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北企業聯合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北企業聯合會 (商會)於2010年9月1日正式成立,屬於全區性非盈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機構簡介

商會現有會員230家,設理事會、監事會、顧問委員會。理事會現有理事51名、常務理事15名,監事會現有監事5名,顧問委員會現有顧問80名。商會會長高志剛、執行會長張鎖良,監事長康和平,顧問委員會主任張同進。
商會會員企業經營項目主要涉及會展、外貿、房地產、裝飾裝潢、倉儲物流、建材、礦業、煤炭、化工、鋼鐵、工業製造、汽車、農機、機車、機電產品、家俬、管件銷售、碳化矽系列產品製造、水產品銷售、餐飲、醫藥、農(畜)產品種植(養殖)和加工及高科技產品開發推廣等行業。資產過億元的企業13家、千萬元以上的企業60多家。
商會在自治區政府的領導下,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宗旨,圍繞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奉獻型、誠信型、守法型的“六型”商會目標,努力把商會打造成在疆冀商共敘鄉情、共同交流、共享資源、共謀發展、共講奉獻的“五個平台”,為新冀兩省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北企業聯合會(簡稱新疆河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 質:本會是在黨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西部大開發和新疆經濟發展,在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政府經協辦)指導下,經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由在新疆參與開發建設的各類河北籍投資企業自願加入的全區性企業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 旨:全心全意為河北籍企業服務,密切冀新兩省區、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內、外部聯繫;維護新疆河北籍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河北籍企業形象;組織在疆河北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的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新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河北企業來新疆發展,並成為冀新兩省區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為促進新疆和河北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政府經協辦)為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政府經協辦)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綜合諮詢服務,招商引資,推薦人才,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建立會員網站、商會期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支持;
(三)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經貿合作活動,建立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提高河北籍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河北籍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宣傳對社會有突出貢獻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考核、評比、表彰先進會員企業,並向社會及相關部門推薦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吸引和引導河北籍企業來新疆投資發展,加強多邊經貿合作;
(六)參加冀新兩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事項;
(七) 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信息、聯絡感情、促進友誼,走聯合規模發展之路,大幫小、小促大,發揮河北籍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維護和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河北籍人士在新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和河北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在新疆投資設立的各類經營服務單位及外派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等相關材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援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努力打造“冀商”品牌;
(三)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的或經營管理不善,企業自行破產倒閉的,或受到刑法處罰者,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未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會長授權,本會會員的外出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有對本會造成名譽、經濟損害的違紀、違法行為者,本會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觸犯國家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宗旨、任務和商會發展等重大事宜;
(五) 決定商會終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工作機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事項;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並做好電話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監事長、監事人選由監事長提出。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二)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三)監督檢查議事程式,規範議事規則;
(四)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
(五)定期查閱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六)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七)在發現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下,可由3名以上監事會成員(含監事長)聯合提出舉行臨時常務理事會的動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辦公室主任1名。
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能以大局為重,具有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無私奉獻,能團結和帶領在疆河北籍投資企業共同做好工作;
(四)熱愛商會事業,熟悉社團規定,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辦公室主任為聘用專職,具有較強的政策法規知識水平和較好的文字寫作、口頭表達、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會長、監事長任期超過兩屆需要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河北籍在新疆投資的企業法人代表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實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分工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社會有關重要活動;
(四)行使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五)提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通過。
執行會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起草辦事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本會會務檔案資料,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建議名單,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做好在新疆工作的河北籍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日常聯誼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根據分工負責一個方面的工作;
(二)根據本會確定的目標任務,提出並研究落實分管的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以下設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採用按屆核定、按屆或按年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則,並採取“以會養會”的發展機制解決商會經費問題。具體在會費收繳管理辦法中規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相關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的收繳支出原則在財務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不因工作人員的變更而缺失;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專款專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並定期向會員公開,由監事長定期審核。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遵守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做好交接手續,方可由理事會批准離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本會財務報告須按年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備案。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政府經協辦)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2011年7月20日理事會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已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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