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對進口化妝品及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進口化妝品需領取《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需領取《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均簡稱《批件》),未領取《批件》的進口化妝品及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銷售。國家將對未領取《批件》而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國產特殊用途及進口化妝品進行處罰。

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我國1989年國務院批准並與1990年實施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簡稱: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9年12月份頒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中的規定,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審批的專業術語。

此行政許可的出現標誌著我國對於化妝品的監督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也是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同時也是標註著我國衛生行政部門對屢次出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從而保障了我國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化妝品行政許可共分為:新原料許可、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進口非特殊、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業內均以“化妝品衛生批件”、“進口化妝品衛生批件”“新原料衛生批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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