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解讀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2新消防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 3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職責新消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19個關鍵字解讀新消防法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新消防法)已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公安部消防局有關負責人用19個關鍵字來解讀新消防法。

1

新的消防工作原則

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成果,在總則中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

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確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必

須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現代服務型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

本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對消防工作齊抓共管,這是消防工作的社會化屬性決定的。各級公安、建設、工商

、質監、教育、人力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

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體。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礎,沒有廣大人民民眾的參與,消

防工作就不會發展進步,全社會抗禦火災的基礎就不會牢固。

“政府”、“部門”、“單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

、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共同構築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這是新

消防法確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則。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2

新消防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

作。”這是關於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責任的原則規定。

消防安全關係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

。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

同時,消防工作又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許多具體工作,必須由地方政府負責。新消防法在

巨觀規劃、火災預防、農村消防工作、消防組織建設、滅火救援、執法監督等方面,對政府具體消防工作

責任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3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職責

新消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新消防法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在宣傳教育、監督執法、滅火救援、隊伍建設、廉政建設等方面都

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

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消防監督管理主體例外規定

4

新消防法在明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的同時,對一些特殊單位消防工作的

監督管理主體做了例外規定,總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

理。”同時,針對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主管部門消防職責

5

新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

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規定了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

教學、培訓的內容。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

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規定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

質量的監督檢查;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6

單位是社會消防管理的基本單元,單位對消防安全和致災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會消防安全管理

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城市、一個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新消防法進一步強化了機關、團體、企

業、事業等單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新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的單

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

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7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參與者和監督者。新消防法關於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

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

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

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火災撲滅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

有關的情況。

建設工程實行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8

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適應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

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新消防法明確了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

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

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建設單位在工程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

9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歷來是消防監督管理的重點。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原消防法關於公安機

關消防機構對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營業前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關於對公眾聚

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政處罰中,限期改正的

前置條件,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規定了直接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和罰款的行政處

罰。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消防安全有要求

10

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新消防法將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納入《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規定的治安行政許可審查內容,避免了多頭審批,方便社會,方便民眾,同時明確了消防安全要求,規定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

11

消防產品屬於安全類產品,其質量直接關係到火災發生後消防產品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從而保障人

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新消防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

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新消防法明確了消防產品強制認證制度,規定依法應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

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12

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

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仍然非常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傷亡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

突出。新消防法從消防工作全局出發,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農村消防工作

專門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

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新消防法將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

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

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

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一字之變,“城”“鄉”並重,

體現了我國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視。

新消防法解讀 物業管理 - 中國物業精英網
http://www.cncpm.net/viewnews-6175-page-4.html

公安部19個關鍵字解讀新《消防法》 - 中國消防視頻網
http://119.cctv.com/safe/zhengcefagui/1/200902/05-12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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