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CE法律界定的作用和影響
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通過授予創新藥物一定時間市場獨占,通過“不披露”、“不依賴”創新藥品試驗數據,並在註冊審評過程中對仿製藥採取“不受理”或“不批准”的行政措施,以保護創新藥物開發商在臨床試驗階段的投資利益,防止仿製藥商的“搭便車”行為。NCE界定直接涉及數據保護產品範圍和數量,進而決定數據保護制度的創新激勵和藥品可支付性等社會效應。因此,如何界定NCE對我國醫藥產業結構升級、實施醫藥創新戰略和保障社會公眾健康福利均有重大影響。NCE法律界定是藥品數據保護制度實施的前提和關鍵,亦是我國《藥品管理法》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修訂核心內容。我國NCE界定工作應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規性原則的指導下,做到既要積極履行WTO成員國義務,符合全球發展大趨勢,同時又要在創新激勵與公眾健康福利的雙重政策目標中達到有效平衡[1]。
2新化學實體專利保護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我國加人WTO,藥品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將越來越受到醫藥行業乃至全社會的注視。我國自1993-01-01起實施了修改後的《專利法》,對化學藥品給予了專利保護,國務院還發布了《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和《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因此,進一步認識藥品中新化學實體的專利保護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新的化學實體發明創造完成後,不能自動獲得專利權,必須履行一定申請程式並經嚴格審查後,才能授予專利權。該程度包括:①專利申請前的準備工作首先必須了解是否有人做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工作,並找出若干篇最接近的對比檔案,即背景檔案;②申請檔案新化學實體專利申請實行書面原則,申請人要想獲得專利權,必須向專利機關遞交規定的檔案,專利申請檔案主要有: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說明書、附圖等;③專利申請的審查與批准初步審查,早期公開,實質複查,授權公告。根據上述專利保護的特點,為了迎接人世挑戰,我國醫藥工業應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充分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的積極條件去開拓更加廣闊的市場。為此,在實際工作中可以採用以下措施:①在新藥研究開發立項時,一定要注意檢索藥品專利等文獻,確立高的研發起點,避免毫無價值的重複研究;②發揮自己的科技優勢,採用技術創新戰略,在若干技術領域內取得優勢,並申請專利保護,在積極研究開發的基礎上,不斷引進世界先進技術,對引進技術採取消化、吸收,創新思想。在巨人的肩榜上向上繼續攀登、創新;③充分利用公知理論,用分子生物學等多種方法,對已知活性化合物進行“創新修飾”,也可從傳統中藥活性組分的篩選人手,進行創新藥物研究。總之,為促進制藥行業的發展,除國家的巨觀政策要加以扶持和本企業重視新藥研究,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外,製藥行業的企業單位還必須提高專利意識,重視專利工作,在研製新產品前,要全面了解其專利的法律狀態,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並結合利用專利文獻,在他人研究的基礎上創造自己的新產品、新技術,為我國醫藥工業的發展創出一條自己發展的道路[2]。
3 新化學實體藥物專利布局策略
新化學實體(NCE)藥物通常是指以前沒有被用於治療疾病的藥物產品,它不包括現存藥物的新型鹽類、前藥、代謝物和酯類等,也不包括已知藥物的組合物。一般而言,藥物專利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產品、製備方法和製藥用途專利。其中,化合物產品專利是核心專利,製備方法和製藥用途等其他專利都是從屬於化合物專利的衍生專利。對於新化學實體藥物而言,其是全新結構的藥物,如何對該藥物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專利保護就顯得十分重要。由於中國 1993 年才開始對藥物、化合物實施專利保護,不少國內藥企對於專利申請和保護策略並未形成一個成熟的體系。如青蒿素和石杉鹼甲等都從一個側面體現了以前我們對專利申請及保護策略缺乏研究和重視。跨國製藥公司一般都有完備的專利保護體系,涵蓋廣泛的相關專利,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藥物權利和儘可能地延長該藥物的專利生命周期,以期獲取更多的利潤。由於新化學實體研發的高投入和低產出(2010 年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批准的新化學實體數量僅 21個),原研藥企往往會圍繞該化學實體從多個角度著手,申請一系列的專利,編織一個多角度、多層次、寬範圍的專利網。基於化學藥物專利的特點,針對新化學實體的專利保護策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核心專利 :核心化合物專利(吉非替尼) ; 物質存在的狀態專利如旋光體、晶體、溶劑化物、活性鹽化合物等。第二方面是外圍專利 :與其他活性物質的藥物組合物專利; 製備方法如中間體、化合物新製備方法專利;結構修飾後的衍生物專利 ; 新的醫藥用途專利 ; 改變給藥途徑或提高生物利用度的藥物製劑專利等等[3]。
阿斯利康對吉非替尼的專利布局分析:
(一)核心專利(通式化合物)的申請時機藥物研發具有投資大、風險高的特點,從發現化合物到上市,往往歷時幾年甚至十幾年,投入的資金也常常在數億美元。一般國家對藥物的專利保護期均為20 年, 由於在藥物上市之前均是處於投資的過程, 因此,如果申請日能夠儘量地拖後,靠近藥品上市日期,則可以在藥物上市之後獲得儘可能長的保護時間。但是,由於在後續的藥物開發過程中,參與開發的人員和單位也越來越多,因此,對保密帶來了非常大的困難。一旦保密措施不當的話,會在後續的專利申請中造成新穎性問題而難以獲得化合物專利,如果被其他研發機構搶先申請後,該項目甚至有被擱淺的可能。目前, 各國一般實行的是專利在先申請制度, 因此,當發現一個新的化合物實體時,搶先申請化合物產品專利,便顯得十分重要,藥企常常在進行了基礎的研究後,便開始申請化合物專利,搶先保護新的通式和具體化合物。因此,對於發現的新化學實體,應當儘早申請產品專利。通常在臨床前的研究階段便申請化合物專利。從表 1 可以看出,吉非替尼的化合物基礎專利,比後續的外圍專利早了近 7 年,阿斯利康公司及時搶占了化合物核心專利。
(二)核心專利披露的內容。在核心專利 96193526.X 中,權利要求中包含了數個具體化合物,吉非替尼化合物出現在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 9 中,在請求保護的數個具體化合物權利要求中放在了最後。雖然無法斷定這樣的撰寫方式是否在有意隱藏最優選的化合物(吉非替尼),但這對其他企業的跟蹤研究可能造成一定的障礙。另外,在專利 96193526.X 中,雖然公開了兩條製備吉非替尼的線路,但這些線路僅適宜實驗室中合成少量的吉非替尼,因其都是線性合成而不是匯集合成的方法,每一條線路都需要重複使用色層分離提純步驟和分離大量的中間體,所以,這些合成方法的總產量並不高,並不適用於工業上大量生產。對於製備方法,直至 2003 年,專利 03821550.0 進一步披露了一個關鍵中間體,使得製備吉非替尼的線路比現有線路更匯集,能夠大幅度減少必須分離的中間體數目,且不再需要色譜分離的提純過程,進而在工業大規模生產中能夠高品質和高收率地製備吉非替尼[3]。
參考文獻
[1]丁錦希,任宏業,姚雪芳,徐卓環.藥品數據保護制度框架下的中國新化學實體法律界定若干問題探討[J].中國新藥雜誌,2015,(06):610-615+621.
[2]趙艷麗,蘇劍英,王鋒懷.淺析新化學實體專利保護[J].世界最新醫學信息文摘,2002,(04):297-298.
[3]肖西祥. 新化學實體藥物專利布局策略——以阿斯利康公司藥物吉非替尼在華系列專利為例[J]. 中國發明與專利,2012,(01):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