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2年4月12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財建〔2012〕151號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使用範圍、預算管理、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預算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31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新增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8〕157號)予以廢止。

通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促進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加強和規範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費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新增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四條 鼓勵以土地整治項目為平台,統籌安排新增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整體效益。

使用範圍

第五條 新增費專項用於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基本農田建設支出,是指為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建設適應現代農業發展條件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高標準基本農田,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為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村土地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為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而進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支出;項目區內為改善農村生產條件而進行的道路、電力、水源、輸排水(含排洪、排鹼)等基礎設施、農田防護措施和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而進行的拆遷補償等支出。

第八條 耕地開發支出,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對灘涂、鹽鹼地、荒草地、裸地、空閒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適度開發,使之達到可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第九條 土地整治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要求按國家有關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的規定執行。土地整治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等。

有條件的地方,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可通過“以補促建”的形式,穩步推進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開展的土地整治。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拆遷補償費。

支出標準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的規定執行,預算定額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當地相關工程建設的預算定額標準執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未涉及的其他項目建設內容,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省級補充定額標準,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支出,是指確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用途不改變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農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及成果維護支出;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動態監管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標識、標誌的設立支出等。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為開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整治規劃編制、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與監測、信息化建設、前期選址、立項報批和審核論證支出;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支出;項目竣工後的新增耕地核查、後續管護、提高耕地質量等級支出等。

第十三條 新增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

(二)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車輛、機械等設備購置;以及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於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三)辦公場所改擴建、發放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平衡公共預算。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為土地整治項目配套的灌溉與排水工程按規定需有關部門批准的,應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新增費預算草案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餘結轉下年使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 中央分成新增費支出預算分為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兩部分。

中央本級支出預算草案由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定編制,報財政部審核。中央本級支出預算中對由國土資源部直屬單位承擔的新增費支出,列入部門預算;對已確定支出項目但尚未明確承擔單位的,可暫列部門本級支出;對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細化到具體支出項目和承擔單位的,可暫列代編預算,不列入部門預算。

對由地方承擔的新增費支出項目,列入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七條 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費收支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新增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科目。

第十九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新增費支出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增費資金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結算和財務決算。

第二十一條 新增費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支出採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分配方式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素法分配新增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綜合考慮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兵團,下同)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和實際補充耕地面積等因素確定資金分配方案,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產糧大縣。

分配因素的調整,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分配新增費,支持範圍主要包括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一般土地整治項目。

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是指以農田整治整村連片推進為重點,以有效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共同投入為手段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與示範省份通過簽訂示範協定確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是指以落實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內大規模耕地整理、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的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通過實地考察、論證後確定。

一般土地整治項目是指與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各類區域發展規劃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項目、災毀地復墾項目以及其他與土地開發利用有關的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費和地方留成新增費要結合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統籌使用,發揮新增費的規模效益。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增費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新增費專款專用,切實提高新增費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新增費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逐步完善績效考評工作,並將新增費資金的分配與績效考評結果相掛鈎。

第二十八條 新增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新增費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附則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新增費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新增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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