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教高〔2007〕12號詳情
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以下簡稱建設計畫)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計畫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加快發展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教高〔2006〕14號)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計畫以提高高等職業院校辦學質量為目標,以推進改革和實現優質資源共享為手段,支持辦學定位準確、產學結合緊密、改革成績突出的100所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簡稱項目院校)進一步加強內涵建設,發揮項目院校的示範作用,帶動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逐步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質量優良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按照“地方為主、中央引導、突出重點、協調發展”的原則,建設計畫實行中央、地方(包括項目院校舉辦方,下同)和項目院校分級管理的方式,以院校管理為基礎,地方管理為主。
第四條建設計畫專項資金由中央、地方和項目院校共同承擔,按照統一規劃、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結餘留用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規劃和設計建設計畫,制訂實施方案,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教育部、財政部共同成立建設計畫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建設計畫日常工作。建設計畫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建設計畫的具體組織管理和日常事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籌指導建設計畫的相關工作;
(二)起草相關政策、績效考核辦法等;
(三)組織評審項目院校,審核項目院校建設方案和項目建設任務書;
(四)開展業務諮詢和專題研究工作;
(五)建立信息採集與績效監控系統,開展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六)協調、指導項目院校的項目建設工作,組織驗收建設成果。
第六條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是項目實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教育部、財政部要求,組織項目院校的申報、預審和推薦工作;
(二)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項目院校的建設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三)負責統籌落實項目院校的建設資金,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四)向教育部、財政部報送本地區項目階段進展報告和項目完成總結性報告。
第七條項目院校舉辦方是項目院校的主管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教育部、財政部要求,指導所屬高職院校進行項目申請,確保落實相關政策和建設資金。
(二)負責指導、檢查所屬項目院校的建設進展情況,監督項目院校定期進行自查,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第八條項目院校法人代表為項目建設主要責任人。項目院校應有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校項目建設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及本辦法的要求,編制、報送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任務書,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批覆的項目建設方案和任務書確定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建設投資和預期目標。
(三)統籌安排各渠道建設資金,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規定,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2月底將上年度項目建設進展、年度資金使用等情況形成年度報告,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
(五)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申報評審與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報評審工作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公布的年度建設計畫執行,包括預審、論證、推薦、評審、公示和公布結果等六個環節。
(一)預審。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年度建設計畫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院校進行申報,並根據預審標準,在院校舉辦方承諾支持的基礎上,對各申報院校進行資格審查。
(二)論證。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院校建設方案和項目預算進行論證,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推薦。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對通過預審、論證的院校,填寫《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項目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並按照年度項目推薦名額,確定推薦院校名單,上報教育部和財政部。
(四)評審。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組織專家,對推薦上報的職業院校進行評審。
(五)公示。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後,教育部、財政部將對評審結果在相關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六)公布結果。公示期滿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確定並公布年度立項建設院校名單,下達《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項目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第十條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已批准項目院校的重點建設任務等因素,下達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總預算控制數及年度預算控制數。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支持的重點專業項目表和預算控制數,組織項目院校及其舉辦方修訂建設方案和項目預算,認真填寫《任務書》,並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切實統籌落實《推薦書》對項目院校所承諾的政策及資金支持責任。
第十一條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修訂後的建設方案、項目預算和任務書進行充分論證,並將通過論證的建設方案和任務書報送教育部和財政部。教育部和財政部對新的建設方案和任務書審核批覆後,正式啟動項目建設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院校按照批覆的建設方案和《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建設方案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建設過程中一般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項目院校須報經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核准後,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報教育部、財政部核定。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計畫的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地方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院校舉辦方安排的專項資金和院校自籌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央專項資金一次確定、三年到位,逐年考核,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財政部、教育部下達項目院校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總預算及年度預算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院校舉辦方的專項資金應與中央專項資金同步足額撥付到項目院校,院校自籌專項資金也應按計畫及時到位。
第十五條項目院校應統籌安排使用不同渠道下達或籌集的專項資金,科學、合理編制本校建設項目的總預算及年度預算。項目預算是項目院校綜合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學校總體預算。
第十六條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項目院校改善教學實驗實訓條件、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幹教師、改革課程體系和建設共享型專業教學資源庫等。地方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滿足項目院校教學實訓基礎設施基本建設、師資隊伍、課程建設的需要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實驗實訓條件建設費:是指項目院校建設過程中購置、調試、改造、維護實驗實訓設備以及相關實訓制度建設、規程設計發生的費用。中央專項資金用於購置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專業的實驗實訓設備和相關實訓制度建設、規程設計。中央專項資金用於實驗實訓設備購置部分的經費一般不超過中央專項資金總額的50%。
(二)課程建設費:是指項目院校按照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要求,對學校重點建設專業和特色專業進行教學研究,調整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開發相應教材和教學課件等發生的費用。
(三)師資隊伍建設費:是指項目院校用於專業帶頭人、骨幹教師及“雙師型”教師的培養、聘用及引進教師、聘請專家所需經費。中央專項資金用於培養專業帶頭人和骨幹教師,以及從行業、企業聘用有豐富一線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中央專項資金用於師資隊伍建設部分的經費一般不超過中央專項資金總額的15%,其中1/3可用於聘用上述類型兼職教師。地方和項目院校必須安排一定經費用於師資隊伍建設,其中用於聘用上述類型兼職教師的經費原則上不低於中央專項資金。
(四)共享型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費:是指中央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基礎性強、需求量大、覆蓋面廣、共享程度高的專業教學資源庫開發以及項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設費用。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訂教學資源庫建設規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資源庫建設單位,指導、監督資源庫建設。
(五)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支出外,其他與項目院校建設相關的“對口支援”等非基建類費用支出。
(六)基本建設費:是指與建設任務相關的基本
建設支出,按照現行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七)項目管理費:是指建設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實施項目建設中所必須開支的經費,主要用於建設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的項目論證、評審、考核、驗收所需的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交通費、專家勞務費等。
項目管理費由建設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預算建議數,經財政部審定後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十八條項目院校負責對建設項目的實施、資金投向及年度資金調度安排、固定資產購置等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保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按期完成。專項資金當年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納入項目院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並設定單獨賬簿進行核算,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二十條凡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經過招投標、集中採購等規範程式後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條項目院校應將項目收支情況按預算科目納入年度單位決算統一編報。
第二十二條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項目院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項目院校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抵償罰款等與示範院校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建立部際聯合監督檢查、地方監管和項目院校自我監測的三級監控考核體系,對項目院校建設計畫的實施實行事前充分論證、事中監控管理指導、事後效益監測評價的全過程監控和考核。
(一)建設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項目院校的項目建設方案和任務書,採集績效考核信息,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院校進行年度檢查或考核。檢查或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年度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指導項目的實施,檢查和監督項目院校的建設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三)項目院校舉辦方負責領導項目的實施,切實履行各項資金及政策支持承諾,確保項目實施質量與進度。
(四)項目院校對項目建設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建立資金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在檢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計畫領導小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項目等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的建設工作;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
(五)無違規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未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未驗收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項目完成後,項目院校應會同其舉辦方共同撰寫項目總結報告,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向教育部、財政部申請項目驗收。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建設基本情況,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和成效,重點專業建設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及其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示範與輻射成效,以及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與存在問題等。教育部、財政部將對項目院校建設與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對於按項目總體目標和項目內容如期或提前完成、通過驗收,成績突出的項目院校,以及在項目組織和管理工作中表現出色的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院校舉辦方,教育部、財政部將給予適當表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各地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各項目院校應會同其舉辦方按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