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作者簡介
楊穎秀, 教育學博士。東北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管理學院院長,吉林省重點學科“教育經濟與管理”博士點、碩士點學科帶頭人。中國教育學會教育管理分會副理事長及教育管理學科學術委員會副理事長,中國教育學會教育督導研究分會常務理事及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教育學會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分會常務理事,《中國小管理》、《教育曙光》(香港)雜誌編委。1999—2000年在美國太平洋路德大學做訪問學者,2004—2005年在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做訪問教授。主要從事學校管理與教育行政、教育政策與法律領域的研究。現已出版專著3部,主編著作5部,發表論文100餘篇,其中《中國學術年鑑》收錄論文1篇,《新華文摘》全文轉載1篇。講授“學校管理學”、“教育行政學”、“教育法學”、“教育政策分析”、“教育政策與法律前沿問題”等課程。參加全國教育科學“八五”規劃重點項目研究工作,主持教育部“九五”規劃項目、全國教育科學“十五”及“十一五”規劃重點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基地重大項目、國務院學位辦委託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吉林省教育科學“十五”及“十一五”規劃重點項目等研究工作。獲第三屆及第四屆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吉林省第五屆、第六屆及第七屆教育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等獎項。
內容提要
本書重在界定教育法學相關的基本概念,多維度地分析了教育法學中的諸多要素。本書系統而全面,並在每章配有案例及案例分析,可以使讀者通過案例更好的掌握教學內容。本書既可作為教育學科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教育學和法學相關學科研究學者和學生的參考用書。
精彩片段
教育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對於教育法的含義,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國家意志的結果,制定或認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教育法是國家意志的結果表明任何個人都無權制定或認可教育法。制定教育法要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來完成,通過制定,形成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認可教育法要由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的形式來完成,通過認可,賦予某些已經存在的教育方面的習慣、判例等以法的效力,成為教育法的一部分。制定的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的主要形式。
其次,教育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強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質特性。教育法的強制性表現為教育法的實施有特定的國家機關作保證。一旦形成教育法,教育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就應當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對違反教育法的行為,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作出一定的處理。
最後,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社會關係的行為規則。在教育活動中會發生許多社會關係,它們可以在教育者之間、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受教育者之間、教育者與社會之間、受教育者與社會之間表現出來。但這些社會關係,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要由教育法來調整,只有當教育活動中的某種社會關係以法規範的時候,這些社會關係才成為教育法所調整的範疇,教育法才為這些社會關係的調整確定行為規範。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及性質
第二節 教育法學的歷史進程
第三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本章案例: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教育法的含義及特性
第二節 教育法堅持的基本準則
……
本章案例:兩起觸目驚心的殺害學生案
第三章 教育法律關係
第一節 教育法律關係的含義、類型及特性
第二節 教育法律關係的要素
……
本章案例:孩子園內摔傷應由誰來負責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與實現
第一節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節 教育法的實施與實現
第三節 教育法制監督
本章案例:作弊被開除學生告學校法院確認學校處理合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
第一節 法律責任
第二節 法律救濟
本章案例:大學生校園被毆成植物人打人者獲刑賠償70餘萬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節 學校教育制度
第二節 義務教育制度
……
本章案例:學校以曾作弊為由拒絕發放學位證書,北京農學院被學生告上法庭
第七章 國家及其行政機關
第一節 國家及其行政機關的教育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國家及其行政機關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訴深圳市羅湖區教育局行政不作為案
第八章 學校
第一節 學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學校的設立
第三節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學校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校內施工不掃尾釀成事故 誰負責
