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化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台站觀測日誌每天一份與觀測數據一起報送到省局前兆台網中心。 第三十二條共享前兆資料庫存放經過預處理的數據、台站觀測日誌和模擬觀測數據。 第三十七條按照規定填寫所承擔直接管理的台站工作日誌和台站觀測日誌。

基本概況

[ 所屬層級類別 ]:
國務院部委規章庫
[ 所 屬 類 別 ]:
防震減災
[ 生 效 日 期 ]:
2003-12-23
[ 發 布 單 位 ]:
國家地震局
[ 發 布 文 號 ]:
中震測函[2003]95號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數位化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管理,確保數位化地震前兆台網安全、連續和可靠運轉,提高數位化資料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數位化地震前兆台網是指採用數位化前兆觀測儀器和數據傳輸系統實現自動觀測的地震前兆台站和數位化地震前兆台網中心組成的地震前兆觀測系統。
第三條 省(市、自治區)數位化地震前兆台網中心(以下簡稱前兆台網中心)負責所屬前兆台站地震前兆數據的收集、整理、質量控制、入庫及資料庫管理備份;並為預報人員、科研人員提供數據服務;為各級台網管理部門、鄰省前兆台網中心報送或交換觀測數據;協助本省監測管理部門作好台站儀器設備備份,以及前兆台網運行狀態監控維護及維修。
第四條 前兆台站負責本台站及其子台的儀器維護和數據的收集、整理、入庫;完成台網中心要求的數據檔案、參數檔案、台站觀測日誌的報送任務;按各學科要求做好觀測數據質量控制工作。

第二章 台站觀測數據收取與數據轉換

第五條 每天收數之前台站值班人員要用gps給收數計算機的時鐘對時;
第六條 地震前兆台站值班人員每天8:00之前收取本台站昨天的觀測數據,收取各數位化前兆子台昨天的觀測數據,並完成數據轉換。
第七條 檢查收取的org檔案和轉換後的原始前兆數據檔案,對缺少的org檔案或有疑問的org檔案要補收,對未轉換的原始檔案進行補充轉換。對未收到的org檔案查明原因,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八條 檢查台站各前兆儀器時鐘,對本台站的前兆儀器時鐘鐘差超過30秒者進行校時。對所屬子台或無人職守子台的前兆儀器時鐘鐘差超過30秒者進行校時,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九條 檢查數據狀態,發現數據異常要檢查核對台站儀器工作參數和格值轉換參數的正確性,對錯誤參數查明原因後進行改正,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十條 匯集各子台報送的數據(包括數位化儀器和模擬記錄儀器數據)。
第十一條 將org檔案存檔,並將轉換後的原始前兆觀測數據入原始前兆資料庫,對於未入庫的檔案查明原因,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三章 台站觀測數據檢查及預處理

第十二條 台站每天應對昨天原始前兆數據逐項進行檢查,對出現的單點突跳、儀器故障、儀器檢修、儀器調零或標定時的產出數據進行預處理,記入台站工作日誌。對其他因素造成的數據非正常變化,應及時查明原因,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十三條 對嚴重影響曲線形態的單點突跳按缺數處理;儀器及系統故障、檢修時產出的數據作缺數處理,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十四條 對因儀器調零或標定後產生的曲線台階或非正常變化,按各學科技術管理組規定的方法進行預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格值或改正值)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十五條 為保證觀測數據的真實性,不得在數據入庫之前隨意增加數據處理方法。
第十六條 將預處理後的前兆觀測數據入共享前兆資料庫,以上處理必須在收取數據的當天完成。數據整理中嚴禁修改org檔案。

第四章 台站觀測數據報送與保存

第十七條 每日應在10:00前將收取的org檔案、原始前兆觀測數據、預處理後的前兆數據及台站觀測日誌進行備份,並在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的上述數據及轉換參數進行光碟備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質。
第十八條 台站每天10:00前將預處理後的前兆數據及台站觀測日誌報送省局前兆台網中心,並按規定向各學科報送數據。

第五章 台站觀測工作狀態檢查

第十九條 台站每天定時對台站前兆儀器和公用設備工作狀態進行不少於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無法迅速解決的技術問題,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二十條 不明原因導致觀測數據出現的經常性的明顯干擾、大量突跳及其它非正常形態的情況,台站應進行跟蹤檢查分析,並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儀器維修人員協助檢查處理,並記入台站工作日誌。

