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資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責和首要任務。加強資金安全管理,是當前加強財務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嚴肅執行國家財經紀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源頭上預防經濟犯罪、避免財產損失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高校持續、健康發展的一項基本保證。各直屬高校黨政領導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學校資金安全管理工作。特別是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長,更是資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全面掌握本校資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結合學校實際,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和防範本校在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構築資金安全的制度保障體系,確保學校資金的安全。
二、不斷完善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各校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建立適合本校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牽制。特別是要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實施稽核,並組織定期、不定期或突擊式的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逐步建立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
三、認真落實銀行對賬單“雙簽”制度。教育部、財政部教財[2002]2號《關於清理檢查直屬高校資金往來情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的通知》中規定,“各校的財務處長對每月的銀行對賬單必須認真審核,審核簽字後,再交由本校的審計部門負責人覆核簽字,並報經主管財務的校(院)長或總會計師審簽後與當月的會計憑證一同保存”。這種資金管理的“雙簽”制度,既是保證資金安全的內控制度,也是強化經濟責任的有效手段,各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至今仍未實施“雙簽”制度的高校,必須立即實施。否則,將按違反財經制度論處,追究學校主要領導和各級責任人的責任。
四、規範常規性資金支付的授權審批制度和大額資金流動 (包括支付、轉移、調動等,下同)的集體決策制度。各校要按照預算管理和內控制度的要求,根據業務性質、金額大小的不同,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建立權責明確、界限清晰、操作性強的關於常規性資金支付的分層授權審批制度,規範各類資金的授權支付程式,明確各級審批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各級責任人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所授許可權,分別負責常規性資金支付業務的審批,不得由一個人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全過程。
對於大額資金的流動,以及非常規資金支付業務(如借出款、為外單位墊款、超預算付款等),應建立集體討論決策制度。先由學校財務部門根據校內部門的書面申請提出初步意見,經校財經領導小組對其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意後再提交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策。財務部門根據學校會議紀要或決定辦理相關資金業務。具體操作辦法由各校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五、嚴格對外投資管理。各校的對外投資(包括對校辦產業投資)以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經濟行為,必須經過嚴格、科學的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議,經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策,並指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加強各投資項目的管理,從制度上確保學校資金的安全,確保對外投資的合法收益。同時,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發的《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89號),按規定的程式報批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行為;不準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事業任務的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教育部教財[2004]13號檔案,嚴禁繼續從事股票投資和其他風險性債券投資業務。
各高校須認真清理各項對外投資,對手續不全的投資項目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對經營不善、管理混亂、出現虧損的投資項目,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清算,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對以前從事的股票及風險性債券投資業務,應立即停止並妥善處理,防止投資風險轉變為投資損失或繼續擴大損失。
六、各高校須加強校辦產業管理,並對現有校辦產業進行全面清理。對投資手續不全、學校與企業之間賬務處理不一致的,應儘快補辦有關手續,做到學校對外投資和校辦企業實收資本相一致;對校辦企業中經營管理不善、存在較大風險或對學校的貢獻率較低的,應按有關法定程式予以關閉,妥善處理有關債權債務,避免為今後留下隱患。
七、各高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得為任何單位(含校辦產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已經提供擔保的,應認真進行清理,避免形成經濟損失。
八、加強對校內二級財務的監督和控制。各高校內設的二級財務機構,必須在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一級財務的監督和檢查。同時一級財務機構也應督促和幫助各二級財務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切實加強財務收支管理和資金安全管理。各二級財務機構的各項財務收支必須納入學校總預算和決算統一管理,準確反映。校級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如學費、住宿費、培養費等),必須全額上繳學校一級財務統一核算,不得截留在二級財務。嚴禁各級財務機構設定“賬外賬”,嚴禁校內各單位設立“小金庫”。
各校應按照財政部、監察部《關於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財會字[2000]12號)的有關規定,對二級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學校要明確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與被委派單位的關係,發揮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保證委派會計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監督和審計。
九、強化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對於“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修購等專項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和教育部、財政部批准的預算和項目執行,做到專款專用、按項核算,及時、準確地反映項目執行情況。其中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或內容,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執行。
十、重視資金安全管理的內部審計。各校應重視和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將資金安全管理作為評價財務管理狀況的主要指標,並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不僅要在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予以反映,而且要在日常財務收支審計和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時作為重要的審計評價內容。
十一、建立重要事項、大額資金流動申報制度。各高校必須將各級審計、財政、物價、教育等相關部門在對本校實施審計、檢查時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的重要處理意見或整改建議,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各高校的對外投資、借出款、暫付款、銀行貸款等大額資金流動應實行報告制度。與此相應,教育部將建立直屬高校大額資金流動的動態監控系統,有關工作另行部署。
十二、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各高校應按照經濟責任制的要求和“誰簽字、誰負責”原則,對因管理不善、控制不嚴、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有關人員,應追究相應的責任,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送法務部門處理。同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