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出資人職責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加強對集體企業的監管和政策指導,組織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保障所監管集體企業資產的安全和增值。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等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下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查辦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二)人事科(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科)。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綜合科。負責綜合性業務的協調;承擔綜合性改革發展和監管業務性問題的調研;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負責國資監管政策法規性問題的調研;擬訂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指導國資監管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的法律事務;聯繫有關行業協會。
(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科(企業分配科)。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激勵辦法;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建立健全職工福利保障體系;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指導工作。
(六)收益管理科。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監管已改制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和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產權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八)規劃發展科。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聯繫指導地方企業與央企、省企項目對接;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組織對所監管企業投資決策進行評估;協調全市國有企業戰略重組中的有關問題,推進企業發展。
(九)企業改革改組辦公室。組織指導協調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承擔新鄉市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集體資產管理科(新鄉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擬訂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資產評估、調解和處理集體資產產權糾紛,配合做好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及各項資產損失審理認定工作;負責集體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監督、規範集體產權交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集體資產流失事件的查處工作;指導市屬集體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備案集體企業廠長(經理)等人事變動情況;了解掌握集體企業的運營狀況,對集體資產進行分類統計,核實集體企業占有使用的集體資產價值總量,並對重點集體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對統計、監測企業狀況進行分析,逐步建立預警機制;指導集體企業的改革工作。
(十一)監事會工作科。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信訪穩定科。負責所監管企業信訪穩定工作;協調指導縣(市)、區國有企業改革的信訪穩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