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一)按結構形式分類。
1.開敞式救生艇:它是一種沒有固定頂篷裝置的救生艇。
2.部分封閉式救生艇:它是在艇首、艇尾各設有不少於艇長20%的固定剛性頂篷,其間設有可折式頂篷,可折式頂篷由1~2人就可以撐起的救生艇。
3.全封閉式救生艇:它是指艇上部有固定頂蓋的救生艇,具有良好的保溫性和水密性。
(二)按材質分類。
1.鍍鋅鋼艇:已很少使用。
2.鋁合金艇:過去一些油船常採用此類救生艇。
3.玻璃鋼艇:它是使用玻璃纖維織成布,再用樹脂膠黏合在結構內部的救生艇。它具有重量輕、強度高、耐用、不受海水腐蝕等優點,絕大部分救生艇採用此種材料。
(三)按功能分類。
1.具有自行扶正功能的救生艇:全封閉救生艇中有些具有自行扶正的功能。
2.具有自供氣體系統的救生艇:有的全封閉救生艇裝置有自供氣體系統,配置在油船、化學品船和液化氣體船上,一般配有4個鋼瓶,可用時間不少於10 min,艇內的氣壓值不得低於艇外大氣壓,也不得超過大氣壓20 hPa以上。
3.具有耐火耐高溫功能的救生艇:耐火耐高溫救生艇是指艇殼表面採用耐火材料製造的全封閉救生艇,主要裝配在載運閃點低於60℃貨物的油船、化學品船、氣體船等船上。其結構在水面時能保護其額定乘員經受油火包圍不少於8 min,並且艇內有自供氣體系統,艇外有噴水裝置。
4.具有自由降落入水功能的救生艇:它具有自行扶正功能,能快速地從艇架上進入水中。
一般要求
(一)救生艇的構造
1.救生艇應保持足夠的穩性
2.救生艇應有足夠的乾舷:救生艇的乾舷至少應為救生艇長度的1.5%或100 mm,取其大者。
3.救生艇的浮力:救生艇應具有一定的剩餘浮力,並由空氣箱來保證。當艇內進水和破漏通海時,仍足以將滿載額定乘員和一切屬具的救生艇浮起。
4.救生艇的強度:(1)金屬艇在其載重為全部乘員及屬具總重量的1.25倍,其他救生艇在載重為2倍總重量後不產生剩餘變形。(2)至少能經受碰撞速度為3.5 m/s的船舷衝擊力,並能從3 m高投入水中不損壞。(3)當船舶在平靜水面中以5 kn的速度前進時,救生艇能降落水中並被拖帶。
(二)救生艇的額定乘員
1.救生艇的乘員定額不得超過150人。
2.應在艇內明確標出每個乘員的位置。
(三)救生艇標記
1.救生艇應有明顯字跡標明其尺度和乘員定額。
2.救生艇的船名及船籍港應標明於艇首、艇尾兩側。
3.識別救生艇所從屬船舶和救生艇號碼的標誌,應能從上空看清。
4.救生艇的編號順序是右舷為單數,左舷為雙數,自船首至船尾,自上而下。
(四)救生艇推進裝置
1.機動救生艇應由壓燃式四衝程柴油發動機驅動。
2.發動機應設有手起動系統,或設有兩個獨立的可再次充電的電源起動系統。
3.排氣管的布置應能防止水進入正常運轉的發動機。
4.所有發動機起動用的、無線電用的和探照燈用的電池都應設有再充電的設備。
(五)救生艇舾裝件
1.所有救生艇(自由降落式除外)應在艇底裝設至少1個排水孔,每個排水孔有2個艇底塞。
2.在救生艇外面裝設有鏈環狀可浮救生索,供落水人員攀扶救生艇使用。
3.救生艇內設有水密櫃,用於存放小屬具備品、淡水和口糧等。
4.救生艇的吊艇鉤裝置能在吊艇鉤無負荷或艇滿載1.1倍總重量的負荷時,同時脫開前後吊艇鉤,其控制手柄有明顯的標誌。吊艇鉤的鉤口朝向艇的中央。
5.救生艇內裝設有一盞燈或其他光源,提供照明時間不少於12 h。
6.每艘救生艇應裝一個脫開裝置,當拉緊時能夠脫開前首纜。
7.救生艇應設有反光帶,其長度為300 mm,寬度為50 mm。在晴朗的夜空下,反光距離不少於500 m。
釋放操作
(一)全封閉式救生艇的降放操作
在做好解脫必要的固定索具等準備工作後,放艇時的主要工作有:
(1)抬起吊艇機的剎車手柄,將艇降放至與艇甲板相平。
(2)全體人員依次登艇,並用座位上的安全帶將自己固定在座位上。
(3)艇長在確認降艇操作無誤時,最後一個登艇,松解收緊索,關閉艇門。
(4)拉動艇的遙控降放索的手拉環(向下拉),使艇繼續降落。
(5)艇長將艇機啟動,機器運轉。
(6)當艇即將入水時,抬起(或向上拉)聯動脫鉤裝置,艇的首、尾吊鉤脫開,艇入水。
(7)艇入水後,將遙控降放索拋出救生艇外,並用專用的銷塞堵住降放索的通孔。
(8)拉動專用控制纜繩解脫裝置的手柄,使艇的首(尾)纜脫開,用一外舷舵,進車,操艇駛離大船。
(二)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釋放操作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釋放方法共有三種:
(1)自由降落釋放救生艇入水;
(2)利用吊艇臂的釋放救生艇入水;
(3)救生艇藉助於靜水壓力釋放器的作用,自由漂浮出水,脫離難船。
存放
救生艇存放在船舶上,既不能影響正常的航運生產,又要符合在應急應變時,能夠滿足迅速、安全、方便地提供給船上人員順利地登乘和及時地脫離難船,並且能夠安全地進行海上求生行動。因此,救生艇的存放應當滿足一定的要求。
(一)救生艇存放的一般要求
(1)每艘救生艇的存放應:
①該救生艇及其存放裝置,均不會妨礙存放在任何其他降落站的任何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操作;
②在安全可行的情況下,儘可能靠近水面,其登乘地點在船舶滿載時縱傾至10°和任何一舷橫傾至20°或橫傾至船舶露天甲板的邊緣浸入水中的角度(取較小者)的不利情況下,應離水線以上不少於2 m;
③處在持續使用準備狀態,使2名船員能在不到5 min內完成登乘和降落的準備工作;
④救生艇應裝備齊全;
⑤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位於安全並有遮蔽的地方,並加以保護免受火災和爆炸引起的損壞,尤其是油船上的救生艇,不應存放在貨油艙、污油艙或其他含有爆炸性或危險性貨物艙的上方。
(2)順船舷降落的救生艇應存放在推進器之前儘量遠的地方。在船長為80 m及以上但少於120 m的貨船上,每艘救生艇應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進器之前不少於該救生艇長度的地方。在船長120 m及以上的貨船與80 m及以上的客船上,每艘救生艇應存放在使該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進器之前不少於1.5倍救生艇長度的地方。如適合,船舶的布置應對處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護,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損壞。
(3)救生艇存放時應附連其降落設備。
(二)客船救生艇存放的附加要求
客船上救生艇的存放高度應考慮到救生艇存放高度的一般要求,並且滿足脫險通道的規定、船舶的尺度以及在擬定營運的海區可能遇到的氣象狀況。
對採用吊架降落的救生艇,在其登乘位置的吊架頂部至最輕載航行水線之間的高度,應儘可能不超過1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