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職責。
2.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外國醫療團體來我區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地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2.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屍體進行解剖查驗的審批下放地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3.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的核發下放地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4.將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下放地州市、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5.將公共場所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下放地州市、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6.醫務人員公開淋病、梅毒、麻風病、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的審批下放地州市、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7.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地州市、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8.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審批下放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9.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劃轉的職責。
1.將原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人口計生委的相關職責整合劃入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和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職責劃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擬訂自治區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職責,劃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起草有關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監管等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政府規章草案的職責,劃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職責,劃給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港、澳、台投資者在我區設定獨資醫院的審批職責。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區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區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5.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區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合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區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社區醫生、計畫生育專乾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區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國家自治區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考核。統籌管理本系統各類資金,負責本系統及財務直管單位預決算、資產和內部審計等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定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組織制定自治區藥物政策和自治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監管制度。參與自治區藥品、高值耗材採購。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區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
(九)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組織實施促進全區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
(十三)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指導制定全區中醫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貫徹中央保健委員會和自治區保健委員會幹部保健工作的政策、指示和決定,承擔全區保健工作巨觀指導,承辦自治區黨委、政府以及自治區保健委員會委託或指定的保健任務;負責自治區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負責在我區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自治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自治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自治區防治地方病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設21 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翻譯、督辦、修志、保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生產、綜合治理、來信來訪和機關保衛等工作。
(二)人事處(機關黨委)
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援疆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和標準化;牽頭配合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研究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全局性的方針、政策和重大理論問題,起草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全局性、綜合性的文字材料;負責衛生系統法制建設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擬訂自治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區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
擬訂全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自治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防治地方病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醫政醫管處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法律、政策、規範、標準,擬訂實施辦法,依法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區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區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七)基層衛生處
擬訂自治區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區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社區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計畫生育基層工作處
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
(九)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自治區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母嬰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和規範;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區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區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區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進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數據統計。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三)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組織制定自治區藥物政策和自治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監管措施。參與自治區藥物、高值耗材採購;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區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
(十五)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十六)財務處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自治區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統籌管理中央補助公共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專項資金和項目以及援疆項目、資金管理。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十七)考核督導處
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地縣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國家自治區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考核;負責機關內設處室績效考評工作。
(十八)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自治區級衛生和計畫生育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方面的技術推廣工作;參與擬訂全區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指導鄉村、社區醫生和村級計畫生育專乾培訓工作。
(二十)對外交流合作處
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二十一)保健管理處
承擔全區保健工作巨觀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在我區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自治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職責。承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保健委員會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自治區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指導地(州、市)幹部醫療保健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機關行政編制161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處級領導職數61名(含衛生監察專員5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中醫民族醫藥管理局。
(二)指導自治區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自治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區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區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區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擬訂、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2.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主任:穆塔里甫·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