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教育法學: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第5版)》:教育學經典譯叢
作者簡介
內爾達·H·坎布朗-麥凱布(Nelda H.CambronMcCabe),邁阿密大學教授。
馬莎·M·麥卡錫(Martha M.McCarthy),博士,印第安納大學教育學家教授,現任印第安大學教育學院教育領導與政策研究系主任。
史蒂芬·B·托馬斯(Stephen B.Thomas),肯特州立大學教授。
圖書目錄
前言
第1章 公立教育的法律框架
州對教育的控制
國家在教育中的作用
司法系統的功能和機構
結論
第2章 教會與州的關係
憲法框架
宗教對公立學校的影響
為宗教信仰提供便利
宗教對世俗課程的挑戰
州對私立學校的資助
結論
第3章 入學及教學方面的問題
強制入學
居住地要求
雜費
學校課程
學生學業能力測試
教育不當及教學疏忽
教學隱私權
結論
第4章 學生在非學業事務之上的權利
言論及出版自由
學生的儀表
課外活動
結論
第5章 學生的類別
法律背景
依據種族進行分類
依據母語進行分類
依據能力或成績進行分類
依據年齡進行分類
依據性別進行分類
結論
第6章 殘疾學生的權利
法律背景
恰當且免費的公立教育
個性化教育項目
相關服務
延長學習時限
參加體育活動
紀律
程式保護
結論
第7章 學生紀律
學生行為規章
開除和停學
體罰
學業處分
搜查與沒收
對非法紀律處分的救濟
結論
第8章 僱傭條件和相關條款
許可證或資格證
地方教育委員會的僱傭問題
契約
人事評價
人事檔案
僱傭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結論
第9章 草教師的實體性憲法權利
言論自由
學術自由
結社自由
著裝自由
隱私權
結論
第10章 僱傭中的歧視問題
法律背景
種族歧視和出身國歧視
性別歧視
性取向歧視
宗教歧視
年齡歧視
殘疾歧視
結淪
第11章 僱傭的終止
程式性正當程式概述
解聘過程中的程式要求
依據法定理由實施解聘
權利受到侵犯之後的救濟
結論
第12 章勞資關係
公共部門、私營部門中雇員的談判權利
制定法規定的教師談判權利
集體談判的範圍
工會的保障問題
申訴
談判僵局
罷工
結論
第13章 侵權行為
過失侵權
故意侵權
誹謗
損害賠償
結論
第14章 一般法律問題概述
一般原理
結論
術語表
最高法院判例選
後記
索引
文摘
在美國,理論上公立教育是由州來控制,但實際上公立教育的絕大部分事務都是由地方管理的。除了夏威夷州之外,全美所有的州都在設立州教育機構的同時又增設了地方教育委員會,並將對學校的特定行政管理權委託給了該委員會。從全國範圍來看,全美大約有14 900個地方學區,各個學區的學生人數從幾個人到數十萬人不等。有一些州,特別是那些擁有大量小型學區的州,都設有中級行政管理機構或區域性行政管理機構,這些管理機構主要為個別的地方學區制定規範和提供服務。
就如同將教育行政管理權委託給其他州立機構一樣,在不同的州之間,將教育行政管理權委託給地方教育委員會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在有的州,地方控制教育的傳統根深蒂固(如科羅拉多州),因此州政府給予地方教育委員會極大的權力,以使其可以制定決策、管理學校。而有的州則傾向於集中管理教育(如佛羅里達州),因此地方教育委員會必須在詳細的立法指導框架下履行其職能。州議會對教育保有法定的權力,因此它可以通過立法來約束地方教育委員會,以防其濫用權力。
學區內的公民通常有權推選地方教育委員會的成員。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依據美國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有資格的選舉人都有機會參與地方教育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每一張可使用的選票都應該具有相等的分量。如果地方教育委員會的成員是從按照地理區域劃分的學區中推選出來的,那么,為了保護社區內公民的投票權,就必須依據“一人一票”的原則來建立學區。如果“普遍”選舉弱化了少數種族公民的投票權,就違反了《聯邦選舉權法案》(Federal VotingRights Act)。不過,1996年,聯邦最高法院否決了依據種族來重新劃分學區的計畫。因此,以種族為依據重新劃分學區以確保為地方教育委員會指定席位投票的大多數投票人是具有某種膚色的公民的做法,很可能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規定。
州法律可以明確規定被選舉人的資格、選舉的方法以及地方教育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條件。相對於學校雇員,地方教育委員會的成員被認為是具有自主權的教育公務員,而學校雇員則通常被認為是執行指令的受僱者。作為公務員,必須負有一定的義務:公務員不能同時兼任兩個具有隸屬關係的官方職位;也不能從其任職機構締結的契約中謀取利益;在一些州,公務員還不能占據一個以上的付薪職位。一般來說,要免去公務員的職務就必須遵照制定法所規定的程式來進行操作。通常,公務員被免職的典型原因包括:疏於履行義務、非法履行義務、違反善意原則、疏忽及能力不足。
