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校長領導和管理教學、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長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學校的教學、教育工作的行政幹部。
中國清末,開始建立新學校時,規定中等學校在校長之下設教務、舍務與事務三部,管理人員稱學監和舍監。後又改為教務主任、訓育主任、事務主任。此後為了實行教導合一,改為教導主任。
教導主任的條件,一般地說,應具有一定的教學和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受過教育管理專業的培訓,有相當的教育理論知識,比較熟練地掌握教學、教育工作的基本規律;具有相當強的組織管理和觀察分析教學、教育工作的能力,事業心、責任心強,教育思想端正,有創造精神,工作方法深入靈活,道德品質、思想作風、民眾關係較好,在教師中有一定威信。
職責
中、國小教導主任,要協助校長制定和提出全校學年、學期的教學、教育工作計畫和全校發展的預測及規劃;審查各學科教學研究組和班主任工作計畫,並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要組織管理全校教學工作,主要是協助校長選配好各科教研組長和各班班主任,根據教師的專長和業務能力分配教學任務;要在校長領導下,組織各科教師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工作,使科任教師、班主任、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國少年先鋒隊和學生會等各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作好學生的教育工作;要組織管理學生的體育衛生工作,全面關心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注意調整學生的學習負擔,並配合總務處做好學生生活指導工作;要領導和管理教務行政工作,其中包括;校內外活動時間的安排,招生、編班及學生學籍管理,教師的考績與業務檔案,以及教導處所屬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實驗室等機構及其專兼職人員的管理等。
高等學校的教學、思想教育及生活管理等工作,分別由不同的機構管理。管理教學工作的機構是教務處,其主持人是教務處長。教務處協助校(院)長組織、檢查、管理教學或科研工作,其地位與各系(科)平級。按1963年教育部頒發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規定,大學可設教務長,其職責是協助校(院)長領導教學及科研工作。教務長的地位高於教務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