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監督實施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監督管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消費環節餐飲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行政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相關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上報、發布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依法抽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以及餐飲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質量。 (十二)在職責範圍內,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縣食品、醫藥產業政策。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