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管理,發揮台網綜合效能,確保台網長期、穩定運行,產出連續、可靠的觀測數據及數據產品,為地震預測和科學研究提供服務,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網運行的數字和模擬地震前兆台站、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的運行管理。第三條
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負責全省範圍內所有台站(含國家和區域台站)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接受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的日常管理、技術指導和運行監督;接受學科台網中心對該學科範圍內全省所有台站觀測數據的質量控制和技術指導。第四條
地震前兆台網觀測數據流程為:地震前兆台站——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學科台網中心。第五條
台網運行管理工作實行獎勵和懲罰制度,鼓勵科學創新管理,推進台網管理水平和運行質量不斷提高。第二章 地震前兆台站
第六條
地震前兆台站的基本任務與主要職責:觀測技術系統的運行狀態監視與運行維護;按照規範要求,採集前兆觀測數據(包括數位化原始觀測數據、模擬和人工觀測數據、流動觀測數據和日誌),完成數據預處理以及數據存儲與報送;觀測資料質量監控;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第七條
台站觀測技術系統的運行與維護1.每天對觀測儀器和公用設備的運行狀態例行檢查2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天對台站觀測儀器的時鐘作一次例行檢查。
2. 每天及時查看台站運行工作狀況,包括儀器狀態、相關軟體狀態、數據上報情況、報警信息等,產出監控日報,並上報到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3. 根據觀測技術規範要求,定期對觀測儀器、觀測系統進行標定和維護,並記錄日誌。
第八條
觀測數據信息的採集(一)每天上午對前一天的觀測數據和日誌採集等情況進行檢查。出現下述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措施:
1.若發現觀測數據和日誌自動採集失敗,應在上午採用手動採集功能,完成數據和日誌的採集工作,並查找失敗原因,排除故障。
2.若出現因網路故障無法收取數據的情況,應及時到現場收取,並採取人工方式導入資料庫。
(二)對模擬觀測和人工觀測儀器,根據規定要求,按時完成觀測數據的採集和入庫。在台站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主要模擬觀測和人工觀測儀器要併入“十五”系統,並及時將產出的觀測數據導入“十五”前兆數據庫。
(三)台站每月數據連續率和數據完整率不低於95%。
第九條
台站觀測數據的預處理1.依據學科觀測技術規範要求,每天上午採用專業軟體完成前一天原始觀測數據的預處理工作,填寫觀測日誌,併入庫。
2.發現數據異常時,應查明原因,進行跟蹤檢查,並記入觀測日誌。必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儀器維修人員協助處理。
第十條
台站工作日誌和觀測日誌填寫每天按時編報工作日誌和觀測日誌。工作日誌和觀測日誌使用統一規定的格式。台站工作日誌應當日記錄,觀測日誌在數據預處理時填寫。
(一)工作日誌
台站工作日誌主要對台站每天的系統運行狀況、數據採集、數據報送、數據處理等工作做詳細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1.前兆儀器的運行狀況、數位化公用設備的運行狀況、其他與觀測相關的設備運行狀況(電源、計算機、印表機、避雷設備等);
2.數據收取情況、數據處理情況、數據報送情況和數據備份情況;
3.儀器調零及操作結果;
4.儀器標定及標定結果;
5.儀器鐘差和對時;
6.儀器故障和維修情況;
7.天氣情況;
8.主要干擾源的調查;
9.與觀測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觀測日誌
觀測日誌記錄對觀測產生顯著影響的所有事件,必須當日按事件逐條記錄。每條記錄包括該事件發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時間、事件類型(參見《地震前兆資料庫結構規範》)、事件名稱、事件屬性、填寫人員、事件發生原因說明、處理結果說明等。
第十一條
數據報送與存儲1.每天上午將台站觀測數據和日誌報送到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台站每月觀測數據及日誌信息報送率不低於98%。
2.每天將觀測數據(含原始數據和預處理數據等)和日誌進行備份。每月將上月的上述數據進行光碟備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質。
3.建立專門的數據備份介質存放管理設備,並建立便於查詢的數據備份檔案。
第十二條
台站觀測數據產品與觀測報告1.每天上午按照各個學科規定的處理內容、規範要求完成專業數據處理並形成專業數據產品。
2. 每月5日前,依據學科要求編制上個月的模擬和人工觀測數據月報,並報送到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3. 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台站觀測月報的編寫,報送至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台站觀測年報的編寫,報送到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4.台站的數據產品與觀測報告具體要求由各學科另行規定。
第三章 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第十三條
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是省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維護與管理的中心,基本任務與職責是:負責省地震前兆台網和台網中心技術系統的運行與維護;承擔省地震前兆台網觀測數據的匯集、處理、存儲與報送;實時或準實時監控省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狀況和觀測數據質量;完成學科台網中心和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要求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觀測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等。負責完成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直管無人值守台站(點)第二章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第十四條
