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衛生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的要求,現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涉及B肝檢查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屬檔案)中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麵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的限制。
二、取消B肝項目檢測,即B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B肝病毒表面抗原、B肝病毒表面抗體、B肝病毒e抗原、B肝病毒e抗體、B肝病毒核心抗體和B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B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B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
三、研究生招生對學生的入學身體檢查,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請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據此規範入學體檢表格內容。
五、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招生單位。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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