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論

文化景觀論認為應當從研究文化景觀來分析人地關係的觀點,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學說。文化景觀論認為,文化景觀是地面上可以感覺到的人文現象的形態,人文地理學應該研究這種人類及其勞動所創造的能反映人類集團的文化和經濟的景觀。

文化景觀論

F.拉采爾最先系統地闡明文化景觀的概念,他稱之為歷史景觀(見景觀)。他主張對田地、村落、城鎮及道路等進行分類,以便了解其分布、相互聯繫和歷史起源。文化景觀論是由德國地理學家O.施呂特爾提出的。他在1906年提出文化景觀與自然景觀的區別,並要求把文化景觀當作從自然景觀演化來的現象進行研究。他把文化景觀分為可動的和不可動的兩種形態,前者指人以及隨人移動的貨物等;後者通過文化作用於景觀的全部效果來反映,如道路及其型式。美國地理學家C.O.索爾繼施呂特爾之後提倡文化景觀論,他在1925年發表的《景觀的形態》一文中,把文化景觀定義為由於人類活動添加在自然景觀上的形態,認為人文地理學的核心是解釋文化景觀。另一個美國地理學家D.S.惠特爾西1929年更進一步提出“相繼占用”概念,認為地理學不應是研究人類對環境的適應,而是研究一個地區內人類社會占用的歷史演變過程。但也有一些地理學家對文化景觀論提出異議,如德國地理學家A.赫特納反對施呂特爾關於地理學限於研究景觀的可見現象的觀點。美國地理學家R.哈特向則對文化景觀提出疑義,認為在任何地方只有一種景觀,如果那裡沒有人,就不是文化景觀;如果人類已進入,自然景觀就不復存在了。另外,他認為文化景觀論不是建立在邏輯的和地理學歷史發展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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