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

新鄉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英文名稱:Xinxiang Association for Automobile Circulation,簡稱:XAAC)是由新鄉地區從事汽車銷售、報廢拆解,二手車交易、經紀、置換、拍賣、鑑定評估,汽車俱樂部、汽車裝飾美容及用品、汽車配件、汽車服務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或個人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新鄉市商務局。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新鄉市民政局。本會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以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根本宗旨,以推進汽車流通行業發展為主要任務,通過系統、科學、紮實、有效的工作,實現以輔助政府管理、推動行業發展、促進市場成長、維護消費者權益、體現服務價值,最終為新鄉汽車流通市場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理想目標。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凡依法成立,從事汽車流通相關行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譽良好,並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自願申請並經協會審核通過的都可成為新鄉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的會員。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我市本行業行規行約和相關制度,促進本行業的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開展行業調研、信息收集、行業課題研討等活動,對本行業的發展趨勢、方向、目標進行客觀評價和分析。為企業發展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提供建議。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開展業內的評比、表彰活動。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活動,推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本行業的業務培訓、技術諮詢服務。
六、建立協會網站,創辦協會會刊,舉辦行業會展和產品推介活動,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宣傳平台。通過有關部門授權或政府委託,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法規體系建設。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承擔有關部門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鄉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英文名稱:Xinxiang Association for Automobile Circulation,簡稱:XAA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銷售業,二手車交易業、經紀業、置換業、拍賣業、鑑定評估業、拆解報廢業、汽車俱樂部、汽車裝飾美容及用品、汽車配件等單位或相關人員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是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促進行業諧調、規範、健康發展,為新鄉汽車流通市場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新鄉市商務局。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新鄉市民政局。本會自願接受新鄉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和新鄉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新鄉市南環路中段(南環汽車廣場院內D區8-9號門面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我市本行業行規行約和相關制度,促進本行業的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開展行業調研、信息收集、行業課題研討等活動,對本行業的發展趨勢、方向、目標進行客觀評價和分析。為企業發展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提供建議。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開展業內的評比、表彰活動。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活動,推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 開展本行業的業務培訓、技術諮詢服務。
(六)舉辦行業會展和產品推介活動。
(七)承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工作。
(八)創辦協會會刊,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宣傳平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經登記機關登記成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服務,獲得本會出版的刊物,檔案,資料和各類汽車流通行業信息;
(四) 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換屆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新鄉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經新鄉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新鄉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經新鄉市民政局批准和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新鄉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經新鄉市民政局批准和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兼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新鄉市民政局和新鄉市商務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新鄉市商務局審查同意,經新鄉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新鄉市商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新鄉市商務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新鄉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新鄉市商務局和新鄉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2009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新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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