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2004]44號
一、貸款審批範圍
我部每年根據“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測算各直屬高校貸款風險指數。
貸款風險指數=期末累計未償還貸款餘額/N年期累計貸款控制額度。
凡貸款風險指數大於0.6,即較高風險以上的學校的新增貸款均納入審批範圍;
凡貸款風險指數低於0.6(含0.6)的學校的新增貸款,按教財[2004]1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制度。
二、貸款審批程式
凡納入審批範圍的新增貸款,均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校內決策程式,科學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及還款計畫等,向我部提交貸款申請報告等有關材料。
(二)審批工作原則上在我部有關部門收到學校完整申請資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回覆意見或完成審批工作。
(三)經我部審批同意後,有關學校方可與合作銀行簽訂貸款協定;並將正式簽訂的貸款協定的複印件報我部備案。
三、貸款申請材料
直屬高校在提交貸款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貸款項目的申請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貸款項目名稱,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貸款用途,貸款必要性,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分年度償還貸款本息計畫和措施,學校擬貸款期間內分年度非限定性淨收入測算等);
2.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校園建設規劃;
3.學校擬新增貸款後,按“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自測貸款風險指數表。
四、貸款審批原則與內容
(一)銀行貸款審批的基本原則是:充分考慮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及學校的收入狀況、貸款需求與實際償債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貸款期限適當。
(二)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必要性;貸款預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貸款計畫和償還計畫的合理性;償債能力;貸款風險程度等。
五、審批結論與權責
我部將根據評審的結果,對直屬高校的貸款申請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貸款的審批結論。
凡納入審批範圍但未得到我部審批同意的貸款項目,直屬高校一律不得貸款。未經批准擅自向銀行貸款的,一經發現,將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責任。
審批結論主要用於控制學校財務風險。學校對送審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按照“誰貸款、誰負責”的原則,學校作為貸款主體和還款主體的地位不變,承擔貸後管理和償還貸款的一切責任。
六、貸款方案的調整
在我部批覆的貸款額度內,學校可以自主減少貸款規模,或在不改變基本用途的情況下作適當調整。但是,若將非基建類貸款用於基建項目支出時,必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