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縣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三)負責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目錄的註冊、發布與更新維護。 第十一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建設。 第十二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政府各部門及套用服務主體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換,提高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避免重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地理空間框架基本規定》、《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規定》、《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新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指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和人力資源的總稱,由數據體系、服務體系、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組織運行系統和使用環境等構成,是其它專業信息空間定位、集成交換和互聯互通的基礎。
第三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縣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設、管理、維護與套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縣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協調小組負責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以下簡稱“平台建設”)的協調工作,組織縣政府各部門共同參與平台建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組織編制全縣數字新昌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協調全縣數字新昌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中跨部門的信息和資源共享,避免地理空間信息領域的無序發展和重複建設。
(三)研究、論證並提出全縣數字新昌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優先領域和重點項目,並促使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四)組織研究和協調有關數字新昌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問題及其他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規劃局負責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項目的總體建設與推廣套用,並作為項目牽頭單位,協同發改、財政部門做好項目的立項和資金保障等工作。
第七條縣地理信息中心具體負責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更新和維護等工作,並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套用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管理與日常維護工作。
(二)負責全縣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編目、管理與更新維護工作。
(三)負責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目錄的註冊、發布與更新維護。
(四)負責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目錄內容的分發、管理與更新維護,並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八條使用或擁有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單位共同參與平台建設,負責提供本單位政務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信息資源的編目。
(二)對本單位的專業信息數據集資源目錄內容設定使用許可權。
(三)及時提供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並負責定期更新。
第九條縣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平台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保平台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與要求。
第三章 平台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標準體系建設。
(一)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必須嚴格遵照新昌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標準體系進行建設,保證信息共享與整合利用。
(二)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標準規範體系的制訂應根據國家、行業和浙江省頒布的相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在對新昌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用戶需求、技術需求、套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進行修訂完善,確保所建規範標準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實用性。
第十一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建設。
(一)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建設採用集中建庫管理、分工更新維護的方式,整體信息資源體系建設由縣規劃局集中統一管理,各單位專業信息數據由各單位根據許可權進行更新維護。
(二)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包括四個層次,分為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公共專題資料庫、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見圖1。
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
公共專題資料庫
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

圖1 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內容
1.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是城市最齊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礎、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管線、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地址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三維數據等數據內容,是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數據基礎,通過組建專網、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供給對地理信息系統有深入套用的縣政府各部門使用。
2.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地址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三維數據等數據內容,是通過數據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後形成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子集,通過電子政務網的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縣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
3.公共專題資料庫包括縣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可共享的各類專題數據,是縣政府各部門基於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將政務信息公開的數據進行空間化之後形成的專題數據成果,通過電子政務網的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縣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
4.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數據、數字正射影像、三維等數據內容,是通過對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和公共專題資料庫進行數據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後形成的融合產品,通過網際網路以網頁瀏覽或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二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
(一)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縣規劃局按照國家、浙江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統一部署與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全縣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與整合利用。
(二)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縣統一的、權威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縣政府各部門都必須在該平台下開展本部門的專業套用,不得重複建設。
第四章 信息更新與維護
第十三條 縣規劃局要在公共財政支持下,按照定期與動態相結合原則,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一步增強地理信息採集、處理、存儲和分發服務功能,統一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與分發服務,確保地理信息資源的權威性、標準性。
第十四條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各數據生產單位按照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的標準規範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以檔案交換的方式提供給縣規劃局統一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更新使用方式見圖2。
數據生產單位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
​
數據使用
單位
新昌縣規劃局
檔案交換
圖2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五條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由縣規劃局在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基礎上,經過數據加工和保密處理後,在新昌縣電子政務網上進行更新發布。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的更新使用方式見圖3。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
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
各政府部門
新昌縣規劃局
保密處理
公共平台
電子政務網
圖3 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的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六條公共專題資料庫,由縣政府各部門按照“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權威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的原則進行數據更新和維護。縣政府各部門應按照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的標準規範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通過平台對專題業務信息進行更新發布,實現全縣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整合利用。公共專題資料庫更新使用方式見圖4。
各專業部門
公共專題資料庫
各政府部門
新昌縣規劃局
數據更新維護
電子政務網
電子政務網
圖4 公共專題資料庫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七條 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縣規劃局在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和公共專題資料庫的基礎上,經過數據加工和保密處理後,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發布平台進行更新發布。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使用方式見圖5。
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
公共服務地理信息
數據集
社會公眾
新昌縣規劃局
網際網路
保密處理
公共專題資料庫
圖5 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八條各類地理信息資源的提供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做好共享信息的採集、更新、匯總、發布工作,包括系統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更新維護及相關專業、專題、共享信息數據集的更新維護。在信息更新維護過程中,須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並符合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整體數據採集標準、數據質量標準和數據交換標準。
第五章 數據共享與使用
第十九條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為國家秘密信息,只限於在涉密網上共享使用或以檔案交換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確保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縣政府各部門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必須符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嚴格按照《浙江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浙測[2008]4號)的審批程式執行。
第二十條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和公共專題資料庫經保密處理後,可通過新昌縣電子政務網提供給各級政府部門套用,在使用過程中須保證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邏輯隔離。縣政府各部門可通過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許可權範圍內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第二十一條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經保密處理並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提供給社會公眾在網際網路套用。見圖6。
新昌縣電子政務網套用
網際網路套用
專網套用
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
公共專題資料庫
公共服務地理信息數據集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
保密處理
檔案交換
保密處理
圖6 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信息共享層次
第六章 系統套用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過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線上服務等方式在電子政務網和網際網路上為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支撐服務。
第二十三條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是新昌縣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全部納入本系統進行管理,縣政府其它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以充分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應在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基礎上,採用平台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避免重複投入。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政務專業信息內容及其目錄的,由縣平台建設協調小組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數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縣政府各部門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建設立項前,未徵求縣規劃局、信息化主管部門意見並報縣政府批准,進行重複建設,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平台建設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新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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