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車貨物丟失(騙貨)責任保險

為增強物流配貨企業信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市場客戶需求,並以公司現有產品為基礎,全國獨家推出了《整車貨物丟失(騙貨)責任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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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整車貨物丟失(騙貨)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經營配貨業務、是中國貨運聯盟會員、使用中國貨運聯盟整車驗證系統的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定義本保險契約所稱配貨是指被保險人居間接受託運人委託,對貨物進行配載的行為。本保險契約所稱整車驗證是指:中國貨運聯盟會員通過中國貨運聯盟提供的貨運信息軟體或網站對現場採集的車輛、人員數據信息進行核實驗證,如果現場採集的車輛數據信息與貨運信息軟體或網站已有信息完全一致,表明整車驗證通過,否則為不通過。整車驗證包括現場採集司機照片、司機身份證和駕駛證驗證以及行駛證驗證、車庫驗證四種方式。本保險契約所稱車庫驗證是指:中國貨運聯盟採集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員身份信息並和公安部門數據驗證比對一致後建立貨運車輛資料庫(以下簡稱“聯盟車庫”),中國貨運聯盟會員通過對採集的車輛信息與聯盟車庫中已有的車輛數據信息進行比對的方式來進行核實驗證,是對歷史上成功的整車驗證結果的二次使用。

保險責任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接受託運人委託運送的貨物在運送到收貨地點卸離運輸車輛前,發生整車貨物失蹤,同時通過整車驗證的承運車輛及司機也發生了不明原因的失蹤,經公安機關認定屬於經濟詐欺性質案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及被保險人、託運人和承運人三方簽署的《貨物運輸契約書》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託運人貨物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正文

責任免除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災害;本保險契約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土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二)火災、爆炸;(三)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樑、碼頭坍塌;(四)被保險人或其雇員、託運人的故意、串通或重大過失行為;(五)戰爭、外敵入侵、敵對行動(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六)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八)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九)外來原因所致貨物部分或全部被盜竊、搶劫,包括但不限於對承運車輛司機的劫殺行為和交通事故後的哄搶等原因;(十)承運人與被保險人或託運人及其它任何人因經濟糾紛引起的貨物扣押。

第七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的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託運人或收貨人確定的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與實際不符;(二)被保險人違反相關規定運輸或夾帶危險品、禁運物品;(三)一次委託運輸貨物價值超過50萬元(含)以上而沒有提前向保險人申報且獲得保險人同意承保的;(四)被保險人、託運人未與承運人簽定經保險人認可格式的《貨物運輸契約書》的;(五)貨物失蹤時未發生整車及司機失蹤;(六)貨物丟失事件未被公安部門認定為經濟詐欺案件的;(七)運輸車輛或司機未通過整車驗證或事故發生後發現驗證有誤的。第八條下列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貴重金屬;(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三)藝術作品、郵票;(四)槍枝彈藥、爆炸物品;(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檔案、檔案、帳冊、圖紙。第九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損失;(二)精神損害賠償;(三)被保險人的各種間接損失;(四)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五)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的損失;(六)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七)《貨物運輸契約書》終止或無法履行以後發生的損失。第十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第十一條保險期間為一年的,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按單程投保的,只有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應分別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第十二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期間第十三條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分一年期和單程兩種方式,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第十四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九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九條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聲明義務每次在貨物配載前,如果在《貨物運輸契約書》上籤字的人是非車主司機的,被保險人必須讓該司機在《貨物運輸契約書》上籤署書面聲明並保證:“我保證知道所駕駛車輛的車主資料,能夠代表車主簽署貨物運輸契約書,在發生因車主原因導致的騙貨事件時,如我不能夠幫助保險人找到車主,我同意承擔託運人的騙貨損失。車主未隨車同行的,我即代表車主,並保證與車主共同負擔全部貨物的賠償責任。貨物運輸期間我保證用手機每天至少和託運人或被保險人通話一次,確保承運車輛在規定路線上運輸貨物。如違背此保證而產生的報警破案費用由我承擔。”此聲明必須在《貨物運輸契約書》的顯著位置列出,並由在《貨物運輸契約書》上籤字的司機簽字認可。

第二十一條整車驗證義務被保險人每次在簽署《貨物運輸契約書》之前都必須對承運車輛使用全國物流安全驗證系統進行整車驗證或聯盟車庫車輛驗證,並將至少壹名承運司機的清晰照片通過電腦網路提交給中國貨運聯盟信息系統保存。整車車輛驗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承運車輛行駛證、承運車輛駕駛員駕駛證及身份證、承運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承運車輛的相關資料應與公安機關或相關政府部門發布的資料一致。驗證結果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至少壹名承運司機身份證驗證結果通過,不需要駕駛證和行駛證驗證結果通過;(2)所有承運司機身份證驗證結果不通過的,必須行駛證和至少壹名承運司機駕駛證驗證結果通過;(3)聯盟車庫驗證通過。驗證不通過的,被保險人不得委託其承運貨物,驗證結果不滿足上述條件之一或發生事故後發現驗證結果有誤的,保險人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應在每次貨物配載前與承運人簽署經保險人認可格式的相關《貨物運輸契約書》。未簽署相關貨物運輸契約書或貨物運輸契約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被保險人不得接受其委託運輸貨物。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接受委託配載的貨物每次申報價值超過50萬元(含)的,在簽訂貨物運輸契約書前必須向保險人書面申報有關材料,獲得保險人同意後方可起運,否則,對事故發生後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應在本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按建議進行整改。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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