第六章 編寫報送台站日誌

第二十一條 台站日誌包括:台站工作日誌和台站觀測日誌,台站工作日誌應包含台站觀測日誌內容。
第二十二條 台站工作日誌用日誌本記錄,在台站存檔。主要內容包括:
第二十三條 前兆儀器的運行狀況、數位化公用設備的運行狀況、其他與觀測相關的設備運行狀況(電源、計算機、印表機、避雷設備等);
1、數據收取情況、數據處理情況、數據報送情況和數據備份情況;
2、儀器調零及操作結果;
3、儀器標定及標定結果;
4、儀器鐘差和對時;
5、儀器故障和維修情況;
6、天氣情況;
7、主要干擾源的調查;
8、本台站與觀測相關的活動;
9、上級交辦的工作;
10、其他重要事項等。
第二十四條 台站工作日誌格式由省級地震監測管理部門和省級前兆台網中心統一制訂,或授權台站自行制訂。台站工作日誌由值班人員填寫並簽字,台長應定期或隨時檢查台站工作日誌的填寫情況,並保證其真實可靠。
第二十五條 台站觀測日誌為電子文檔,使用前兆台站數據服務軟體按統一格式填寫、入庫並上報。台站觀測日誌記錄與觀測密切相關的所有事件,包括儀器工作狀態檢查,儀器維修、更新、標定、調零,數據轉換參數的變化情況,干擾源的調查識別等;台站觀測日誌按事件逐條記錄,每條記錄包括該事件產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時間、事件類型、事件名稱、事件屬性、填寫人員、事件產生原因說明、處理結果說明等。台站觀測日誌屬於台站工作日誌的重要部分。台站觀測日誌必須與對應的台站工作日誌內容一致。
第二十六條 台站觀測日誌每天一份與觀測數據一起報送到省局前兆台網中心。

第七章 台網中心數據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應明確自己承擔直接管理的有人職守台站和無人職守台站。對於直接管理的台站應按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規定由台網中心執行。
第二十八條 檢查核對各台站報送的數據,發現未進行預處理的數據應立即通知該台站進行相應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到台網中心。
第二十九條 每天15:00前按規定將預處理後的前兆數據報送到全國前兆台網中心和共享數據的鄰省台網中心。並在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的所有數據及配置參數和台站觀測日誌進行光碟備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質。每個月將資料庫備份。
第三十條 台網中心應建立兩套地震前兆資料庫:原始前兆資料庫和共享前兆資料庫。
第三十一條 原始前兆資料庫存放數位化前兆台站未經預處理的前兆數據及配置參數和台站觀測日誌;原始前兆資料庫中的數據供台網管理人員、儀器維修人員、學科組和預報人員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共享前兆資料庫存放經過預處理的數據、台站觀測日誌和模擬觀測數據。共享前兆資料庫中的數據供分析預報人員直接使用。
第三十三條 兩套資料庫具有相同的庫表結構,兩套資料庫的庫表結構應嚴格按約定建立,數據入庫由有許可權的台網值班人員操作,嚴禁直接在資料庫中修改數據。
第三十四條 資料庫的使用應設定許可權,除資料庫管理人員外,不能對他人授予資料庫的寫操作許可權。
第三十五條 按規定做好其它地震前兆數據服務工作,及時解決數據使用者遇到的技術問題。

第八章 台網軟、硬體檢查維護

第三十六條 台網中心根據觀測曲線形態和通信情況,判斷台站前兆儀器和公用設備的工作狀態,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台站聯繫落實,並在當天通知儀器維修人員檢查修理,同時將台網運行維護情況如實登記在工作日誌上,確保前兆台網運行的安全、連續、可靠。
第三十七條 按照規定填寫所承擔直接管理的台站工作日誌和台站觀測日誌。
第三十八條 台網中心工作日誌記錄台網中心每天的工作過程,主要問題的處理結果等。主要內容包括:數據匯集及數據轉換情況;數據整理情況;數據質量監控情況;數據入庫情況;數據備份情況;儀器標定調零情況;台網軟、硬體檢查維護情況等。由台網中心值班人員填寫。台網中心工作日誌格式由各台網中心自行設計。

第九章 台站管理

第三十九條 台網中心按規定對所屬台站進行質量評比,並推薦參加全國台站觀測質量評比的參評台站。
第四十條 台網中心與維修技術人員密切合作,做好台站儀器維修及備份。
第四十一條 負責對台站觀測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四十二條 台網中心應指導台站技術人員作好台站的運行管理;在各級監測管理部門領導下,積極組織台站觀測人員參加各級技術培訓,努力提高觀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台網中心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積極參加全國數位化前兆台網評比。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前兆台網中心和台站要分別建立前兆台網中心工作環境信息,台站信息,台站儀器信息,台站前兆數據檔案信息,前兆台網中心資料庫結構信息等工作文檔。
第四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地震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各級地方地震工作部門可參照本規定管理各自的地震前兆台網,並與全國地震前兆台網連網共享數據;所屬前兆台站可參加本省(市、自治區)觀測質量評比,也能入選全國台站觀測質量評比的參評台站。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