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漢語詞語]

文史[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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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是指文學、史學的著作或知識,也可指文化歷史、指詩話、文評之類的書。出自《新唐書·藝文志四》“丁部集錄總集類”有“文史類”一目。凡所以譏評文人之得失者,如《文心雕龍》、《詩品》等,均列入該類。

基本信息

詞目:文史

引證解釋

1. 文書記事。

《漢書·司馬遷傳》:“仆之先人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曆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畜之,流俗之所輕也。”《漢書·東方朔傳》:“年十三學書,三冬文史足用。”

2. 指文學、史學的著作或知識。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時序》:“其文史則有 袁 殷 之曹, 孫 乾 之輩。”《北史·山偉傳》:“ 偉 涉獵文史, 孝明 初, 元匡 為御史中尉,以 偉 兼侍御史。” 唐 杜甫 《送李校書二十六韻》:“十五富文史,十八足賓客。” 清 孫枝蔚 《送王金鉉歸里》詩:“ 晉 世擅風流, 漢 賢足文史。”

基本含義

文史[漢語詞語] 文史[漢語詞語]

文化史即以人類文化為研究對象的歷史研究分支,它是歷史學和文化學交叉的綜合性學科。就其狹義而言,文化史曾與學術思想史或典籍文化史同義,如蔡尚思所著《中國文化史要論》。顯然,這種界定過於狹窄,但從迄今為止的研究成果看,一方面文化史研究或文化研究多集中於文化總體,比如對中國傳統文化、國民性、中西文化比較、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等問題的研討;另一方面,許多人認為文化史應集中於精神文化的歷史,研究重點如特定歷史時期的觀念、時尚、宗教崇拜、方言、習俗、娛樂等,即將文化視為狹義文化,這樣的文化史研究雖比學術思想史的範圍有了很大擴展,但仍沒有明確文化史研究的全部範圍,與文化學理論的要求相距甚遠。

文化史研究範圍的不確定是與人們對文化的定義千姿百態、文化學理論派別林立有關的。但就一般而論,文化史研究應該包括對物質文化、觀念文化、社會關係態文化(各種組織、制度)乃至深層心理的研究。譬如原始文化,主要是物質文化,從製造各種工具、使用和發明火、採獵生活到動植物的馴化(植物之栽培耕作是西文“文化”之本意),占據了原始文化史的較大比重;其中如婚姻、家庭、部落組織等屬社會關係態文化,離開這些,原始文化便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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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在文明時期,觀念態文化也只占一小部分,特別是在大多數下層民眾知識程度較低、觀念形態的遺留較少的時代,這種文化多代表上層文化或精英文化,而下層文化多呈物質形態,拋開後者也就沒有了文化史。但是文化史作為一門獨特的史學分支,其研究內容在許多方面又與人類學、宗教學、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史、思想史、科技史、語言學、心理學等相交叉,顯然就應有獨特的研究視角。把一種崇拜、一個家庭、一種婚姻作為文化現象加以研究,與宗教學及社會學研究它們迥然相別;而取火、動植物馴化作為一種文化成就,是文化進步的重要表現,對它們的文化史研究不同於其他分支的歷史研究(事實上傳統意義上的史學對這類題目——即物質生活史的題目很少涉及)。這就是說,文化史研究把人類文化的各方面成就當作綜合的文化概念的各個側面,研究它們是為研究文化整體服務的。在此意義上,文化史首先要研究不同民族、國家在不同時代的文化特徵及其影響,其次要研究各種文化傳播、融合、受阻等等的原因、過程、途徑、方式,第三要研究文化在歷史中的各種功能。

這些研究必然要藉助對文化各因子的探索,比如研究文化傳播,我們必須研究生產工具(如青銅器、鐵器)、生產技術(如四大發明)、思想觀念(如佛教)、語言(如某種方言)、藝術(如西洋畫法)等各方面的傳播擴散,其擴散方式、傳播圈、傳播效果、源地、有利因素及阻礙因素等,由此才能了解各文化因子在文化傳播上的異同,最後對文化整體在傳播問題上進行理論上的說明。以上各例說明,文化史的特點在於,把人類的各種文化創造當作文化現象而非其他來研究,研究各種文化因子的目的是巨觀地把握文化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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