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發〔2010〕5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籌集我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確保我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指國家為加強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徵後的電價空間,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重大水利基金徵收範圍是:烏魯木齊電網、克拉瑪依市、奎屯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石河子市扣除農業和躉售後的全部銷售電量;自治區境內各類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此徵收範圍暫定5年。
第四條重大水利基金按4厘/千瓦時標準計征。
第五條重大水利基金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六條重大水利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自治區政府性基金預算,全額繳入自治區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對新疆電力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委託新疆電力公司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統一代征重大水利基金; 對地方獨立電網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由財政部門委託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代征重大水利基金;對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重大水利基金。
第八條重大水利基金通過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系統收繳,由自治區財政廳按月徵收。新疆電力公司、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和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
自治區財政廳應根據新疆電力公司、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和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彙算清繳工作。自治區財政廳開展彙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帳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第九條新疆電力公司、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和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準確計量銷售電量和自發自用電量,不能準確計量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其最大售電(發電)能力核定銷售電量和自發自用電量,並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
第十條各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按代征額的2‰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本級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
第十一條重大水利基金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58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03目“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支出列第213類“農林水事務”04款“南水北調”72項“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繳入自治區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統籌安排,並由自治區水利廳、財政廳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專項用於自治區境內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重大水利基金應嚴格按規定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度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重大水利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新疆電力公司和地方獨立電網公司應將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與其正常業務收入分賬核算。
第十五條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減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調整基金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
第十六條新疆電力公司、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和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的,由自治區財政廳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本金一併核算。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基金的徵收、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征繳和使用。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和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地方獨立電網公司是指新疆電力公司所屬電網以外的兵團、石油、水利等獨立電網企業。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通知的通知》(新政辦〔1993〕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