台網運行監控與維護1.每天對全省地震前兆台網儀器設備、公用設備、相關軟體和報警系統等運行狀態進行實時或準實時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與台站聯繫,並立即通知儀器維修人員檢查修理,同時將台網運行維護情況如實記錄在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工作日誌上。
2. 每天匯總產出省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監控日報。上午10時前,向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報送前一天的“省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監控日報”;對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的反饋意見,在48小時內回響完成,並及時將處理情況上報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3. 定期對台站儀器設備和台網中心繫統設備進行巡檢和維護。
4.前兆台網每天儀器總體運行率(正常儀器數與已安裝運行儀器數之比)不低於95%。
第十五條
數據匯集與預處理1.每天上午完成本台網前一天觀測數據和日誌的匯集工作。對前一天觀測數據和日誌的匯集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數據匯集失敗的台站,應採取手動收取或通知台站收集等措施完成數據的匯集。
2. 檢查各台站數據預處理情況,如發現未做預處理或預處理不當的,應及時與台站聯繫並督促完成或改進。
3. 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每天總體數據連續率和完整率(指台網所有納入運行儀器數據連續率/完整率的平均值)不低於95%。
第十六條
數據存儲及備份1.線上存儲所有匯集的數據及數據產品;
2.每天對備份資料庫進行檢查,確保備份資料庫與主數據庫一致;對主資料庫及備份資料庫進行作業系統級增量備份;
3.每月10日前對主資料庫及備份資料庫進行一次作業系統級全備份。
第十七條
數據報送1.每天上午12時前,完成省地震前兆台網前一天觀測數據和日誌的報送,且數據報送率(指省中心向國家中心報送數據樣本數與應產出樣本總數之比)不低於98%。
2.每月15日前向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報送所轄模擬和人工觀測項目的數據月報表。
第十八條
觀測報告與數據產品1.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省地震前兆台網觀測月報”的編寫,報送至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2.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上年度省地震前兆台網“省地震前兆台網觀測年報”的編寫,上報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3.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數據產品與觀測報告具體要求按照學科組和國家前兆台網中心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數據服務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按《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多種途徑提供數據服務,包括觀測數據、日誌、數據產品、台網基礎數據等的共享服務。同時採取措施確保數據安全和資料庫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台網基礎信息維護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要及時更新維護本地資料庫中省地震前兆台網基礎數據,並報送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有關台站觀測環境和場地的變化、台站觀測項目變更(包括觀測項目新增、改造、停測、更換主要的儀器設備等)以及台網運行中的其它重大事項等,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及時報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和學科組備案。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或個人均應嚴格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對在台網運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省地震局監測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單位或責任人通報批評或經濟上處罰:1.省地震前兆台網10%以上(含10%)觀測儀器和觀測系統沒有按照學科技術要求進行標定的;
2. 省地震前兆台網一年中3個月以上(含3個月)運行率在90%以下的;
3.省地震前兆台網觀測數據年連續率、完整率、預處理率和報送率均在90%以下的;
4.年度缺少觀測報告3份以上(含3份)的;
5.省地震前兆台網運行質量年度評比較差的;
6. 其它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獎懲辦法和額度按照《浙江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責任包乾管理協定》、《關於印發地震監測預報資料質量評比獎勵標準的通知》(浙震發〔2004〕65號)、《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震發〔2007〕27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