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教育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教研[2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重大戰略決策,根據國務院《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印發。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4日
辦法全文
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根據《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5〕64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為核心,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一流為目標、以學科為基礎、以績效為槓桿、以改革為動力,推動一批高水平大學和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面向經濟社會主戰場,面向世界科技發展前沿,突出建設的質量效益、社會貢獻度和國際影響力,突出學科交叉融合和協同創新,突出與產業發展、社會需求、科技前沿緊密銜接,深化產教融合,全面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中的綜合實力。
到2020年,若干所大學和一批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前列;到2030年,更多的大學和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學進入世界一流大學前列,一批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前列,高等教育整體實力顯著提升;到本世紀中葉,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數量和實力進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強國。
第四條加強總體規劃,堅持扶優扶需扶特扶新,按照“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兩類布局建設高校,引導和支持具備較強實力的高校合理定位、辦出特色、差別化發展,努力形成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體系。
第五條堅持以學科為基礎,支持建設一百個左右學科,著力打造學科領域高峰。支持一批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的學科,加強建設關係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學科,鼓勵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布局一批國家急需、支撐產業轉型升級和區域發展的學科,積極建設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哲學社會科學體系,著力解決經濟社會中的重大戰略問題,提升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強化學科建設績效考核,引領高校提高辦學水平和綜合實力。
第六條每五年一個建設周期,2016年開始新一輪建設。建設高校實行總量控制、開放競爭、動態調整。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七條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應是經過長期重點建設、具有先進辦學理念、辦學實力強、社會認可度較高的高校,須擁有一定數量國內領先、國際前列的高水平學科,在改革創新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成效顯著。
一流學科建設高校應具有居於國內前列或國際前沿的高水平學科,學科水平在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中進入前列,或者國家急需、具有重大的行業或區域影響、學科優勢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人才培養方面,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協同育人機制、創新創業教育方面成果顯著;積極推進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成果豐碩;資源配置、政策導向體現人才培養的核心地位;質量保障體系完善,有高質量的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注重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法治意識、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人才培養質量得到社會高度認可。
科學研究方面,科研組織和科研機制健全,協同創新成效顯著。基礎研究處於科學前沿,原始創新能力較強,形成具有重要影響的新知識新理論;套用研究解決了國民經濟中的重大關鍵性技術和工程問題,或實現了重大顛覆性技術創新;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提供了有效支撐。
社會服務方面,產學研深度融合,實現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發展,科研成果轉化績效突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和世界影響的新型高端智庫,為國家和區域經濟轉型、產業升級和技術變革、服務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貢獻,運用新知識新理論認識世界、傳承文明、科學普及、資政育人和服務社會成效顯著。
文化傳承創新方面,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成效顯著;增強文化自信,具有較強的國際文化傳播影響力;具有師生認同的優秀教風學風校風,具有廣闊的文化視野和強大的文化創新能力,形成引領社會進步、特色鮮明的大學精神和大學文化。
師資隊伍建設方面,教師隊伍政治素質強,整體水平高,潛心教書育人,師德師風優良;一線教師普遍掌握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技術,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良好;有一批活躍在國際學術前沿的一流專家、學科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教師結構合理,中青年教師成長環境良好,可持續發展後勁足。
國際交流合作方面,吸引海外優質師資、科研團隊和學生能力強,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學生交換、學分互認、聯合培養成效顯著,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和學術機構有深度的學術交流與科研合作,深度參與國際或區域性重大科學計畫、科學工程,參加國際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國際影響力較強。
第三章 遴選程式
第八條堅持公平公正、開放競爭。採取認定方式確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
第九條設立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人員組成。專家委員會根據《總體方案》要求和本辦法,以中國特色學科評價為主要依據,參考國際相關評價因素,綜合高校辦學條件、學科水平、辦學質量、主要貢獻、國際影響力等情況,以及高校主管部門意見,論證確定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的認定標準。
第十條根據認定標準專家委員會遴選產生擬建設高校名單,並提出意見建議。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審議確定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列入擬建設名單的高校要根據自身實際,以改革為動力,結合學校綜合改革方案和專家委員會諮詢建議,確定建設思路,合理選擇建設路徑,自主確定學科建設口徑和範圍,科學編制整體建設方案、分學科建設方案(以下統稱建設方案)。建設方案要以人才培養為核心,最佳化學科建設結構和布局,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形成調動各方積極參與的長效建設機制,以一流學科建設引領健全學科生態體系,帶動學校整體發展。以5年為一周期,統籌安排建設和改革任務,綜合考慮各渠道資金和相應的管理要求,設定合理、具體的分階段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細化具體的執行項目,提出系統的考核指標體系,避免平均用力或碎片化。高校須組織相關專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國家戰略需要,對建設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深入論證。
