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設秘書人事處(政策法規處)、指揮通信處等4個內設機構。行政編制28名(含紀檢監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 定全區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負責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編制自治區人民防空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監督檢查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情況;依法對城市建設和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經濟目標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警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制定和指導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各種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範圍內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組織實施防空襲警報試鳴;組織全區人民防空無線電台站使用與管理;協調指導建立利用防空警報發放災情警報機制。

(四)組織制定自治區本級及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種保障方案;督導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落實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方案;制定人口疏散計畫和疏散地域建設規劃;組織人民防空專項演習;監督指導城市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擬定和落實各種保障方案。

(五)負責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指導全區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制定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技術質量標準;負責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參與審查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指導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維護管理和定額管理工作。

(六)制定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人員訓練大綱和訓練計畫並督促落實;指導有關部門制定防空防災專業隊伍建設規劃和組訓計畫並督導落實。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七)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全區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生產。

(九)制定全區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區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平戰結合工作。

(十)戰時協調建立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揮民眾疏散掩蔽,發放空襲警報,實行燈火管制;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一)負責組織指揮工程維護管理,在戰時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為各級領導開展組織指揮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增加利用人民防空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人事處(政策法規處)

負責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政策調研和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信息、電子政務、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培訓、職稱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地方性人民防空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承辦或參與人民防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重大案件的審核、聽證及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制定人民防空貫徹平戰結合方針的有關政策、法規;擬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揮通信處

組織擬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信息網路維護、管理、戰備值勤工作;擬定訓練大綱和計畫,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人員業務培訓和訓練;組織開展專項防空襲演習;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揮信息系統建設論證、審批;戰時組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三)工程建設管理處

擬訂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檢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貫徹人民防空要求內容;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質量監督、定額編制、造價諮詢進行管理;對城市建設中貫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執行人民防空防護要求、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和工程技術措施、重要經濟目標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制度;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套用;制定疏散地域、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財務物資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編制、審核全區人民防空年度經費預決算;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過程中應享受優惠政策的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核算、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對全區人民防空部門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自治區本級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社會負擔人防經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組織人民防空系統集中採購及協助政府採購;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全區人民防空財會人員培訓。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編制28名(含紀檢監察)。其中:廳級領導職數3名(含紀檢組長),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現任領導

孫斌: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政策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管理,確保人防工程的戰時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498條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是指設於人防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連通口、進(排)風口及排煙口等各種孔口,用以堵截衝擊波、生化毒劑、電磁脈衝、彈片等武器破壞效應的專用設備。常用防護設備按功能可分為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防電磁脈衝門、密閉閥門、密閉觀察窗、給排水防爆波設備(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掃口、防爆波閘閥等)、防化專用設備、隔震專用設備等。

第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和安裝實行定點企業資格認定許可制度。凡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的企業,必須按本規定取得《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四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人防辦公室”)負責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以下簡稱“定點廠”)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設立定點廠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業務。省級人防辦公室負責本轄區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省略)

第三章 市場準入

第十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滿足平時維護和戰平戰功能轉換要求,各定點廠生產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銷售,須接受工程所在地的市級人防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各定點廠生產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須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登記備案,並接受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防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登記備案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制定。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組織人防工程定額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材料差價,制定產口指導價格,定期發布,在本行政區域內參照執行。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定點廠的產品質量(包括生產質量和工程安裝質量)由所在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人防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人防辦公室布的統一質量標準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定點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定點廠資格:

(一) 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定點廠資格的;

(二) 塗改、出借、套用或轉讓許可證的;

(三) 無正規圖紙生產的;

(四) 制假售假的;

(五) 私改圖紙的;

(六) 偷工減料的;

(七) 有嚴重質量問題或不良竟爭現象的;

(八) 生產條件過於簡陋,達不到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的。

第十六條 定點廠必須在許可證上登記的企業地址進行生產,嚴禁異地私設加工點。

第十七條 嚴禁非定點廠安裝防護設備。

第十八條 定點廠應嚴格按照防護設備產品的有關要求做好攘後服務工作,產品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由於生產或安裝質量問題造成的責任事故,由定點廠負全責。

第十九條 未經國家人防辦公室鑑定的防護設備(軍地有關單位依法鑑定並得到國家人防辦公室認可的產品除外)和非定點廠生產的防護設備,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各種圖集、標準和規範由國家人防辦公室統一組織編制並批准、發布。定點廠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人防辦公室批准的圖紙和標準組織生產。產品的定型圖紙廠家無權更改,如確需修改設計,必須徵得設計單位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一條 定點廠應加強各類標準、圖紙和工程有關技術資料的管理,嚴禁私自複製和擴散涉密載體。取消定點廠資格的企業,其各類標準、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必須交回定點廠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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