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縣人民政府法制複議辦公室及其職能。
(二)取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全縣社區矯正管理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管理全縣計財裝備管理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承擔相應責任;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五)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律師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公證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裝備、警車管理工作和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參與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十)負責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相關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和政工科(警務科)、縣依法治縣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股)及8個鄉鎮司法所:
(一)辦公室(計財裝備股)。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保密、信訪、外事接待、計生、機關精神文明、辦公室自動化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擬定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法律援助經費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中央政法補助專款、法律援助經費和基建投資的使用;編報局機關的預決算,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統計、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上報等工作;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
(二)基層工作指導管理股。
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檢註冊和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者協會工作。
(三)社區矯正管理股。
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基層單位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治、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工作;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公安機關做好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考察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縣社區矯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負責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律師公證股。
指導、監督執行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監督管理;承辦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許可的初審呈報工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違法執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負責律師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執行工作;負責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督管理;承辦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許可的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公證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
(五)法律援助股(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監督執行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對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監督管理;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法律援助專線電話諮詢服務工作,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年檢、註冊審核和培訓工作;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六)政工科(警務科)[下設警務督察室(正股級)]。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先進模範人物的評選表彰工作;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警務、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工勤人員等專項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初審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七)縣依法治縣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股)。
貫徹落實依法治州、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決議和工作計畫;承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文稿;收集了解依法治理工作情況,總結推廣依法治理典型經驗;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宣傳工作;指導縣、鄉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八)八個鄉鎮司法所。
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工科長1名(副科級),縣依法治縣辦公室主任(副科級)1名,股級領導職數1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