第十二條論證通過的建設方案及專家論證報告,經高校報所屬省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報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專家委員會對高校建設方案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研究確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條創新支持方式,強化精準支持,綜合考慮建設高校基礎、學科類別及發展水平等,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六條中央高校開展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持;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央高校學科建設相關基礎設施給予支持。納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範圍的地方高校,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財政予以引導支持。
有關部門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改革,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在考試招生、人事制度、經費管理、學位授權、科研評價等方面切實落實建設高校自主權。
第十七條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對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加大資金、政策、資源支持力度。建設高校要積極爭取社會各方資源,形成多元支持的長效機制。
第十八條建設高校完善經費使用管理方式,切實管好用好,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加強過程管理,實施動態監測,及時跟蹤指導。以學科為基礎,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辦法,開展中期和期末評價,加大經費動態支持力度,形成激勵約束機制,增強建設實效。
第二十條建設中期,建設高校根據建設方案對建設情況進行自評,對改革的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分析,發布自評報告。專家委員會根據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和自評報告,參考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對建設成效進行評價,提出中期評價意見。根據中期評價結果,對實施有力、進展良好、成效明顯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加大支持力度;對實施不力、進展緩慢、缺乏實效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提出警示並減小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條打破身份固化,建立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有進有出動態調整機制。建設過程中,對於出現重大問題、不再具備建設條件且經警示整改仍無改善的高校及建設學科,調整出建設範圍。
第二十二條建設期末,建設高校根據建設方案對建設情況進行整體自評,對改革的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全面分析,發布整體自評報告。專家委員會根據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及整體自評報告,參考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對建設成效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根據期末評價結果等情況,重新確定下一輪建設範圍。對於建設成效特別突出、國際影響力特別顯著的少數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在資金和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建立部際協調機制,負責規劃部署、推進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級政府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基礎條件,統籌推動區域內有特色高水平大學和優勢學科建設,積極探索不同類型高校的一流建設之路。
第二十五條建設高校要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堅持正確辦學方向,深化綜合改革,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統籌學校整體建設和學科建設,加強組織保障,營造良好建設環境。
第二十六條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鼓勵行業企業加強與高校合作,協同建設。省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對建設高校的投入,強化跟蹤指導,及時發現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堅持公開透明,建立信息公開網路平台,公布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及建設學科、績效評價情況等,強化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解答
近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制定出台《實施辦法》的背景。
答: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的歷史時期,為提升我國教育發展水平、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奠定長遠發展基礎,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10月24日,國務院印發《總體方案》,對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下簡稱“雙一流”建設)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支持舉措和組織實施等做出了戰略部署。
為貫徹落實好《總體方案》,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定位於《總體方案》的操作實施性檔案,堅持以“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為核心要求,堅持“以一流為目標、以學科為基礎、以績效為槓桿、以改革為動力”的基本原則,對遴選條件、遴選程式、支持方式、管理方式、組織實施等做出具體規定。三部委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梳理總結以往重點建設經驗,深入研究國內外重點建設規律及高等教育改革發展趨勢,通過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徵求高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術組織、專家學者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完善形成《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經報國務院同意後由三部委聯合印發。
問:請問《實施辦法》的主要精神和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實施辦法》的主要精神,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推動一批高水平大學和學科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經濟社會主戰場、世界科技發展前沿開展重點建設,全面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中的綜合實力。
總的考慮是堅持扶優扶需扶特扶新,按照“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兩類布局建設高校,引導和支持具備較強實力的高校合理定位、辦出特色、差別化發展。以學科為基礎,著力打造學科領域高峰,支持一批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的學科,加強建設關係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學科,鼓勵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布局一批國家急需、支撐產業轉型升級和區域發展的學科,積極建設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哲學社會科學體系,以一流學科建設帶動高校整體建設。依託專家委員會,根據高校人才培養、學科水平、辦學質量、主要貢獻、國際影響力等情況,充分利用第三方評價結果,綜合認定建設範圍;綜合考慮建設高校基礎、學科類別及發展水平等,給予相應政策、資金等支持;強化績效考核,動態調整建設範圍及支持力度。每五年一個建設周期,建設高校實行總量控制、開放競爭、動態調整。
問:如何突出人才培養在“雙一流”建設中的核心地位?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強調,高校立身之本在於立德樹人,只有培養出一流人才的高校,才能夠成為世界一流大學。辦好我國高校,辦出世界一流大學,必須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這個核心點,並以此來帶動高校其他工作。《實施辦法》在確定遴選條件時,充分考量人才培養質量,強調建設高校應有高質量的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得到社會高度認可;要求高校在制訂建設方案時,以人才培養為核心,最佳化學科建設結構和布局,資源配置、政策導向體現人才培養的核心地位;在績效評價中,根據人才培養質量、辦學水平特色等中期評價結果,動態調整支持力度,對人才培養質量高、建設效果好的高校,加大支持力度。通過“雙一流”建設,推動立德樹人這一高校根本任務真正得到落實,並有實質性的轉變和大幅度提升。
問:“雙一流”建設在管理實施上有哪些改革舉措?
