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推進旅遊標準化建設,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增強旅遊產業素質和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旅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為實現我國旅遊業發展的總體目標,建立和完善旅遊業標準體系,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為旅遊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旅遊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三條國家旅遊局是全國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旅遊標準化工作是國家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旅遊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機制,推動旅遊標準化工作,促進行業管理與服務水平的提升。
第五條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應積極吸收和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有關國際標準的研製。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工作職能部門為監督管理司,負責管理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旅遊標準化的實施辦法;
(二)制定全國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遊業標準體系;
(三)負責全國旅遊標準化組織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旅遊標委會”)的換屆、專家推薦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分技術委員會的組建;
(四)負責旅遊業國家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審查、報送和複審工作;
(五)負責旅遊行業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審批、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
(六)組織旅遊標準的宣貫、實施和監督檢查;
(七)歸口負責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指導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業協會和旅遊企業的標準化工作;
(九)組織全國旅遊標準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十)組織旅遊標準化研究成果的申報工作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七條國家旅遊局有關業務部門標準化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項目及標準化工作建議;
(二)根據旅遊標委會的委託和標準項目計畫,參與組織制修訂有關標準;
(三)參加與本部門業務範圍有關標準的技術審查及實施工作。
第八條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工作機構由旅遊標委會和各分技術委員會組成。
旅遊標委會是在旅遊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標準化工作和歸口管理的技術組織,其成員由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職能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和各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旅遊標委會設秘書處,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九條旅遊標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分析旅遊專業領域標準化的需求,提出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表,落實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畫;
(二)負責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起草,組織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
(三)負責旅遊業國家標準的複審工作,提出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
(四)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對外通報、諮詢和國外技術法規的跟蹤工作;
(五)組織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開展旅遊專業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
(六)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工作;
(七)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旅遊及相關服務技術委員會(ISO/TC228)的工作;
(八)組織開展旅遊標準化基礎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九)負責管理分技術委員會;
(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工作會議,並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報表。
第十條分技術委員會是在旅遊標委會管理下, 從事具體專業領域內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
分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由旅遊標委會審核後,報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其職責參照旅遊標委會職責執行。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標準化工作,應當成立相應的旅遊標準化組織機構,日常工作由專人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旅遊標準化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根據國家旅遊局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
(三)指導旅遊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四)指導旅遊企業和相關經營單位建立旅遊標準化工作機構,開展標準化工作;
(五)組織開展旅遊標準的宣貫、培訓和實施;
(六)對旅遊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承擔國家旅遊局委託的其他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標準的立項
第十二條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域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旅遊局的職責範圍確定。對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組織制定標準。
第十三條旅遊業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各類標準的適用範圍如下:
(一)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
(二)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旅遊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三)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四)企業生產的產品與服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旅遊企業及相關經營單位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制定旅遊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檔案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二)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
第十五條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六條標準立項計畫的提出,應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以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旅遊業標準體系表為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標準項目申請單位提出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立項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旅遊標委會秘書處,由秘書處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後,提交旅遊標委會審議。
第十八條對於旅遊業急需和重點的標準項目,由旅遊標委會秘書處直接組織編寫標準項目建議,報旅遊標委會進行立項審議。
在確定年度計畫的過程中,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工作職能部門應當與標準立項申請部門或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和協調。
第十九條國家標準計畫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並下達年度計畫;行業標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計畫項目由國家旅遊局批准立項並下達年度計畫。
第二十條旅遊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立項,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標準的制定和審查發布
第二十一條根據標準項目年度計畫的安排,國家旅遊局有關業務部門、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業協會、旅遊研究機構應當配合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對涉及的有關技術與業務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保障旅遊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
(二)有利於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便於實施;
(三)各有關標準之間協調配套,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不應與上一級標準相牴觸;
(四)有利於促進旅遊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五)充分發揮旅遊行業協會、旅遊企業、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對承擔標準項目起草單位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編制標準制修訂計畫和實施方案,起草標準徵求意見稿,向旅遊領域的生產、科研、教育、企事業和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二)應當對各方面的反饋意見進行認真分析研究,修改補充標準徵求意見稿,提出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或修訂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屬檔案,報送旅遊標委會秘書處,由旅遊標委會組織專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
(三)應當根據專家審查的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並報旅遊標委會秘書處進行覆核;
(四)應當對標準編制的質量和進度負責,承辦標準解釋、實施情況的收集與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旅遊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GB/T1),旅遊企業標準的編寫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起草過程中徵求意見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涉及基礎性、全局性的標準由旅遊標委會組織徵求意見,並在國家旅遊局網站登載。
第二十六條旅遊業國家標準經旅遊標委會組織技術審查,由國家旅遊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編號、發布。
第二十七條旅遊行業標準和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由國家旅遊局批准、編號、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旅遊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及標準發布年號組成。旅遊行業標準代號為LB。
第二十八條旅遊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編號、發布、備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後,應當根據技術進步情況和行業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以確定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訂、廢止。
第五章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條從事提供旅遊產品、設施及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旅遊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性條款的旅遊產品,禁止生產、銷售。
第三十一條鼓勵從事提供旅遊產品、設施及服務的單位和人員,執行推薦性旅遊標準。
第三十二條企業納入廣告宣傳、契約約定的旅遊產品、設施及服務項目,有旅遊業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當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申請有關質量、資質等認定。
已經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設施及服務,如有不符合旅遊業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通過覆核的,撤銷其認定結果。
第三十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組織行業有關技術機構負責質量、資格等認定工作。
第三十四條國家旅遊局全面負責旅遊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積極開展旅遊標準的宣傳、推廣,加強對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對重要標準的貫徹執行,應當提出實施計畫,有關情況及時向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工作職能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旅遊各類標準的研製均屬科技成果,國家旅遊局對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三十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在旅遊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業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不執行或違反有關旅遊標準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規章予以處罰,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第六章工作經費
第三十八條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工作的經費,應專款專用。
專項經費用於下列事項:
(一)對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提供補助;
(二)標準技術審查的會議開支和勞務開支;
(三)開展旅遊標委會工作、年會及相關活動開支;
(四)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調研、科研、專題會議和國際交流等活動開支。
第三十九條旅遊業國家標準的制修訂經費,按照國家標準經費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撥付,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補助或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解決。
第四十條旅遊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經費,從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項目承擔單位解決。
第四十一條地方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經費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的專項撥付和補足的經費,應當接受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向國家旅遊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3日發布施行的《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