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建立直屬高校銀行貸款審批制度的通知

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直屬高校銀行貸款行為,控制貸款規模,防範財務風險,並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制,加強銀行貸款管理,切實防範財務風險的意見》(教財[2004]1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資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4]38號)等檔案精神,我部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屬高校銀行貸款審批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教財[2004]44號

一、貸款審批範圍

我部每年根據“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測算各直屬高校貸款風險指數。

貸款風險指數=期末累計未償還貸款餘額/N年期累計貸款控制額度。

凡貸款風險指數大於0.6,即較高風險以上的學校的新增貸款均納入審批範圍;

凡貸款風險指數低於0.6(含0.6)的學校的新增貸款,按教財[2004]1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制度。

二、貸款審批程式

凡納入審批範圍的新增貸款,均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校內決策程式,科學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及還款計畫等,向我部提交貸款申請報告等有關材料。

(二)審批工作原則上在我部有關部門收到學校完整申請資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覆意見或完成審批工作。

(三)經我部審批同意後,有關學校方可與合作銀行簽訂貸款協定;並將正式簽訂的貸款協定的複印件報我部備案。

三、貸款申請材料

直屬高校在提交貸款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貸款項目的申請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貸款項目名稱,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貸款用途,貸款必要性,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分年度償還貸款本息計畫和措施,學校擬貸款期間內分年度非限定性淨收入測算等);

2.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校園建設規劃;

3.學校擬新增貸款後,按“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自測貸款風險指數表。

四、貸款審批原則與內容

(一)銀行貸款審批的基本原則是:充分考慮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及學校的收入狀況、貸款需求與實際償債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貸款期限適當。

(二)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必要性;貸款預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貸款計畫和償還計畫的合理性;償債能力;貸款風險程度等。

五、審批結論與權責

我部將根據評審的結果,對直屬高校的貸款申請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貸款的審批結論。

凡納入審批範圍但未得到我部審批同意的貸款項目,直屬高校一律不得貸款。未經批准擅自向銀行貸款的,一經發現,將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責任。

審批結論主要用於控制學校財務風險。學校對送審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按照“誰貸款、誰負責”的原則,學校作為貸款主體和還款主體的地位不變,承擔貸後管理和償還貸款的一切責任。

六、貸款方案的調整

在我部批覆的貸款額度內,學校可以自主減少貸款規模,或在不改變基本用途的情況下作適當調整。但是,若將非基建類貸款用於基建項目支出時,必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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