第九章 校長
第一節校長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校長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校長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新任校長的困惑
第十章 教師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
本章案例:副校長在招聘教師中受賄獲刑
第十一章 學生
第一節 學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未成年學生的法律保護
……
本章案例:教師當眾猥褻14名女生
第十二章 家庭與社會
第一節家庭
第二節社會
本章案例:柳州強制執行“義務教育第一案”
後記
2009年教育科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書籍信息
書 名: 教育法學
作 者:申素平
出版社: 教育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3月
ISBN: 9787504146311
開本: 16開
定價: 41.70 元
內容簡介
學校制度中,著重介紹學校的法律地位、學校法治管理、學校自主權以及學生傷害事故問題;教師制度中,著重介紹教師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職業制度與權利救濟;學生制度中,著重介紹學生權利、學生紀律與懲戒以及權利救濟問題。最後,對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及其法律保障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圖書目錄
前言
一、指導思想——嘗試一種新的教育法學研究視角
二、思路與結構安排
三、特點
第一章 教育法與受教育權
一、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概念與地位
1.教育法的概念與規範對象
2.教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二)教育法的法源
1.制定法(成文法)與判例法
2.我國教育法的法源
3.我國教育法的適用原則
(三)教育法與受教育權
1.現代教育法的產生與發展與受教育權的法律確認過程具有一致性
2.對受教育權的確認和保護是現代教育法的目的與中心內容
二、受教育權
(一)受教育權的概念
1.受教育權、教育權與學習權
2.受教育權的構造
(二)受教育權的性質
1.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
2.受教育權是兼具社會權與自由權雙重屬性的基本權利
(三)受教育權的體系劃分
1.從受教育權的實現過程劃分
2.從基本權的功能理論劃分
3.從國際人權檔案的規定劃分
4.分析與討論
第二章 受教育權的法律體系
一、國際法規定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三)《兒童權利公約》
(四)其他國際檔案
二、憲法規定
(一)若干國家及地區對受教育權的確認
1.各國憲法受教育權確認的基本情況
2.德國
3.日本
4.美國
(二)我國《憲法》中的教育條款
1.我國《憲法》對教育的規定
2.對《憲法》第四十六條的解釋
3.我國“憲法第一案”:齊玉苓案
三、教育法及其他立法規定
(一)教育法對受教育權的規定
1.教育基本法
第三章 國家與教育
第四章 父母與教育
第五章 學校制度與事故處理
第六章 教師制度與職業保障
第七章 學生制度與權利保障
第八章 弱勢群體教育與法律
參考文獻
後記
……
2011年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書籍
圖書信息
黃欣 著
出版社 :上海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8-1
ISBN:9787544436533
所屬分類:圖書>中國小教輔>教育理論/教師用書>教育理論/教育主張
內容提要
教育和法律是兩個都有著深厚底蘊的領域,當它們走到一起並牽起手來的時候,人們終於知道原來在教育領域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是源於法律的保障還不夠健全。同樣,當教育的過程中出現問題,並尋求解決的路徑時,法律往往成為捍衛教育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
本書既理論的闡述輔之以案例的評析,使本書兼具理論探索和實踐引領的作用,可以作為學習者學習教育法學的基礎教材,也可以為教育行政、學校管理方面的實踐者提供參考。
《教育法學》是一部以教育學、法學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一線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管理人員等為讀者對象的教育法學基礎教程。本書從憲法和行政法的兩個視角來審視教育法的課題,從憲法對權力進行保障的角度探討教育法的法理與法則,又從行政法的層面來探究教育法的制定、貫徹與執行。既理論的闡述輔之以案例的評析,使本書兼具理論探索和實踐引領的作用,可以作為學習者學習教育法學的基礎教材,也可以為教育行政、學校管理方面的實踐者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黃欣,女,1963年生,上海市人,上海大學法律系畢業,留學日本,先後獲日本國立神戶大學大學院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課程畢業。現任法政學院法律系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會員。自1985年以來,在國內外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研究報告約20餘篇。獨立或參加撰寫的主要論著有: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2、新編教育法教程,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3、當代日本“知情權”的研究現狀,上海社科院出版,1998年。4、入世後的新課題——情報公開和知情權,2002年,上海大學學報。5、加拿大情報公開的制度及特點,2004年,華東師範大學學報。
作者作品
·《教育法學》
·《實踐終身教育論——上海市推進終身教育的路徑與機制研究》
章節目錄
引言
第一章我國教育法研究及其發展的歷史
第一節現代教育法的發展歷程
第二節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現狀
第三節我國教育法研究的現狀
第二章憲法視角下的教育法
第一節憲法框架體系中的教育法
第二節教育法賦予的權力和權利
第三節教育法權利的保障
