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五)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六)加強指導地(州、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六)宗教一處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六)加強指導地(州、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地(州、市)、縣(市、區)政府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參與擬訂自治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執行中央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組織實施國家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
(九)指導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動,指導宗教界開展同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自治區朝覲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負責組織和承擔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和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有關事宜;負責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
(二)政策法規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活動辦公室)
研究草擬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事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研究民族關係重大事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監督檢查處(清真食品管理處)
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監督和協調處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事宜;負責全區清真食品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經濟發展處
協調落實國家關於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專項規劃;參與制定自治區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政策、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及項目實施情況;承擔參與協調扶貧、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及引進外資工作;負責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國際合作項目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和民族工作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
(五)文教宣傳處
參與研究制定發展自治區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衛生、科技、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規劃,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新聞出版物審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參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教育方面的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六)宗教一處
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法規,維護伊斯蘭教界的合法權益;提出並制定涉及伊斯蘭教事務的政策性意見、法規草案;依法依章管理伊斯蘭教事務,制止非法宗教活動;研究伊斯蘭教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伊斯蘭教方面引起的突發事件和來信來訪,辦理人大、政協提案;參與伊斯蘭教方面外事活動;協助審批、審讀涉及伊斯蘭教內容的各類出版物。
(七)宗教二處
負責佛教、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道教等方面的工作,對有關各教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辦理各教事務方面的具體意見;調查研究有關各教的歷史、現狀、特點和發展趨勢,提出實施依法管理的政策性意見;負責指導各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調查研究各教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指導基層解決好各教出現的問題,依法加強對各教的管理,做好反滲透工作;負責處理各教的來信來訪及信息工作。
(八)宗教三處
協助自治區和各地州愛國人士培訓工作;負責提出各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選拔意見;指導宗教院校(經文學校、經文班、點)的教學、管理工作;協助各類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培養、實習及畢業生安置工作;負責選派各類宗教院校畢業生出國留學工作;負責選派在職中青年宗教教職人員赴國內外進修工作。
(九)朝覲管理辦公室
負責我區有組織朝覲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建立完善我區有組織朝覲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會同各地、各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對朝覲人員的行前分級培訓教育工作;實施朝覲團國內外組織管理及後勤保障等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制止零散朝覲工作的相關法規和政策;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開展有組織、有計畫朝覲的政策宣傳,加強調研督查工作,研究制止零散朝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十)人事處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協調辦理有關涉外事務。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7名(含紀檢監察)。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處級領導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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