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施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旅管理髮〔2000〕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
隨著我國旅遊業的迅猛發展和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旅遊標準化工作已成為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標準在本質上是一種技術法規,它是計畫經濟管理手段向市場經濟管理手段轉變,行政性管理手段向技術性管理手段轉變以及從政府對企業的具體管理向行業管理轉變的主要手段。旅遊標準化工作對旅遊設施、服務質量和產品設計等涵蓋旅遊諸要素的技術要求,為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為加快推動旅遊標準化工作的開展,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國家旅遊局制定了《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各地,請結合本地旅遊行業管理工作實際,予以貫徹執行。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旅遊局。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二○○○年三月三日
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旅遊標準化建設,全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標準化工作是旅遊行業各項工作的技術基礎,是提高旅遊業整體效能,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旅遊標準化工作是國家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業務上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條 旅遊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旅遊全行業範圍內組織制定有關旅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貫徹實施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推動旅遊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推動旅遊行業標準化各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建設,提高旅遊行業的安全保障能力、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旅遊標準化工作是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並納入行業管理範圍。
第五條 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特別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旅遊組織及旅遊已開發國家和專門機構的標準,積極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加有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維護國家和旅遊行業的利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旅遊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企業可設立旅遊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在本行業貫徹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
(三)組織制定、修訂和複審有關旅遊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組織管理標準的審批、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管理旅遊行業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
(五)組織實施或會同國家旅遊局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共同實施相關標準,並對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全國旅遊標準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九)組織、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
(十)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國際標準化會議和活動;
(十一)組織旅遊標準化成果的申報工作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各業務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管理本業務範圍內的標準項目的有關工作,其有關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旅遊標委會的委託和標準項目計畫,組織制定、修訂有關標準;
(二)根據標準項目的實施計畫,組織有關標準的實施工作,並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歸口管理和標準解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旅遊標準化基礎理論研究,提出旅遊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協助組織旅遊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複審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旅遊業標準規劃體系;
(三)負責旅遊標準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四)負責旅遊標準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五)組織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旅遊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標準化有關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旅遊標準化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旅遊標準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旅遊局下達的標準項目的制定、修訂任務;
(四)根據標準實施計畫,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五)指導本地區企業標準化工作,受理本地區企業標準的備案;
(六)承辦國家旅遊局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一條 旅遊企業標準化管理或工作機構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旅遊行業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實施有關的旅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制定和實施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四)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活動,組織對本企業標準成果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審查和發布
第十二條 旅遊業制定、修訂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不設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旅遊標準的制定、修訂依據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保障旅遊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維護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利於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保護環境、達到可持續發展;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於促進對外合作與國際交往;
(四)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企業標準不得與行業標準相牴觸,各相關標準之間應統一、協調、配套;
(五)鼓勵直接採用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六)符合國家和旅遊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和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七)積極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第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旅遊行業標準管理範圍,對需要在全國或旅遊行業範圍內統一規範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一)旅遊業基礎、信息、通用標準;
(二)旅遊標誌、術語標準;
(三)旅遊基礎設施和項目設施標準;
(四)旅遊服務質量標準;
(五)旅遊規劃和資源普查標準;
(六)旅遊專門產品和質量標準;
(七)旅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標準;
(八)旅遊業標準規劃體系所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五條 鼓勵旅遊企業在其經營、管理和工作中,對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的技術基礎,貫穿於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現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企業標準由企業批准、編號和發布,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 旅遊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為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中包括:
(一)保障旅遊生產、經營、管理和勞動安全的標準;
(二)旅遊規劃建設標準;
(三)公共場所衛生、旅遊餐飲衛生、環境保護標準;
(四)重要的旅遊通用術語、符號、代號、標誌和文本格式標準。
其他旅遊業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GB/T 1)和《旅遊標準化工作導則》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編寫也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畫,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每年定期向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經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後,國家標準計畫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行業標準計畫項目報國家旅遊局批准立項,正式下達年度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任務。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任務下達後,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確定標準起草單位,並負責督促標準起草單位按照計畫按時完成;重大標準制修訂工作,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監督完成。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標準實施後要適時複審,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標準的確認、更改、修訂或廢止,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發布。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強制性標準一經批准發布,各旅遊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凡在旅遊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符合標準要求。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
第二十三條 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行的建議性和政策性標準,鼓勵各方積極採用。推薦性標準被國家旅遊局規定強制執行,或被作為契約依據時,則推薦性標準在其有效範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制定標準,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準。開發新產品和服務必須充分考慮標準化的要求,不準向社會提供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貫徹標準過程中所須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本單位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畫。
第二十六條 對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標準解釋單位諮詢,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旅遊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由國家旅遊局批准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須及時向國家旅遊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級旅遊標準化管理機構按照分工管理職責,對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委託,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標準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標準化經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旅遊局設立標準化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由國家旅遊局財務主管部門和標準化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專項經費用於下列方面:
(一)對旅遊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補助;
(二)標準審查的會議開支和勞務開支;
(三)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會及相關活動開支;
(四)開展標準化調研、專題會議和國際交流等活動開支。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按國家標準經費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撥付,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補足或與標準起草單位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從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標準計畫建議提出部門自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由企業自行解決,可計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條 省級以下旅遊標準化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本單位有關行政費、事業費列支。
第三十四條 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按《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籌集、開支,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專項經費撥付。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旅遊業各類標準均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將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三十六條 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企業要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以及長期從事標準化工作並作出成就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企業因違反標準或無標準運作造成不良後果以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標準化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損失者,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