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神權共和國

日內瓦神權共和國

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時期加爾文在日內瓦建立的政教合一的政府。教會設立四種職務:長老、牧師、教師、執事。長老一般是富有的市民,負責監督每一個人的生活。牧師為神職人員,負責解釋聖經,施行聖禮。教師負責學校的領導工作,宣教事業和講授聖經。執事主管慈善機構,負責救濟和醫療工作。教會的權威機構是長老會,負責監督教徒的宗教生活和審理宗教案件。政府的最高機構是大議會和小議會,由市民選舉產生。教會機構與政府機構雖有分工,但實際上二者已結合成一體,不僅人員交叉,而且職責也難以劃分。日內瓦成了一個地地道道的神權共和國。

背景介紹

日內瓦市議會為支持加爾文的宗教改革,於1541年11月20日通過了《教會條例》(Ecclesiastical Ordinances) ,建立日內瓦市的內閣運行機構,即日後的所謂“日內瓦神權共和國”。

基本簡介

日內瓦大主教:日內瓦神權共和國的實際掌權者,由選舉產生,神權共和國僅一名大主教,大主教不僅是神權共和國的元首,還是當時的瑞士地區新教的最高領袖。

長老:宗教貴族,一般是富有的市民經選舉產生,是神權政權的核心組成人員。有組織宗教法庭的權力。

政廳:日內瓦神權共和國的政廳有行政權,由當地貴族和資產階級經選舉產生,政廳由日內瓦大主教帶領,有執行官、保民官、檢察長的多個官制。

教會:神職人員組成。首腦為日內瓦大主教。可組織宗教法庭。

大議會:由市民組成,可參選的市民必要信奉新教,並且要有足夠的資產。大議會是日內瓦神權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

小議會:由日內瓦大主教的親信、神職人員、貴族組成。首腦位大法官。

加爾文時期,約翰·加爾文實際上是日內瓦神權共和國的獨裁者。官職為日內瓦大主教,兼任大法官。

日內瓦神權共和國國旗、教旗 日內瓦神權共和國國旗、教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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