地方教育委員會必須集體決策;其成員個體不能以委員會的名義來制定政策或實施政府行動。在選擇工作的操作程式時,地方教育委員會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但是,程式一旦確立,地方教育委員會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嚴格地遵守這些程式。儘管法院很少干涉地方教育委員會的決策,也不會就該決策是否理智作出判斷,但如果地方教育委員會的行為是任意的、反覆無常的或其行為超越其法定職權(如從事越權管理行為),法院就會確認地方教育委員會的行為無效。
後記
作為一本經典著作,《教育法學》的魅力顯而易見。與某些組織鬆散的著作相比,本書應屬另類,大量的判例和法庭闡釋通過恰如其分的章節分割,有組織地散布在全書的各個位置,以最具說服力的方式一一呈現,令人在驚訝於它的專業嚴肅性的同時,為它的邏輯之美而感嘆。
必須承認,閱讀這樣的書,無異於邁上了一條看似筆直卻暗藏玄機的林蔭道,穿行於忽明忽暗的歷史片段,遭遇或隱晦或尖銳的法律衝突,法庭經典評議的反覆洗禮使人常常感覺置身其中,恍然間猶如穿梭於時空之中。
比如,在說明學校言論保護的原則時,最高法院評論道:就學校的功能而言,學校相當於“一個思想的自由市場”;“如果我們不想將自由思想扼殺在搖籃里,不想大打折扣地將一些重要原則教授給年輕人,不想使他們誤解我們政府的重要原則不過是老生常談的話”,我們在學校里就必須“小心謹慎地保護”第一修正案,促進“思想的健康交流”。
此類的評論看似平實,但在言間字外,意蘊深遠,對理想和信念的堅持溢於言表,時至今日,對學校管理者而言,它仍不失為一條基本的學生管理原則。
坦白地說,在選擇翻譯本書時,我們是抱有一種天真的熱情和對理想的衝動,單純地想把這本經典著作介紹給眾多的專業研究者和學校管理者。但是,翻譯的過程卻極為痛苦,大大超乎原來的預計。作為法學專業書籍,在本書中,大量從句套從句的長句子貫穿全文,原本深富邏輯之美的行文在翻譯時,對於我們而言卻無異於遭受一場災難。如何純熟地運用漢語來再現這一經典著作,將行文中與眾不同的觀點、發人深思的見解以及富有技巧的評述一一再現,著實讓我們這些譯者傷透了腦筋。為準確體現作者的語氣和行文風格,在不影響理解的情況下,我們靈活使用了不少插入語,以使全文更符合漢語讀者的閱讀習慣。在三年多的時間裡,我們為翻譯本書竭盡心力,儘管仍然存在各種瑕疵和不足,但我們堅信,本書的專業嚴肅性和行文風格得到了保證。
本書的翻譯是眾人合作的結果:第1章至第7章的正文及注釋由茅銳翻譯;第8章的正文由王曉玲、茅銳翻譯;第9章至第14章的正文、第8章至第13章的注釋、前言、術語表、最高法院判例選及索引由江雪梅翻譯;褚宏啟、張冉審校全書。
感謝眾多為本書的翻譯及出版付出艱辛努力的人們,感謝每一位閱讀本書的讀者。
序言
儘管人們一度對教育學科的前途命運憂心忡忡,但教育學科的不斷分化和發展卻是不爭的事實。世界各國對教育越來越重視,教育改革與發展如火如荼,教育理論研究日益繁榮,相關著述大量出版和發表。
教育研究的繁榮和教育學科的分化,既是教育實踐推動的結果,又是推動教育實踐的原因。實踐呼喚理論發展,實踐推動理論發展。教育是一項偉大而崇高的事業,在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在教育實踐與教育理論的互動中,教育理論研究不斷分化,產生了很多新的分支學科,在教育學的每個分支學科中,都有一些優秀的研究成果。這些優秀成果是各個分支學科的代表性著作,代表著世界範圍內教育各分支學科的研究深度和理論高度,是後人傳播和生產教育知識時不能繞過去的知識界碑,是教育改革與發展必須吸收和借鑑的理論營養,是全人類共同擁有的文化財富。
在經濟全球化和教育國際化的大背景下,系統引進翻譯世界範圍內教育學科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利於我們整體把握世界範圍內教育理論研究的總體狀況,有利於我們全面吸收世界範圍內教育理論研究的最新、最優秀的成果,有利於提高我國本土教育研究的理論水平,有利於完善我國高校教育學科的課程體系,有利於提升我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實踐水準。把世界上最好的教育研究成果全面、系統地譯介進來,為我所用,是我們組織翻譯這套《教育學經典譯叢》的基本宗旨。
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來,西方的教育理論著作不斷被譯介到我國,拓展了國人的教育理論視野,促進了教育思想與觀念的傳播與交流。進入21世紀,譯介西方教育理論著作更呈加速之勢,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回顧20多年譯介西方教育理論著作的歷程,有得有失,有很多經驗教訓值得總結。現在到了以平和、冷靜的心態進行深度總結的時候了。
目前引進的國外教育理論著作,最大的不足是沒能對世界範圍內教育分支學科的發展進行全面、系統的介紹。雖然不少譯叢都強調譯介的“系統性”,但是,有的譯叢失之於少,作品量小,不足以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分支學科體系;有的譯叢失之於雜,作品量較大,但缺乏學科體系建構方面的高端設計;有的譯叢側重於某一個分支學科;有的譯叢偏重於教材的系統介紹,而對非教材類的代表性著作關注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