第三章行政法視角下的教育法
第一節教育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
第二節教育行政相對人
第四章教育行政行為
第一節教育行政行為
第二節教育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教育行政立法行為
第五章教育行政執法
第一節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及對象
第二節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及特徵
第三節教育行政執法行為及教育行政執法監督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濟
第一節教育行政救濟和申訴制度
第二節教育行政複議
第三節教育行政訴訟
第七章教育法理論與實務的衝突與解決路徑
第一節教育法學理論根基的不足與挑戰
第二節教育法實務操作的現狀與困境
第三節教育法理論與實踐的距離
第四節教育法理論與實務衝突的解決路徑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教育法律法規彙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政策與立法大事年表(1949年10月-2011年7月)
參考文獻
學科名詞
概念釋義
對應英文:science of educational law
亦稱“教育法律科學”。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和教育學的交叉學科。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教育法的產生和對教育法律現象的理論研究而發展起來的。
發展歷程
20 世紀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教育法學在聯邦德國、美國和日本應運而生。1957 年聯邦德國國際教育大學法律系漢斯?赫克爾教授與西普教授合著《學校法》,系統闡述學校制度的法律構成及其管理、教育法律關係等,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學專著。此後,赫克爾又著《學校法與學校政策》,憲法學者克萊因與人合著《教育權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實現》等,側重於對事實與法律的分析與評價,廣泛涉及國家的教育行政責任、教育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問題。在美國,諾爾特和林恩合著的《學校法——教師手冊》為第一部較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該書在判例基礎上構建學校法學基礎理論體系,涉及美國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礎、教師的法律地位等。60 年代中期,美國俄亥俄州教育協會律師德魯里和杜克大學教育學教授博爾梅爾共同主編《美國學校法叢書》。80 年代初,瓦倫特出版《學校法》一書。該書既有理論分析,又有法律解釋,每章附有判例介紹,體現美國教育法學的實證主義傳統。1954 年“全美教育法問題研究會”成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學組織。日本自 20 世紀 50 年代起,對教育法的研究迅速發展,初期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說和教育判例彙編。1963 年,兼子仁出版《教育法》一書,成為日本第一部系統闡明教育法學原理的權威著作。在中國,把教育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加以研究,始於 20 世紀 80 年代。198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布後,學術界開始研究教育立法實踐中的問題。1981 年,《甘肅師範大學學報》發表《談談制定教育法令的問題》,開教育立法理論研究的先河。此後 5 年間,一系列教育立法方面的文章問世。其中,1982 年第 1期《教育研究》發表的《試論教育立法》、1983 年第 2 期《法學》發表的《初等教育立法芻議》,標誌中國教育界和法學界開始關注教育法問題。198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後,學術界在研究教育立法的同時,開始有意識地把教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加以探討。進入 90 年代,學術界的研究轉為從整體上構建教育法學學科體系框架階段,專門著作相繼出版,主要有:《教育行政執法》、《教育法學基礎》、《教育法論》等。
研究範圍
由於不同國家間教育法學的理論基礎和面臨的情況各異,研究的範圍和內容亦不盡相同。研究範圍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規律,本國現行教育法,外國教育法,教育法歷史,教育法的比較研究,教育法與其他社會現象和自然現象的聯繫。
研究內容分類
其研究內容可分三類。(1)教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包括:教育法的產生和發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質和特徵,教育法規範構成,教育法的價值和作用,教育法體系,教育權利和義務關係,教育法律責任的概念、本質、種類和認定,制定和實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問題研究。主要是:教育權、受教育權、現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權利義務、學校內部及與外部的法律關係、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學生的基本權利義務、舉辦者和管理者的法律關係、教育投入問題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運行問題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執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監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選編和評介也日益成為研究的重要內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為主的教育立法學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實施為主的法社會學構成教育法學的兩個主要分支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