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以下簡稱評議考核),是指市、縣(區)政府對轄區內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下同),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驗和評價的一種監督制度。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負責對轄區內本級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
市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各縣、區政府開展評議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各縣、區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評議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的法制、監察、人事、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共同組織實施評議考核工作,評議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機構承擔。
各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在本部門的領導下,會同有關機構組織實施本部門的評議考核工作,並承擔評議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評議考核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簡化程式,注重實效。
第六條 對行政執法部門或機構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行政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範圍;
三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四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準確、規範;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完整;
六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七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範;
八行政執法部門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九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相關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
十規範性檔案是否依法制定和報備;
(十一)評議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質、履行法定職責、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第八條 評議考核應當做到日常檢查和年度評議考核、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並與行政執法部門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公務員考核相結合。
第九條 評議考核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匯報;
二檢查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資料(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另行制定);
三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評;
四現場調查;
五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行政執法評議表、聘請執法監督員、舉行民意測驗、設立意見箱等形式徵詢社會各界意見;
六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七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制定評議考核方案,確定評議考核的具體內容、方法和評分標準,並報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評議考核原則上採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應當作為確定評議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行政執法部門評議考核結果根據分值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評議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通過報紙、網站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被評為優秀的行政執法部門,由本級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的,由本級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並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對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評議考核情況的獎懲由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各自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在評議考核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有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對有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新余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