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衝突

政策衝突是緣於目標、利益及價值觀等不同,政策制定主體、執行主體乃至社團或個人之間產生的矛盾。

定義

政策由政府和其他公權力機構制定並執行,以維護公共利益、實現公共目標和發展公共事業,特定的政策經過合法程式可轉變成法律。緣於環境不和諧、法律體系有衝突、目標不一致、信息難共享、彼此不信任、政策不清理等,引發的政策衝突 導致公共利益受損,公共政策目標漸行漸遠,甚至阻滯法治環境的進步。兼容性政策網路建構多元參與者的協商對話平台,打破科層制對行政體系和公共政策的束縛,促成單項政策與其他不同層級、不同類別政策的信息共享和信任聯動,形成各級政府、社團乃至個人之間的無障礙溝通渠道,降解政策衝突和整合國家整體力量,實現我國地方自主治理、各級政府協調一致、服務公共目標、推進公共事業發展和完善法治環境。

環境

政策衝突可能發生在政策周期的任何環節,危機隱藏於政策制定、實施、評估、終止和整合過程中;政策衝突不僅發生在中央政府、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地方部門之間,還涉及到與政策有關聯的社會團體乃至個人。政策制定主體和實施主體掌握公權力,應代表本區域本部門民意,區域重合和部門利益交疊,即便是完全契合本位的多元政策也會導致政策衝突;加之政策參與者素質參差不齊、價值觀迥然相異,難以完全忠實執行政策本意,在交叉疊合的情況下難免政策衝突。在法治環境不完善的情況下,多項政策綜合執行會難以協調而產生區域大戰和部門衝突,影響政府間關係、破壞政策網路穩定性、引發社會矛盾(蔡英輝《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

消解方法

建構兼容性政策網路,基於法治環境、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和跨國角度解析。

我國層出不窮的政策衝突容易抵消政策成效,故應尋求降解衝突之道。第一,從預防角度及時發現互相牴觸的政策、完成政策清理、實現政策兼容整合,形成“法律的歸法律,政策的歸政策”,既有分野又有合作的行政環境。第二,建構兼容性政策網路,完善法治環境、改變自身思維、改革行政結構、科學政策制定方式,以開放多元的姿態促進各級政府、社會、社團乃至個人間的互動。第三,破除科層制對地方政府的束縛,聽取民意與關注弱勢群體,在目標制定、政策執行和反饋中汲取經驗、剛柔相濟、動態平衡,促成多元參與主體間信任合作和平等對話,以此降解政策衝突和實現服務民眾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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