答:“雙一流”建設注重統籌改革與發展、繼承與創新、大學與學科、效率與公平,在總結以往重點建設經驗基礎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革:
一是分類建設引導特色發展。充分考慮不同類型高校和學科的特點及建設條件,按“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兩類遴選確定建設高校。一流大學建設高校重在一流學科基礎上的學校整體建設、重點建設,全面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和創新能力;一流學科建設高校重在優勢學科建設,促進特色發展。
二是開放競爭激發建設活力。根據高校承擔的主要職能確定遴選條件。面向所有高校,根據遴選條件遴選確定建設高校。不論是中央高校還是地方高校,同樣標準、同等對待,開放競爭,鼓勵競爭。在充分利用國內外第三方評價結果基礎上,形成對高校的多元客觀評價,不再單獨組織申報,避免突擊整合、互相挖角等無序競爭、惡性競爭。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精準支持,突出績效導向,專項資金在相對穩定支持的基礎上,實行動態調整,對成效明顯的建設高校加大支持力度,對缺乏實效的建設高校減小支持力度。推動高校聚焦任務、內涵發展、爭創一流。
三是動態管理打破身份固化。建立建設高校有進有出動態調整機制,對於建設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不再具備建設條件且經警示整改仍無改善的高校,及時調整出建設範圍。建設期末,根據期末評價結果等情況,重新確定下一輪建設範圍,打破身份固化,不搞終身制。
四是統籌建設深化綜合改革。要求建設高校結合綜合改革方案,加強和改進黨對高校的領導,統籌學校整體建設和學科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實現關鍵環節突破,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以“雙一流”建設深化高校綜合改革,以綜合改革推進“雙一流”建設。加快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學校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
問:遴選確定建設高校主要考察哪些方面?
答: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應具有先進辦學理念,辦學實力強,社會認可度較高,擁有一定數量國內領先、國際前列的高水平學科,在改革創新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成效顯著。一流學科建設高校,應具有居於國內前列或國際前沿的高水平學科,對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作用。
具體在人才培養方面,應有高質量的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得到社會高度認可;在科學研究方面,協同創新成效顯著,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支撐;在社會服務方面,產學研深度融合,社會服務貢獻突出;在文化傳承創新方面,能夠形成引領進步、特色鮮明的大學精神和文化;在師資隊伍建設方面,能夠匯聚一流人才,形成優秀教師隊伍;在國際交流合作方面,能夠深度參與國際活動,國際影響力較強。
問:遴選確定建設高校採用什麼方式?
答:遴選確定建設高校堅持公平公正、開放競爭、擇優建設的原則,採取專家認定標準、綜合認定建設範圍的方式,開放競爭,動態調整,不再單獨組織申報評審。
遴選工作主要依託專家委員會進行。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從政府有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選聘高層次戰略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根據“辦法”規定的遴選條件,利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情況及其他要素,論證確定建設高校認定標準,根據認定標準遴選產生擬建設高校建議名單,報國務院批准後確定。
採用這種遴選方式可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高遴選工作科學性、權威性,避免重複評價以及突擊申報、片面追求數量指標等不良現象。
問:對高校研究制定“雙一流”建設方案有何要求?
答:根據《實施辦法》,高校應根據自身實際,結合學校綜合改革方案和專家委員會諮詢建議,合理選擇建設路徑,科學編制整體建設方案和分學科建設方案。
建設學科的口徑和範圍由高校自主確定。鼓勵高校積極支持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的學科,發展新興學科、交叉學科,提升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積極布局國家急需、支撐產業轉型升級或區域發展的學科,解決經濟社會中的重大戰略問題,提升服務國家發展的能力。
高校研究制定建設方案,要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統籌安排建設和改革任務,提出系統的考核指標體系,形成調動各方積極參與的長效建設機制,避免平均用力或碎片化。制定的建設方案,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科學性、可行性論證。
問:對於地方政府推進“雙一流”建設有何考慮?
答:“雙一流”建設是國家長期戰略,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在資源、政策等方面形成合力。因此,《實施辦法》在遴選程式、支持方式、組織實施等方面多次強調充分發揮和調動省級政府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多種方式,對“雙一流”建設加大資金、政策、資源支持力度。同時,“雙一流”建設高校畢竟是少數,不可能涵蓋所有高校,所以鼓勵各地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大力推動有特色、高水平大學和優勢學科建設,積極探索不同類型高校的一流建設之路,推動“雙一流”建設引領下的高等教育整體質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