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

(二)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下級的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抽檢; (七)組織協調轄區內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分級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

機構概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意見》的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新機編字〔2002〕19號),於2002年7月10日成立。2009年6月,經衛生廳批准,完成了內設機構改革工作,將原有8個科室調整為16個,並對內設機構職責進行了重新設定,以適應衛生監督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和要求。
根據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衛生部第39號令),衛生廳衛生監督所在衛生廳的領導下,具體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6部衛生法律、29部衛生法規、400餘部部門規章所賦予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主要職責

(一)擬定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範;
(二)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下級的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依法承辦職責範圍內的衛生行政許可、資質認定和日常衛生監督;
(四)查處轄區內大案要案,參與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
(五)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監督抽檢;
(六)開展執法稽查,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督察;
(七)組織協調轄區內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分級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
(八)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人員的資格審定工作,組織開展資格考試;
(九)組織轄區內衛生監督人員培訓;
(十)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上報,並按照規定進行發布;
(十一)組織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十二)協調和指導轄區內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的衛生監督工作;
(十三)承擔衛生廳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