以島和布拉特•知理保以爾夫島,(18)得撫島。從此,俄羅斯帝國和日本帝國之間在這些地帶的邊界線將通過位於堪察加半島的洛帕特卡角和占守島之間的海峽。第三條
前面兩條所規定的領土的相互移交將在本條約的批准書交換之後立即進行,上述領土及其收益將從被占有之日起轉移到它們的新占有者手中;但是,附有立即占有權的相互轉讓應從批准書交換之日起即被認為是完全的和絕對的。
正式的移交將由締約國雙方各自任命一名或數名官員組成的混合委員會實施。第四條
上述條款確定的相互轉讓的領土中,包括對所有公共場地、空閒土地、一切公共建築、防禦工事、兵營以及其他非私人所有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但是,現在屬於各自的政府的建築物和動產將予以查證,其估價將由第三條所提及的委員會予以核實;所估價額將由該領土的新所有者政府負責償還。第五條
被雙方轉讓的領土上的居民,即俄國臣民和日本臣民,有權保留他們的國籍和返回他們各自的國家;然而,如果他們願意留在被轉讓的領土上,他們在充分行使職業、財產所有權和宗教信仰方面的權利同本國國民一視同仁地得到維護,但是他們必須服從該領土的新所有國的法律和司法管轄。第六條
考慮到由於薩哈林島的轉讓而得到的便利,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同意:
(一)給予日本船舶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的十年內出入科爾薩科夫港(庫山古丹港)並免除一切港口稅和關稅的權利。十年期滿後,將由全俄羅斯皇帝陛下決定是保持還是停止這一權利。此外,全俄羅斯皇帝陛下承認日本政府有權在科爾薩科夫港派駐一名領事或一名領事代理人。
(二)在鄂霍次克海和堪察加各港口,給予從事航行、貿易和捕魚的日本船舶和日本商人以在俄羅斯帝國內享有最惠國待遇的船舶和商人的同等的權利和優惠。第七條
考慮到雖然榎本武揚海軍中將的全權證書尚未送達目的地,但一份電報通知已確認上述全權證書已從日本寄出,雙方商定不再推延本條約的簽字,並同時確定:一俟日本的全權代表收到其全權證書,將立即辦理交換全權證書的手續,並將訂立一份專門的議定書以確認此手續的完成。第八條
本條約應由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和日本天皇陛下認可和批准,批准書應於自簽字之日起的六個月期限內,如有可能也可在更早的期限內,在東京(江戶)交換。
雙方全權代表特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1875年俄歷4月25日(公曆5月7日)即明治8年5月7日訂於聖彼得堡,正本共兩份。
聲明
(1875年5月7日於聖彼得堡)
俄國皇帝陛下政府和日本天皇陛下政府,意欲補充俄羅斯帝國和日本帝國之間即日簽訂的條約第四條的規定,雙方簽字人為此經正式授權,就下列各條款達成協定:第一條
俄羅斯帝國政府同意將日本政府通報的應向日本政府支付的款額,其中建築物價值19474063日元,動產19814日元,作為日本政府根據即日簽訂的條約應該向其移交的建築物和動產的估價的基數。第二條
本日簽訂的條約第三條規定設立的混合委員會將對應該分別移交給俄國政府和日本政府所有的建築物和動產共同進行清查和驗核。當收到了混合委員會關於領土、建築物和動產分別移交的報告並驗證了作為向日本政府賠償損失的最後總額之後,這一款項在扣除俄國政府在同一項目下所應得的款額之後,將最遲在相互轉讓的領土、建築物和動產正式移交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在聖彼得堡交付給日本天皇的外交代表或天皇陛下為此而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員。第三條
為補充和發展本日簽訂的條約的第五條關於留在相互轉讓的領土上的各自臣民的權利和地位以及關於這些領土上的土著人的規定,日本政府和俄國駐東京(江戶)公使之間將談判並締結一項補充條款。俄國公使因此將具備全權證書。第四條
上述三條中所包含的各項安排,與本日簽訂的條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雙方全權代表特制定本聲明並在其上蓋章,以昭信守。
1875年俄歷4月25日(公曆5月7日)即明治8年5月7日於聖彼得堡,共兩份。
補充條款
(1875年8月22日訂於東京)
根據1875年俄歷4月25日(公曆5月7日)即明治8年5月7日於聖彼得堡簽署的聲明的第三條,為了補充和發展同一天簽訂的條約的第五條關於留在相互轉讓的領土上的各自的臣民的權利和地位以及關於這些領土上的土著人的規定,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和日本天皇陛下特任命他們的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雙方全權代表相互交換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就下列內容達成協定:
(一)雙方所割讓的領土上的居民,即俄國臣民和日本臣民,凡是希望在他們現在所占據的地方繼續定居者,將在充分行使職業方面得到支持。他們將保持在現在屬於他們所有的範圍界限內從事漁業和狩獵的權利,並將終生豁免各自的職業稅。
(二)留在千島群島定居的俄國臣民和留在薩哈林島定居的日本臣民將在充分行使他們現有的財產所有權方面得到維護。將發給他們證書以確認他們對他們現在所擁有的不動產的用益權和所有權。
(三)對居住在千島群島的俄國臣民和居住在薩哈林島的日本臣民將給予充分的和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各個教堂、寺廟和墓地將得到尊重。
(四)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上的土著人將不得在他們現在所占據的地方繼續定居的同時而又保持他們現有的臣屬關係。如果他們想仍然作為他們現在的政府的臣民,他們就必須離開他們的住地,到他們的君主所管轄的領土上去;如果他們想在他們現在所占據的地方定居下去,他們就必須改變臣屬關係。但是,從把這個補充條款通知他們之日算起,將給他們三年期限,以便他們就此作出決定。在這三年期間,將給他們保留從事漁業、狩獵以及他們直至此日為止所從事的其他一切職業的權利,他們直至現在為止在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上的權利和義務也在同樣條件下予以保留;但是在此期間,他們必須服從當地的法律和規定。這一期限屆滿時,仍然在相互割讓的領土上定居的土著人,將成為該領土的所有權已轉移到其手中的那個政府的臣民。
(五)對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上的所有土著人將給予充分的和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各個寺廟和墓地將得到尊重。
(六)上述五款中所包含的各項安排,與1875年俄歷4月25日(公曆5月7日)簽訂於聖彼得堡的條約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雙方全權代表特簽訂此補充條款並在其上蓋章,以昭信守。
公元1875年俄歷8月10日(公曆22日)即明治8年8月22日簽訂於東京,共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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