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艷茹

於艷茹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畢業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史所博後。2014年8月身陷抄襲門。2015年1月10日北京大學通報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 。1月20日,於艷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訴。 2015年03月18日,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世界歷史專業博士於艷茹發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7月17日,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於某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7年,於艷茹起訴母校北京大學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1979年出生。

2006年,碩士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世界史專業,碩士論文指導教師為該學院教授郭家宏,碩士論文題目為《富於張力的結合——1707年蘇格蘭與英格蘭議會合併問題初探》。

2008年9月,考入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攻讀博士學位,博士生導師為北京大學歷史系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席高毅。

2013年7月,博士畢業後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

2015年1月10日,北京大學通報稱,於艷茹發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於艷茹承認抄襲事實 。

2015年1月20日,於艷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訴。

2015年3月16日,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維持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原處理決定,於艷茹決定將向北京大學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和行政複議。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所長張順洪表示,中國社科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具體如何處分於艷茹,這要看北大的調查處理結果。如果北大取消她的博士學位,該所也將取消她讀博士後的資格。

2017年,於艷茹起訴母校北京大學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

爭議事件

抄襲門

2014年8月17日,中國人民大學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刊登了一則《關於於艷茹論文抄襲的公告》。當時,於艷茹已從北大畢業。

公告稱,經編輯部仔細比對,於艷茹發表在該刊2013年第7期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大段翻譯Nina R. Gelbart發表於《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1984年第4期的論文《"Frondeur" Journalism in the 1770s: 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甚至直接採用Gelbart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該公告還附上了兩篇論文全文,並用黃色標註了於艷茹具體抄襲的內容。

2015年1月9日決定,北大調查後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但於艷茹本人並不接受這個決定,向北大提出申訴。

2015年3月17日北京大學通報稱,經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真複查和充分討論,認定世界歷史專業博士於艷茹發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因此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

2015年3月18日,於艷茹請求北京市教委撤銷北大的決定。

2015年5月22日下午,於艷茹收到北京市教委寄來的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對她的申訴請求,北京市教委未予支持 。

2015年7月17日,因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已取得的博士學位被北京大學撤銷,於某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於某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各方觀點

環球時報評“於艷茹涉嫌抄襲”:莫把舉報都看成報復。

河南商報:29年前文章如何變成某人“新發現”

鳳凰網:從於艷茹剽竊看學術造假恥感缺失。

西安晚報:北大歷史系博士畢業生論文涉嫌抄襲理當終身究責。

科學網:馬後炮:說說於艷茹事件 作者趙美娣認為於艷茹作品不能算是嚴重抄襲,而應是引用不當。在整個學術圈學術不端嚴重的今天,嚴懲於艷茹只是斷送年輕人的學術生命,而並不能解決學術環境惡劣的問題。

網友質疑

2014年8月27日新聞直播間稱,於艷茹抄襲達五成以上。 這與《國際新聞界》公告 及其他網路新聞中給讀者的印象(幾乎全文照抄或翻譯)似不相符。經查閱《國際新聞界》公告所附論文原文,有網友發現絕大部分高亮顯示都有引文標記。有理由認為當時的編輯是在明知她大段引用的情況下刊發了這篇論文。或許她的問題不在抄襲,而在於引用過量。是否為抄襲,論文中多少比例屬於抄襲,需要有更為嚴謹的專家論證。

當事人

2015年2月28日,於艷茹於接受法制晚報採訪時首度回應抄襲事件:

北大通報說我“承認抄襲事實”是失實的。我在給北大寫的書面說明和約談記錄中,從沒有過“承認抄襲”的說法。 那篇文章在客觀上是否構成抄襲是有疑問的。我也絕對沒有抄襲的主觀故意,錯誤是因為我對雜誌和文章定位有誤以及寫作經驗不足導致的技術失誤。不過,我向北京大學和社科院都寫了書面說明表示道歉,畢竟我的文章存在學術規範錯誤,客觀上給兩個單位的名譽帶來了損害。總之,我不是學術混混。這篇文章與我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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