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蒂格勒模型

施蒂格勒模型

施蒂格勒運用經濟學方法分析規制的產生,由此規制就成為經濟系統的一個內生變數,由規制需求和規制供給聯合來決定。

概念

施蒂格勒模型 施蒂格勒模型

與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與產業控制規制理論不同,施蒂格勒提出了一系列假設條件並對假設條件的邏輯內涵--哪些產業被規制以及規制應採取的形式等作了獨特的分析。通過這種分析證實,規制與市場失靈的存在不完全相關,因此規制實踐的目標可能不一定是公共利益,規制與社會產業集團的存在及其控制力也不是一回事情,因此規制不一定是偏向支持生產者。

分析前提

施蒂格勒的分析有兩個最初前提:

一是認為強制力是政府的根本資源,利益集團能夠勸說政府為其利益而運用強制力改善該集團的福利;

二是各規制機構的行為選擇是理性的,他們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如果規制的供給能夠與利益集團的收入最大化行為的要求相適應,就能通過規制利益集團來增加其規制收入。

模型因素

施蒂格勒模型的中心論題是規制由產業謀取,並主要根據其利益來設計和運作。模型中有三個主要因素:

一.規制立法重新分配財富。施蒂格勒認為,規制形式的最主要決定因素是規制將財富在社會成員間轉移的方式;

二.立法者行為受其維持當權者的願望驅使,即立法設計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

三.利益集團為獲得可接受的立法而以提供政治支持方式進行競爭。

隨之而來的結果通常為:規制偏向於使組織良好的利益集團獲益。施蒂格勒分析到,生產者對立法過程的影響較之消費者有明顯的優勢,這是因為企業數量更少,並且企業可能比它們的消費者有更多同質性,花費較少成本即可組織起來。由於企業數量少於消費者,企業的平均收人高於強加給消費者的人均損失,因而生產者比消費者具有更強的行動激勵。所以最後的規制結果必然是有利於生產者

因素

施蒂格勒模型的中心論題是"規制由產業謀取,並主要根據其利益來設計和運作"。模型中有三個主要因素:

(1)規制立法重新分配財富。施蒂格勒認為,規制形式的最主要決定因素是規制將財富在社會成員間轉移的方式;

(2)立法者行為受其維持當權者的願望驅使,即立法設計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

(3)利益集團為獲得可接受的立法而以提供政治支持方式進行競爭。

隨之而來的結果通常為:規制偏向於使組織良好的利益集團獲益。施蒂格勒分析到,生產者對立法過程的影響較之消費者有明顯的優勢,這是因為企業數量更少,並且企業可能比它們的消費者有更多同質性,花費較少成本即可組織起來。由於企業數量少於消費者,企業的平均收人高於強加給消費者的人均損失,因而生產者比消費者具有更強的行動激勵。所以最後的規制結果必然是有利於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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