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舉證責任

整體舉證責任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病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明顯提高,近年來,醫療糾紛的數量急劇增加,其範圍的擴大超過了醫護人員的思維及工作模式。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的處理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對醫療護理工作產生了重大影響。神經外科危重、昏迷病人多,住院時間長;急症、受意外傷害病人多,護理工作緊張、忙碌。實施整體護理的過程中,在遵循以“以病人為中心”原則的同時,護理人員如何正確認識舉證責任倒置,如何在工作中更好地體現知法、用法並依法行事以保護病人和自身的權益,已成為神經外科護理人員必須面對的嚴峻問題。

介紹

整體舉證責任是以辯題而非以個別主張為焦點,除非面對比正方更大幅改變現狀的反方,否則整體舉證責任是校園辯論的正方所負有的義務

說明

為了推翻維持現狀的推定,校園辯論的正方必須提出充分而足夠的理由來證明辯題成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