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定義
1.1 利器:製造過程中所有的美工刀、車針、鑷子、剪刀等以及其它金屬尖銳物等統稱為利器 。
職責
2.1 由倉庫發料人員(倉管員)、生產科長、車間利器管理員、各班組長負責實施、品管組長負責稽核。
程式
3.1 利器發放及領取
A. 利器由使用單位請購;利器統一由採購購買,倉庫統一發放;
B. 各部門要按實際需要請購需用利器品種、數量,呈至經(副)理級以上人員批准,方能進行採購;
C. 利器損壞須由各組組長:憑《部門利器記錄表》(附屬檔案二)並經QC確認及品管組長批准方可以實際數量到倉庫以舊換新。否則倉庫不予發放(特殊情況須由公司最高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各組組長再將從倉庫領用的利器交由使用人簽收領用。
D. 因增加人數、車間需增加利器數量時,須申報經(副)理以上人員批准及QC確認。
E. 下班時組長收回當天發放利器並檢查是否完整齊全,確認無誤後存放於工具櫃。
F. 各組組長在收到組員交回的利器時,應清點各組交回的利器數量與《部門利器收發記錄表》(表二)中的數量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後存放於工具櫃。
G. 每個工廠應有一份《利器清單》(附屬檔案三),記錄利器進倉額數量以及每種利器倉貯、損壞情況。
3.2 利器使用與使用方法:
A. 工廠使用之利器均為本廠統一購買;
B. 在工廠任何場所、崗位上不許有刀片、易折斷的界刀。禁止使用此類利器(附錄七)
C. 所有工廠員工使用的利器必須放於指定位置,防止利器遺失;
3.3 利器遺失或損壞後措施;
A. 車間員工在操作時發現利器損壞應立即尋找、收集齊全後交QC確認並由組長簽核後以舊換新:
B. 若員工尋找利器後發現遺失:應立即上報組長
C. 在尋找失去利器(或被折斷的部分)的同時,應通知QC對受涉及或懷疑的產品予以隔離直至找到為止,如無法找回,則受涉及物品要100%經過金屬探測,如為金屬配件產品須100%檢查,且清掃現場並知會本公司最高主管。
D. 丟失、損壞和利器應記錄於《部門利器記錄表》(附屬檔案二)。
E. 品管組監督生產部門的利器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應每天不定時進行巡查,將巡查結果記錄於《利器巡查報告表》(附屬檔案四)。
附屬檔案:
1.《利器管制流程圖》 2.《部門利器記錄表》
3.《利器清單》 4.《利器巡查記錄表》
權責單位
1. 品管組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與起草工作。
2 .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核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